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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开皇律是哪个朝代的律法)

开皇律(开皇律是哪个朝代的律法)贞观初年,朝廷围绕教化和刑威展开了争论。封德彝主张威刑严法以整治天下,他说:“秦朝严刑峻法,汉朝杂以霸道,都是形势所造成的。如今是大乱之后,法制紊乱,隋朝的弊政还未消除,只有威刑严法,才是立国之本。”开皇律(开皇律是哪个朝代的律法)封德彝魏徵主

贞观初年,朝廷围绕教化和刑威展开了争论。

封德彝主张威刑严法以整治天下,他说:“秦朝严刑峻法,汉朝杂以霸道,都是形势所造成的。如今是大乱之后,法制紊乱,隋朝的弊政还未消除,只有威刑严法,才是立国之本。”

开皇律(开皇律是哪个朝代的律法)

开皇律(开皇律是哪个朝代的律法)

封德彝

魏徵主张实行仁政,慎刑宽法,他说:“从前,黄帝征蚩尤,高阳征九黎,商汤逐夏桀,周武伐商纣,都是在大乱之后,都以仁政致天下太平,所以治国之本在于仁恩,宽仁恤典,慎用刑法,必能大治。”

“宽仁慎刑”是儒家的主张,以从宽处罚为立法的原则,与法家的严刑峻法、杀一做百的思想是对立的。唐太宗采纳了魏徴的意见,后来唐太宗曾经回忆说:“贞观初年的时候,人们议论纷纷,说当今根本不可能实现帝道、王道,只有魏徴认为可以。我听从了他的劝说,过了不到几年,就实现了华夏的安宁,边境的降服。”

魏徵

孟子的“仁政”学说对唐太宗的政治法律思想影响很大,他指出:“治理国家的道理,必须用仁义来安抚百姓,向百姓展示威信,体谅百姓的心思,而不用苛刻的刑罚。”

唐太宗还从秦、隋的灭亡之中得出了结论,认为“古来帝王以仁义来统治的,国运就会长久;用法律来统治的,虽然能够救弊于一时,但败亡也很快”。

孟子

因此,他把立法的宽严同王朝的兴亡联系在一起,多次提出要以礼制律、礼刑相辅。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唐太宗开始对唐代法律进行修订。

最初,李渊进入长安后曾与关中父老约法十二条,以争取各阶级、各阶层的支持。武德初年,李渊又宣布废除隋朝的《大业律》,下令重新修订法律。裴寂、萧瑀、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新法《武德律》。

唐太宗即位后,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以隋文帝开皇年间修的《开皇律》为蓝本,以李渊的《武德律》为基础,本着删繁就简、以轻代重、宽仁慎刑的思想,历时十年,于贞观十一年制成《贞观律》,从而奠定了整个《唐律》的基础。

《贞观律》是一部体例严谨、内容完整的封建法典。《贞观律》共三十卷,律文五百零二条,分为十二篇。

第一篇是《名例律》,共有五十七条,是关于刑法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一般性规定,是整部律法的总纲,相当于现代的刑法总则。

第二篇是《卫禁律》,共有三十三条,是关于宫廷警卫和守卫关津要塞的相关规定,其目的在于确保皇帝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以及严禁私度关津要塞等。

第三篇是《职制律》,共有五十九条,主要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是对玩忽职守、官署设置过限等罪行的处罚,尤其是严惩贪赃枉法。

第四篇是《户婚律》,共有四十六条,主要是关于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严格保护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严禁欺瞒户口、逃避赋役,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等。

第五篇是《厩库律》,共有二十八条,主要涉及牲畜、仓库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它的目的是保护官有财物不受侵犯。

第六篇是《擅兴律》,共有二十四条,主要涉及士兵征集、军队动及兴造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为严禁擅自发兵、严惩贻误与泄露军机的行为,以及禁止随意兴造等。

第七篇是《贼盗律》,共有五十四条,主要涉及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罪等等危害国家和皇帝特权及人身安全等犯罪的严惩以及对其他危害生命安全犯罪的严惩,特别是对窃盗、强盗、监守自盗等盗窃行为和买卖人口的严惩。

第八篇是《斗讼律》,共有六十条,主要涉及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斗殴犯罪和诉讼方面的规定等。

第九篇是《诈伪律》,共有二十七条,主要是关于惩处欺诈和伪造内容的法律规定。

第十篇是《杂律》,共有六十二条,主要涉及不能编入其他篇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涉及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男女奸情等方面。

第十一篇是《捕亡律》,共有十八条,主要涉及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避兵役及徭役的兵员、役丁等法律规定。

