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益食药行罚﹝2017﹞54号
当事人:益阳市皮肤病防治院,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2号 ;法定代表人:匡少华;注册资金:289万元;登记号:44689864443090211H1191;该医院持有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07月01日至2019年06月30日。
2017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寄来的交办函(湘食药监稽函[2017]407号)转来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1711432),要求我局查办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5日在益阳市皮肤病防治院抽验的标示益阳市皮肤病防治院生产、规格:200ml、批号:170428的炉甘石洗剂。该产品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10月13日,我局向益阳市皮肤病防治院送达了上述药品不合格报告书并告知其复验权限,并对该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10月16日,我局对益阳市皮肤病防治院涉嫌生产使用劣药炉甘石洗剂的行为立案调查。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药剂科主任进行了调查,
经查,益阳市中皮肤病防治院药剂科制剂室于2017年4月28日生产自制制剂炉甘石洗剂90瓶,我局于2017年5月15日在该医院药剂科制剂室抽检30瓶,医院药剂科制剂室留样10瓶, 2017年5月25日该医院药剂科内部调拨50瓶至该医院药房使用,使用价格为 12元/瓶,至2017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止,已全部使用完毕,获使用收入600元,该批药品货值金额为1080元。上述药品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劣药论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证据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HNYZIY2017001)、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YP201711432),证明该药品是劣药;证据三:益阳市皮肤病防治院提供的制剂批配制记录和调拨单,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证明该医院配制和使用上述劣药的数量、价格、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及生产使用劣药的事实。
2017年11月3日,我局对益阳市皮肤病防治院生产使用劣药炉甘石洗剂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益阳市皮肤病防治院生产使用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章第一节三(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处该批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计1080元。
(罚没款合计:168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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