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正史的概念,一如诸多法学概念,有广狭多意。
狭义的正史,一般仅指乾隆钦定的二十四史(参见《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史部总叙》,有百度百科),后来又扩充为二十五史(+《新元史)、二十六史(+《清史稿》)。 如清人冯桂芬在《序》里提到:“史家分纪传、编年二体,而纪传为正史。”即属狭义的正史概念。
广义的正史,似乎尚无确凿公认之外延。可参考的观点是学者齐世荣教授的总结,他认为,列入官书的可包括国家档案、起居注、日历、实录、正史、诏令、谕旨、奏议、政书、方略、法规、则例、公报、调查报告、会议记录、备忘录、公约、条约、协定、官方统计,等等。对此,笔者认为:第一,齐教授采用了不完全列举的开放的外延设置,可见广义正史的精确外延尚有待探讨。第二,对于齐教授采用“官书”的概念,如果这里的“官书”强调的是文献形成的主体是官方,则并不尽然。因为唐以前,狭义的正史也是私家修纂的。第三,从列举中的确不难总结出,广义正史的文献制定主体具有公权力主导的特色:不是公权力直接亲自参与文献的制成,就是公权力委托非公权力主体来完成。所以,笔者认为,广义的正史不妨采用“狭义的正史”+“其他官方制成的史料”的定义。不过,笔者刚刚才CC98上留意到,陈志坚教授在解答学生的疑问时提出,“通鉴等书,其实也可以算作广义上的正史了,因为大家都当作可靠材料来用”,陈教授将大家对待史料的态度作为广义的正史界定的重要因素,此论固然并不错,但窃以为有失严谨。因为对于野史的可靠性,人们就有多种意见,对于正史,却也有不少人不以为意。鉴于此,笔者认为,以此作为广义正史的标准,将使本回答陷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兹不采纳。
厘清了正史的范围,如果接受正史野史的二分法,那么野史的范围也就呼之欲出了。兹不赘述。
二、史学界对两者的研究价值的评价
列举出史学界的态度想必不难,排列组合同时剔除不可能的选项(认为正史野史都扯淡)即可得出三种观点:其一,重正史轻野史;其二,重野史轻正史;其三,正史野史二者并重。以下分述之。
(一)重正史轻野史
持此论者,如清人万斯同、近人邓之诚。
邓之诚在《中华二千年史·叙录》中明确写道:“斯编取材,首重正史,次及政书,次始及于杂史,再始及于其他。……今人重视野史,斯编乃多取正史者,非谓正史以外无史,亦非轻信前人所信。诚以自来史职甚尊,断代之书,所以累代不废,即由无以相易。……故顾炎武以野史为谬悠之谈,而万斯同独重实录。正史为体例所限,往往不详,且成于后人,自不能尽得当时真相。野史佳者,多足以辅史阙。然正史据官书,其出入微;野史据所闻,其出入大。正史讳尊亲,野史挟恩怨。讳尊亲,不过有书有不书。挟恩怨则无所不至矣。故取材野史,务须审慎,否则必至以伪为真,甚至以真为伪”。
如,前文邓之诚提到的“万斯同独重实录”,因为万斯同认为,“……旁及郡志邑乘、杂家志传之文,靡不纲罗参伍,而要以实录为指归。盖实录者,直载其事与言,而无可增饰者也。因其世以考其事,核其言而平心以察之,则其人之本末,可八九得矣……”
可见其十分强调实录的可靠性,而无视实录有时候也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的事实。比如: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卷二,《实录难据》条中介提到朱棣靖难之役之后对《明实录》的篡改:“本朝无国史,以列帝实录为史,已属纰漏,乃太祖实录凡经三修,当时开国功臣,壮猷伟略,稍不为靖难归伏诸公所喜者,俱被刬削。建文帝一朝四年,荡灭无遗,后人搜括捃拾,百千之一二耳”。到了清代,这种篡改庶几已成家法:“清之改《实录》,乃累世视为家法。人第知清初国故,皆高庙所删汱仅存,殊不知清列朝《实录》,直至光绪间犹修改不已。”(孟森:《清世宗入承大统考实》)这绝非无端指责,别说直至光绪年间了,恐怕到了宣统年间也还在删改、篡改。比如,对于光绪本身的死因,《清德宗实录》明确记载光绪因病而死:十月二十,“上不豫”,也就是说,光绪病了;二十一日,“上大渐”,光绪病危了。最终这一日光绪去世。此外更加具体的《清宫档案·脉案》记载了当年五、六、七、八、九、十几个月光绪病情不断加重的过程。但2008年对光绪帝尸体检验的考古研究证实光绪帝死于砷中毒,就是砒霜辣。当然,逻辑上的确存在这样的可能,即光绪这几个月确实一直越来越病重,最后尚未病死但估计也气若游丝时,又一剂砒霜。但这并未构成“聚合的因果关系”啊,死亡与加害行为之间仍然是单一的因果关系,何以正史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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