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强先生近照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
摘要:1983年四川昭觉县出土的《光和四年石表》,结合汉代碑刻及出土简牍,其中部分文句可以得到更好的解释。第①~③行上部当是一件“君教”文书;“中部劝农督邮书掾”这一职官名称也得以释出。第③行下部的“光和四年……大莋守”当与第④行下部的“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连读,其中“大莋”为县名,“守”即试用的意思,“长”为“县令长”之“长”。石表正面文字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即“君教”批件、郡的回复文书及另外一段不明性质的文字;侧面3行则是郡下发给县的下行文书。
关键词:光和四年石表;中部劝农督邮书掾;大莋守长;文书
一 前言
1983年,四川昭觉县好谷乡出土了一批东汉时期的石表、石碑及石刻残件。吉布木初、关荣华《四川昭觉县发现东汉石表和石阙残石》(下文简称《发现1》)一文公布了石表的图片和释文,解释了部分词语并对石表文字大意做了说明。[1]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昭觉县文管所《四川凉山州昭觉县好谷乡发现的东汉石表》(下文简称《发现2》)一文,刊布了石表及2件残碑的全部图片和释文,其中石表只有释文并无解释。[2]毛远明《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2册(下文简称《校注》),则给释文加了标点,并有注释。[3]《凉山历史碑刻注评》一书(下文简称《注评》),也收入了石表释文,注释则与《发现1》基本相同。[4]本文依据《注评》一书的定名,称作《光和四年石表》。
石表原石正面前4行文字基本能辨识通读,但其后部分风化比较厉害,多处文字不可辨识。以上所引论著虽做了释文并有部分考释,但在文字释读及文句理解上仍有不少问题。本人不揣浅陋,结合汉代碑刻及出土简牍,主要从文句释读及文书构成方面谈些看法。
下面是在上述各家释文的基础上所作的释文,之后是相关文字释写的说明,以及部分字词的考释辨正。石表图版则依据《注评》。为论述方便,原石的每行都提行释写,其后用外加圆圈的阿拉伯数字顺序标出行次。《发现1》曾指出:“石表文字虽然文字不长,可以看出它是当时公文的事由摘要,每条摘要除了第一段句首无符号外,其它各段均有‘○’作为句首符号以示区别。”原文中的“○”,也一律保留。为论述方便,石表正面文字一律称作“第几行”,侧面文字则一律作“侧面第几行”云云。
正面:
郡(?)方(?)右户曹史张湛白:前换苏示有秩冯佑转为安斯有秩,庚子诏书听转示部为安斯乡有秩,如书。与五官掾□、①
司马笃议请属功曹定入应书、时簿。下督邮李仁,邛都奉行。言到日,具草。○行丞事常如掾。○主簿司马追省。②
府君教诺○正月十二日乙巳书佐会延□○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丙午,越巂太守张勃、行丞事大莋守③
使者益州治所下三年十一月六日庚子 ○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④
诏书,听郡所上诸安斯二乡复除□齐□乡及安斯有秩,诏书即日□下中部劝农督邮书掾李仁,邛都奉行。⑤
勃诏(?)□诏州郡□□□死罪敢言之,○□□□□□下庚子诏书,即日□□状⑥
三月十三日丙午,越巂太守勃、行丞事大莋守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使者益州□□□□⑦
治□□□□言□○高官□□诏书即日始君迁里□□□□⑧
□□□第十四里○将十四里丁众受诏,高米立石表师齐驱字彦新⑨
侧面:
越巂太守丞掾奉书言□□常□都□□□□□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①
□□大莋守长常□部中部劝农督邮书掾李仁邛都□□,□子诏书,书到奉行,务□□□□□□□诏书□②
掾□属湛书佐延主③
二 释文考释
1.第①行“郡(?)方(?)右户曹史”
2.第①行“庚子诏书听转示部为安斯乡有秩,如书”
“庚子诏书”,《发现1》解释说:“即庚子日所下诏书,从全文看,应是光和三年十月六日所下诏书。这种诏书,当时称为‘五曹诏书’。汉时诏令皆奏可施行。”《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壬寅诏书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6]对照文例,可知“庚子诏书听转示部为安斯乡有秩”,意即“根据庚子诏书听转示部为安斯乡有秩”,从前后文看“示部”之后承前省略了“有秩”。“部”为管辖、统领的意思,“听转示部为安斯乡有秩”意即听凭迁转苏示县管辖的有秩为邛都县安斯乡的有秩。汉代同一职级可以在不同地域迁转,如《史记•李将军列传》:“后广转为边郡太守,徙上郡。”
3.第①、②行“与五官掾□、司马笃议请属功曹定入应书、时簿”
丞优、掾遗议请属功曹选得吏当。(CWJ1③325-1-103)[10]
对比可知,“属功曹定入应书、时簿”即所议请的内容。后汉郡县“功曹”的主要职责是“主选署功劳”,《后汉书》卷三十八注引《续汉志》曰:“郡皆置诸曹掾史,功曹史,主选署功劳。”又卷四十五注引《续汉志》曰:“县功曹史,主选署功劳。”[11]上引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中的“属”字,整理者无说,当即古书常训的“委”义,也就是委托、交付的意思,如《汉书•张释之传》:“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又《朱博传》:“各使属其部从事。”上所讨论石表中的“属”字也当照此解释。“定”,“实也”,[12]就是核实、核定的意思。“应书”是下级回复上级的一种公文形式。[13]“时簿”,《发现1》解释为:“意为按时管理的文书簿籍,汉时州县皆设主簿。人事、财货皆有簿籍,‘时簿’指安世记录入簿。”汉简常见“月言簿”、“四时簿”,指月、季度的会计报告,[14]一般是用来呈递给上级的。如居延汉简128.1:“谨移四月尽六月见官硙四时簿一编。”[15]石表中的“时簿”,大概就是“月言簿”、“四时簿”一类的文书。
