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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益食药行罚[2017]55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益食药行罚[2017]55号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食药行罚[2017]55号当事人:南县中医医院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食药行罚[2017]55号

当事人:南县中医医院,地址:南县南洲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陈立华;登记号:44698803343092111A2101;该医院持有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06月12日至2019年05月31日。

2017年11月7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寄来的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7]442号)转来岳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170989),要求我局查办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9日在南县中医医院抽验的标示益阳市泰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规格:饮片、批号:16111001的天冬。该产品经岳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当日,我局对南县中医医院涉嫌使用劣药天冬的行为立案调查。11月8日,我局向南县中医医院送达了上述药品不合格报告书并告知其复验权限,并对该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南县中医医院于2017年4月5日从益阳市泰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天冬5公斤,购进价格为184元/公斤,至2017年11月8日止,我局于2017年8月29日在该医院抽检0.3公斤,该医院使用了4.7公斤,已全部使用完毕,使用的价格是230元/公斤,获违法所得1081元,该批药品货值金额为1150元。上述药品经岳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证据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HNZYIY2017079)、岳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P20170989),证明该药品是劣药;证据三:南县中医医院购进票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证明该医院购进和使用上述劣药的数量、价格、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及使用劣药的事实。

2017年11月13日,我局对南县中医医院购进使用劣药天冬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南县中医医院购进和使用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第一节三(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81元;

2、处该批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1150元。

(罚没款合计:2231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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