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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西南明清史料辑录

贵州西南明清史料辑录图书贵州西南明清史料辑录 介绍、书评、论坛及推荐

该书全面辑录《明实录》《清实录》《明史》《清史稿》中有关贵州西南地区(包括明朝及清初贵州普安州、普安卫、安南卫及广西泗城,清朝南笼厅、南笼府、兴义府等)相关资料,为研究明清时期贵州西南地区自然、经济、社会与历史发展的基础资料,丰富贵州西南地区地方史料,弥补《兴义府志》的缺失,为编辑出版《安龙通史》《安龙简史》奠定基础。

凡例

一、本书所称明清史料,指明清实录与明清正史。“明清实录”指《明实录》《清实录》,为明清两代朝廷诸司部院所呈缴的章奏、批件等为本,又以遣往各省的官员收辑的先朝事迹做补充,逐年记录各个皇帝的诏敕、律令,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大事辑录而成的重要文献资料集成。“明清正史”指《明史》《清史稿》:《明史》,为清初朝廷设立的明史馆修订,乾隆时审订的明朝“正史”;《清史稿》,是民国初年由北洋政府设馆编修的记载清朝历史的正史--“清史”的未定稿。所采用的版本,在正文《导言》中予以详细说明。

二、本书所称“贵州西南地区”,以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区域为基础,适当扩大外延,以保证资料收集的全面性。自明至清,贵州西南地区行政建置历经多次调整,并不统一,现依据明清两代贵州西南地区行政建置的演变,结合目前行政辖区的实际,确定本书辑录资料范围为:明代至清初改土归流前,包括普安府、普安军民府、普安卫、普安州、安南卫、泗城州、安隆长官司及其所辖千户所、土司等;清代,包括南笼厅、南笼府、兴义府、普安直隶厅、安笼镇、安义镇及其所属州县、协营等。

三、凡是涉及贵州西南地区的事件、人物的资料,虽不在贵州西南地区,也一概收入。

四、《明实录》《清实录》原系编年体,事件按时间顺序渐次展开;《明史》《清史稿》原系纪传体,分纪、志、表、传等四个部分逐一展开。今辑录贵州西南地区资料时仍然保持原书体例,并详细标注原书卷号,以便广大读者查阅使用并了解事件的原委及事件之间的相互关系。

五、《明实录》《清实录》《明史》《清史稿》原稿均为繁体字竖排,现一律按照现代语体文要求,改为规范简体字横排,并加标点。

六、《明实录》《清实录》《明史》《清史稿》原稿中对少数民族的侮辱性称谓,一律将“犭”改为“亻”,如“猓猡”改为“倮㑩”、“狆苗”改为“仲苗”等。“猺”直改为现通行之“瑶”。

七、为让广大读者比较全面了解事物发展全貌及背景,在辑录《明实录》《清实录》资料时,尽量完整地辑录整条实录内容,内容的确过多且省略后不影响读者理解的予以省略,并加省略号。辑录《明史》《清史稿》资料时,“纪”“志”采用重点摘录方式,选择性摘录其中贵州西南地区的资料;“传”采用全文摘录方式,对与贵州西南地区相关的人物,完整地摘录其传记内容,土司列传除外;因“表”的资料比较混杂,不摘录其内容。

八、《明实录》《清实录》的干支纪日,我们已根据林道心主编《中国古代万年历》(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换算为农历日期和公元年、月、日,因记载有误而无法换算者则页下注予以说明。文中纪年全部随文括注公元纪年。

九、为让广大读者较为全面了解《明实录》《清实录》《明史》《清史稿》编纂过程、史料价值及版本信息,本书按《明实录》《清实录》《明史》《清史稿》四个部分分类辑录,并在各个部分前以《导言》方式予以简要说明。

十、为让广大读者较为完整了解明清两代历史演变过程,我们在辑录《明实录》《清实录》资料,予每朝实录前以无题引言形式,简单介绍各个皇帝的生平、施政概况及历史总体评价等,并对该朝实录编纂情况予以简单说明。

十一、对部分特殊事件、重要人物、生僻字词及原书中的错字、衍文等,以页下注方式予以说明;对存疑的历史事件、人物,也以页下注予以说明,以备进一步考证。原书中漏字予以补入,并加“[]”,若无法识别或无法补入的,则以“□”表示。

十二、《明实录》《清实录》原文有时因承袭上条实录,隐去主语、宾语或时间“是月”二字,辑录资料时对缺失的部分予以补齐,并加括号“()”以示区别。

十三、因《徐霞客游记》收录有大量的历史、地理、人文方面第一手资料,对研究明末历史、地理和少数民族风俗等弥足珍贵,故在书末附录《黔游日记》《滇游日记》贵州西南地区资料;因王轼《平蛮录》详细记载了明廷平定普安米鲁叛乱的过程,对研究明代贵州西南地区政治、民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故在《明史·王轼传》后全文附录王轼撰写的《平蛮录》。

十四、书中出现的官名甚多,且明清两代官制较为复杂,我们编写了《明清两代官制简介》附录于书后,供读者查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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