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省、黑河市直驻北安各单位:
根据《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防止珍贵档案散失和损坏,完整保存北安记忆,维护北安历史原貌,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市档案馆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北安历史名人、古迹、重大历史事件,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资料。为做好征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档案征集范围
(一)一九四九年前档案资料和实物
1.历代封建王朝和旧政权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往来文书和印章;历代编修的地方志、水利志、资源志、人物志等志书。
2.一九四九年前各级领导和知名人士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照片以及后来撰写的传记、回忆录等材料。
3.一九四九年前各级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照片、印章、报纸、刊物、图书等。
4.历代各种家谱、族谱、墓志、碑文、古书、年表、各种报刊、传单、照片、奖章、旗帜、票据、证照、契约、古物、古钱、有价证券、古字画、印模等。
(二)城乡发展变化方面的档案资料
1.反映北安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新、老照片。
2.反映北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及新、老照片。
3.反映北安城市和农村建设、街道、街景建筑格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及新、老照片。
4.反映北安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变化的档案资料及新、老照片。
(三)名人档案及相关资料
名人档案史料,主要指历代北安籍(包括省外或国外的北安籍人士)或曾在北安境内工作生活过的非北安籍的具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各界著名人物。征集物品包括曾经担任过副处级或以上党政军领导,著名专家、作家、艺术家、社会活动家、市级以上劳模、著名教练员和运动员、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民间艺人和匠人等的生平事迹、照片、奖章(纪念章)、发言稿、日记、录音、录像等。
1.北安籍或曾经在北安工作,具有一定影响人士的相关资料,包括手稿、书信、任职文书、生平事迹、日记、照片、证书、讲话稿、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奖品、回忆录等。
2.北安市各行业、各单位荣获国家级各项荣誉证书、奖牌等实物。
3.北安市专家、学者、作家、书画作品等,外地作者所著反映北安人和事的作品以及北安人公开出版发行文学作品,书籍。
(四)其他档案资料和实物
1.一九四九年后国家、省级领导和国内外知名人士来北安形成的文件、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等。
2.反映北安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件、历史变迁、地形、气象、特产、资源、自然灾害、风土民情、典章制度、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名胜古迹、奇闻轶事等各种文物、地图、照片、报刊、书籍以及北安参加国家、省级会议照片等相关材料。
3.“文革”期间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实物,包括各群众组织自办的报纸、传单、战报、照片、录音、录像、宣传画以及像章、胸章、臂章、印章等。
4.各种史料,如革命斗争史、行业史、厂史、校史、院史、店史、社史、村史、各种名牌产品发展史。
5.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变迁、农村建设等历程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6.北安本级国家机构和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物等实物。
7.反映北安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8.民间早期的生产、生活用品,如粮票、布票、坐钟、悠车、风匣等。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文史资料。
二、档案征集方式
(一)无偿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北安市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印件。凡捐赠进档案馆的档案资料,经过专家鉴定后由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暂借复制。不愿捐赠原件,市档案馆可以提供复印(复制)服务,复印(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复制)件在本馆保存。
(三)收藏。由档案馆评定,所有领域具有代表性、具有收藏价值的由档案馆评审。
(四)接受移交。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同志)保存的各类珍贵档案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须按规定移交。
(五)颁发证书。对于捐赠档案,市档案馆在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市档案馆可举行捐赠仪式或资讯发布会。
三、征集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
捐赠者对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可以无偿使用;对捐赠的档案资料可提出限制使用的意见,市档案馆必须维护其合法权益。市档案馆开放捐赠的档案资料,应征得捐赠者同意。
对于寄存的档案资料,市档案馆在根据寄存协议提供优质安全保管服务的同时,应严格保护寄存者的隐私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只提供寄存者自身利用。
根据征集到的珍贵档案资料数量、内容、载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宜开放的档案资料,按规定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四、档案馆倡导采用无偿征调和捐赠方法。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到档案馆来,让档案馆在成为凝集智慧的精神家园。
联系人:王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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