第十二篇是《断狱律》,共有三十四条,主要涉及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唐高宗永徽年间,宰相长孙无忌又奉旨对《贞观律》逐条进行了详细解释疏证,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这就是现存的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

这部法典承上启下,内容完备,不仅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范本,而且对朝鲜、日本等国的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唐律》被称为世界五大法律体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外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律疏议》

除了《唐律》之外,还有令、格、式三种内容:“令”是有关国家制度方面的具体规定;“格”是内外官署衙门处理行政事务的规范;“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律”则是对违反令、格、式和各种犯罪者的判处规定。因此,四者以律为主,相辅相成。

由于唐太宗坚持宽仁慎刑,《唐律》比以往的刑律简约,仅死刑就减去了一半,与隋朝《开皇律》相比,减死刑为流刑九十二条,减流刑为徒刑七十一条,同时还废除了鞭背、断趾等酷刑,变重为轻,不胜枚举。

贞观元年,唐太宗在修改《唐律》之初,就告诫侍臣们说:“死者不能够再生,所以用法必须要宽简。古人说,卖棺材的人,希望别人遇到灾疫,不是希望别人都得病,而是希望自己的棺材卖得出去。今天,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必须要事实确凿才能定罪,不能为了上报考课的需要,随便治罪于民。”

房强的弟弟因为对朝廷不满,阴谋反叛,但还未采取行动就被朝廷发觉。按照法律规定,尽管还没有行动,犯人也要被处死。房强虽然毫不知情,但是按照兄弟连坐的法律规定,他也要被处死。

唐太宗在审查这个案子的时候,非常同情房强。他认真考虑后对房玄龄说:“谋反有两种,一种是兴师动众地已经有行动,一种是讲几句反叛的话而没有行动,这两种情况应该区别开来。”

唐太宗

随后,唐太宗就让房玄龄把言论罪和行动罪区别开来分别对待,规定只有言论没有行动的罪犯,他的弟兄不必实行连坐的处罚。

在宽仁慎刑的立法原则之下,为了保证法律条文在量刑上的准确性,唐太宗又强调法律条文的统一,防止执法官员利用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漏洞进行舞弊

唐太宗还非常重视法令的相对稳定性,《贞观律》自其制定之后,虽然经过了后来几代皇帝的修改,但其指导思想以及大体的框架内涵都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可以说,《贞观律》在其制定的时候,已经具备了相当成熟的法理思想。

唐太宗

贞观十一年,唐太宗对侍臣们说:“诏、令、格、式,这些法律条文如果不能统一固定下来,那么人心多有疑惑,就容易生出奸诈。汉高祖日理万机几乎没有时间顾及法律的制定,政治家萧何只不过是刀笔小吏,但是他们一旦制定了法律之后,还要统一执行,不是经常进行变动。今天我朝百官这样严谨地制定出法律,颁布了各项诏令,既然这样,就应该把它们作为永远遵循的律文,不得轻易更改。”

唐太宗希望大臣们能像当年萧何那样,使修订后的唐律也能像汉律九章那样统一,从而防止执法官员利用漏洞进行舞弊,消除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弊病。

汉律九章

唐太宗所提出的立法统一性的原则,是保证量刑准确性的前提之一。在《唐律》中明文规定:所有的罪行都需要详细引据律、令、格、式的正文,如果不这样做的话,要受到笞打三十的惩罚。由此可见,唐太宗强调的立法统一性原则的目的在于按律定罪,即为犯罪行为的惩罚提供法律条文上的准确根据。

贞观十年,唐太宗对大臣们说:“法令不可以总是改变,总是改变的话就会繁乱,执行法律的官员不能全部记住,而前后会有差违,这样奸猾的官吏就能够为非作歹,自今以后,如果确实需要对原来的律文进行改动的,都应该慎重地进行。”

虽然唐太宗提出了法律不可以常常改动的原则,但是当客观实际确实发生变化,并要求更改法律以维护新的社会关系时,唐太宗也主张对已有法律作出适当的修改,他认为这样做是制定法律所必需的。

《唐律·户婚》中有这样一条法律条文:各种不便于时的律、令、式,都需要由尚书省审议,然后上奏;如果有不合时宜的律文,而尚书省不审议并上报,自行更改的,犯有此项罪行的官吏要被处以两年的徒刑。

这里所说的尚书省议定是指由尚书省召集七品以上的京官,集体讨论评定,然后再上奏皇帝裁定。可见,修改法律,需要详细审议后上奏,经过皇帝批准后,所作的修改才能生效;不经过讨论而上奏的,将给予两年徒刑的严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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