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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语境、史学语境与史料的解读

历史语境、史学语境与史料的解读历史语境、史学语境与史料的解读

历史学家必须借助史料来探究“过去实况”,而现代史学的发展,特别是社会史和文化史的兴起,极大地拓展了史料的范围,丰富了史料的种类,几乎过去留传的所有文字、实物、口碑和声像资料,都进入了史料的范畴。不过,在各种类型的史料中,文字资料不仅居于主要地位,而且最受历史学家的偏爱和倚重。接触文字史料时,需要从字面进入,穷尽其隐晦曲折之义,然后才能很好地运用它来探讨问题。也就是说,解读一条史料,首先要“识字”,其次要探明它的“原意”,最后要发现它与其他史料的联系以及它对解决具体问题的意义。其中至为关键的环节,无疑是掌握史料的“原意”,也就是这一材料的本来意义及其制造者的真实意图。虽然欧美的后现代主义已经令人沮丧地宣布,史料的“原意”实际上是渺不可知的,但这决不能成为一个借口,使我们不去竭尽全力地发掘史料的准确而可信的含义。洞悉史料的“原意”,这对历史学家的知识、修养、技能和“史德”是一种综合检验,需要调动全部的语言能力、历史意识、文本考辨技能以及各种相关的知识。这里牵涉的问题很多,本文所关注的重点,仅是解读史料过程中的“语境”问题。一般来说,一条史料的时间越久远,或者与研究者本土文化的差异越大,就越难以明了它的“原意”。其主要缘故在于,这种史料产生时的“语境”不是早已为时间的尘埃所湮没,就是很难为另一种文化中的人所理解。“语境”对于解读史料具有核心的意义,只有把握史料产生的“历史语境”,以及与这一史料相关的“史学语境”,才有可能“发现”史料的“原意”。① 下面以美国政治史研究中一条常见的材料为例,具体讨论“历史语境”和“史学语境”对于解读史料的作用与意义。②

一、对一条常见史料的不同理解

说到史料,过去曾长期是研究外国史的人最大的“隐痛”。外国史研究起步很晚,积累薄弱,加上其他各种条件的限制,可利用的资料相当有限。一个专治外国史的学者,无论具有何种才华,也不论如何勤奋用功,总难以取得原创性的成果。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可以利用的原始资料。多数学者只能依据很不全面的二手文献来做研究,即便引用一些原始文献,也大多是零星的和点缀性的,对于解决所研究的问题并没有关键的意义。但是,最近几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化资料的急剧增加,外国史研究的史料条件得到了突飞猛进的改善,至少在美国史领域,几乎所有重要的原始材料,都可以通过网络和数据库找到。这对于研究水平的提升无疑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然而,随着史料激增而来的,是一个当初未曾料到的新难题,那就是如何准确而深入地解读史料,如何恰当地运用史料。外国史研究者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史料学和历史语言学的训练,也缺乏直接面对史料进行研究的经验,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次要方面。更重要的是,由于文化差异和时空阻隔的双重限制,解读产生于异域“语境”中的史料,比理解出自本国的史料要困难得多。因此,外国史研究者必须更加重视史料产生的“语境”,要下更大功夫来探究史料的“语境”,避免误解和扭曲史料的含义。对于多数一般性史料来说,“语境”问题也许并不复杂,略具研究经验的人都能应付自如。但是,有的史料可能让最优秀的历史学家也颇感棘手,甚至在不经意间产生误解和误用。1788年6月10日,出席弗吉尼亚州批准美国宪法大会的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后曾任国务卿和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发言为新宪法辩护,其中有一段话的真实含义就不是那么一目了然。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由邦联国会提交各州审议和批准。各州公民相继选举代表组成各自的批准宪法大会,在表决以前,就宪法的原则和具体条文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弗吉尼亚的批准宪法大会召开较晚,当时已有8个州宣布批准了宪法。弗吉尼亚在革命期间涌现了一大批影响很大、知名度很高的人物,他们中有的支持宪法,主张立即批准;有的反对宪法,要求对宪法进行修改以后再考虑批准问题。双方发生了尖锐的意见交锋,辩论持续了数十天。当时年仅33岁的约翰·马歇尔不仅参加了这次会议,而且是积极活跃的宪法支持者。他在第一次发言时阐述了自己对新宪法的看法。他热情拥护新宪法,声称宪法的制订者和支持者所要建立的政府是“民主”,而不是“专制”;支持宪法的人都是“人类自由和权利的坚定朋友”,他们认为新宪法是保护自由最好的方式。他说:

我们把民主作为偶像来崇拜。那些反对它的人则赞颂君主制。较之任何一种君主制,我们更喜欢这种体制;因为我们坚信,它更倾向于保障我们的自由,增进我们的幸福。我们赞美它,因为我们觉得它是一种得到很好调控的民主(a well-regulated democracy)。它被推荐给这个地区善良的人民:他们将通过我们来宣布,它是不是一种能够确立和保障他们的自由的政府方案。

他随后还提到,每一种政体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对“民主”来说,基本原则更加重要。他用自问自答的方式说:“什么是民主最喜爱的信条呢?(就是)严格地遵循正义和公共信念,坚定地信守美德。这些,……就是良好政府的原则。”[1](Vol.Ⅲ,P222,223)

如果对这条材料做“望文生义”的理解,以为马歇尔此处提到的“民主”,同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民主”是一回事,就会把马歇尔看成一个坚定的“民主派”,一个积极推动美国政治民主化的斗士。但问题是,马歇尔是一个强硬的联邦主义者,而联邦主义者推崇强大的政府,倾心于精英政治,厌恶甚至反对“民主”;何以马歇尔却如此夸张地声称自己“崇拜民主”呢?难道是马歇尔本人的思想偏离了联邦主义的轨道?抑或是他所说的“民主”另有所指?要破解这个谜团,关键在于弄清楚“民主”在他的“语境”中究竟是什么意思。

美国学者对这条材料的理解存在明显的分歧。对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文化有着精深研究的历史学家戈登·伍德,在他的成名作《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中引用了这条材料,以说明联邦主义者对待“1776年原则”的态度。从他引用这一材料的上下文来看,他把马歇尔提到的“民主”看成是一种“保护人民自由”的宪政体制,体现了他对辉格派的“自由至上传统”的遵从。[2](P524) 而以研究美国早期社会文化史著称的戴维·费希尔则认为,从马歇尔的思想倾向和政治立场来看,他绝不是一个“任何公认意义上的民主”的拥护者,因此,在他的“语境”中,“民主”所指的不过是“某种具体形式的大众选举”。[3](P58) 也就是说,马歇尔并不是真“崇拜民主”,也不能把他说的“民主”理解为一种政体。

如果说“望文生义”的理解明显失当,那么美国学者的两种诠释哪一种更符合马歇尔的“原意”呢?是否有可能两种理解都偏离了马歇尔的“原意”?要对这些问题做出解答,不仅牵涉到马歇尔发言时的“历史语境”,而且必须考虑存在于美国早期政治文化研究的学术史之中的“史学语境”。只有从这种双重“语境”着眼,才能比较准确地了解马歇尔所谓“崇拜民主”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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