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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学生监护人(担保人)职责

外国学生监护人(担保人)职责1.监护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

1. 监护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沈阳市等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2. 根据中国法律,凡是在华就读中小学(未满18周岁)的外国学生,必须有监护人。外国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是其父母,也可以是其父母委托的在沈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

3. 外国学生的监护人需按照规定提供监护外国学生的法律文书;

4. 外国学生的父母是外国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履行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受外国学生父母委托的监护人,须承担法定监护人的法定扶养义务。

5. 监护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监护人职责的,造成外国学生在沈期间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将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6. 外国学生的监护人须在沈阳常住,因故不能在沈常住的,应及时到沈阳市教育局办理监护人变更手续。

7. 监护人须同外国学生同址居住(外国学生住校除外)

8. 监护人应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地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9. 监护人应配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外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10. 监护人应了解相关外国学生规定,并有义务告知外国学生在沈留学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11.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1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13. 父母或者受父母委托的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被监护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被监护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被监护人做童工。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page]

14. 监护人应当教育被监护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A.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C.打架斗殴、辱骂他人;D.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E.偷窃、故意毁坏财物;F.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G.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H.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I.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15. 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16. 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17. 监护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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