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的正义两难
大义灭亲不合“义”?
随着《左传》升格为经,“大义灭亲”遂成为万世不移的一则经义。此时我们再来回顾赵鹏飞对周公诛杀管叔的那些议论,会发现那其实不过是对“大义灭亲”的合乎逻辑的发挥阐扬而已。这倒也是儒家的主流见解了。清人刁包《易酌》径称“大义灭亲,周公之御寇也”,不称杀兄,而称御寇,这正是孔门“正名”的春秋笔法——只把管叔当成敌人来看,根本不认他的兄弟血脉。既然管叔是寇而非兄,杀他自是理所当然。
可以与之参照的是《左传·昭公十四年》的一段记载: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一处田产,许久没有结果。叔鱼代理法官职务,审理旧案,认为罪在雍子。雍子将女儿嫁给叔鱼,叔鱼便颇识时务地改判邢侯有罪。怒不可遏之下,邢侯径在朝堂上杀死了叔鱼和雍子。执政大臣韩宣子请教叔向应该如何给这些人定罪,叔向说:“雍子明知曲在自己,却通过贿赂以求胜诉,叔鱼收受贿赂而不秉公执法,邢侯擅自杀人,三个人的罪行轻重相等。处决活着的人,将已死的人曝尸示众即可。己身为恶而妄图掠取美名,是为昏;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是为墨;肆意杀人,毫无避忌,是为贼;《夏书》有载:‘贪、墨、贼,三者皆应处死。’”于是处死邢侯,将他的尸体和叔鱼、雍子的尸体一同示众。
在这件事里最耐人寻味的细节是:叔鱼是叔向的兄弟,而叔向对叔鱼直斥其恶并严断以法。
叔向先后有三次指称弟弟叔鱼的恶行,一点不留情面,而这三次指称皆为晋国挽回了名誉,做出了贡献。孔子称赞叔向不包庇亲人,有古人的正直遗风。杀死亲人(陈尸示众,与杀无异)而增加了荣誉,这是合乎道义的啊。
那么基于孔子的教诲,大舜完全应当学习石碏和叔向的榜样,大义灭亲,不隐于亲,杀亲益荣,为什么偏偏要窃负而逃呢?——正是因为《左传》所记的这则孔子之言与《论语》、《孟子》之精神大相异趣,完全无法调和,所以后世学者们必须做出艰难的二选一。杜注、孔疏都认为直与义不是一回事,孔子仅仅称许叔向之直,至于叔向是否符合义的标准,“犹义也夫”是一个疑问句。叔向所为非但不合于义,反而是以直伤义。如果孔子认为叔向所为合于义,应该说他是“古之遗义”才对,而非“古之遗直”。(《春秋左传注疏》卷四十七)
这个意见也许合乎义理,却并不严格合乎训诂。元代学者赵汸指出,《左传》用“也夫”为语助者甚多,未必都表示疑问,而《左传》从上下文来看分明就是以直为义的。——这样看来,赵汸似乎是不隐于亲、杀亲益荣的支持者,但事实上他既不与训诂原则妥协,也不与义理原则妥协,在两不妥协之下得出的结论是:《左传》自“治国制刑”以下恐怕都不是孔子的话。(朱鹤龄《读左日钞》卷九引赵汸语)
从义理上讲,儒学主流普遍认为叔向应当顾全兄弟之谊,而不隐于亲、杀亲益荣这种精神是绝不可取的。洪迈历数“《左传》有害理处”,杀亲益荣就是其中之一,并且推断孔子一定不会说这种歪理。(《容斋三笔》卷十四)
熊逸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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