4.第②行“言到日,具草”
汉简里常有“书到言”一类的话,就是要求下级收到文书以后须回复,如:
〼史大夫广明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65.18)
〼何何 解何书到趣报如律〼(26.32)
汉简中还有“言……到官时日”的说法:
〼移兵簿府言寿到官日时报都尉府一事一封(58.24)
对比可知,“言到日”即回复说明文书所到的日期。
教 建武四年十一月戊戌起府
十一月辛丑甲渠守候 告尉谓不侵候长宪等写移檄到各推辟界中相═
付受日时具状会月廿六日如府记律令(EPF22.151C、D)[16]
此简也是一件“教”,其中的“具状”是要求就相关问题做出回复说明。返回头来看石表中的“言到日,具草”,即要求下级就文书收到日期及相关问题做出回复。上引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丞优、掾遗议请属功曹选得吏当”,其后紧接着则是“被书复白”,更是很好的参照。
5.第③行“书佐会延□”
“大莋守”,《发现1》、《发现2》、《校注》、《注评》皆释作“大张□”,吕蒙、袁萍释作“大官守”。[20]《发现1》所释侧面第二行“大官守长常”,并注释说:“大官即太官,秦汉时有太官令丞,掌膳食之事,属少府。此郡县太官守,疑即管膳食之职,长常即张常。”“太官”为主管君主饮食机构,[21]从上下文看《发现1》“此郡县太官守”的解释明显不合适。因此,无论是释作“大张□”还是“大官守”,从前后文看都难以讲通。我们认为“大”下一字当释为“莋”,此字凡三见:
将“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二日丙午越巂太守张勃,行丞事大莋守”与第④行“使者益州治所下三年十一月六日庚子”连读的话,文意上很难读通。需要注意的是第④行“使者益州治所下三年十一月六日庚子”下有约五六个字的空间未刻文字,其后才是“○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而单这一句似不符合汉代公文的体例,“长常”不好理解。因此,我们认为第③行下部的“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二日丙午越巂太守张勃,行丞事大莋守”应当与第④行下部的“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连读,连读后可断句如下:
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二日丙午,越巂太守张勃、行丞事大莋守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
辞例一致的例子,传世碑刻如《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
永兴元年六月甲辰朔十八日辛酉,鲁相平、行长史事卞守长擅叩头死罪敢言之。
《潜研堂金石文跋尾》云:“碑载鲁相平、行长史事卞守长擅上公府书。汉制,王国相置长史一人,犹郡守之有丞也。卞为鲁属县,故守长得上行长史事。其云守者,未正授之名也。”[23]“大莋守长常”与“卞守长擅”辞例一致。[24]“长”为“县令长”之“长”,《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常”则为“大莋守长”之名,与第②行“行丞事常”为同一人。类似这种“旁行”的读法,[25]《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即有一例,原碑有两行文字作(由竖行改为横排):
制曰可 司徒公河南原武吴□字季高
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雒阳宫 司空公蜀郡成都赵戒字意伯
《隶释》则移录为:
制曰可
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雒阳宫
司徒公河南原武吴□字季高
司空公蜀郡成都赵戒字意伯[26]
《隶续》卷七“碑式”则指出:“第八行‘制曰可’高出一字,司徒公司空公题名在‘制可’‘雒阳宫’两行之下,与碑之下一字齐。贴碑者不晓古式,多有翦去‘制’字者,亦有颠倒二相题名者。”[27]
上所论连读后的“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二日丙午越巂太守张勃行丞事、大莋守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与之类似的话也见第⑦行与侧面第①~②行。第⑦行为:
三月十三日丙午越巂太守勃行丞事、大莋守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
侧面第②~③行则为:
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大莋守长常
虽然很多文字不可辨认,但可与上举第③、⑦行的文例相对照。
上文已论第③行下部“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丙午越巂太守张勃行丞事、大莋守”与第④行下部的“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连读,那么与之相应,第④行上部的“使者益州治所下三年十一月六日庚子”应当直接与第⑤行连读,连读后释文为:
使者益州治所下三年十一月六日庚子诏书,听郡所上诸安斯二乡复除□齐□乡及安斯有秩。
可对照。“劝农督邮书掾”,《发现1》注释说:“‘劝农’见《后汉书·百官志》:‘(县)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则督邮书掾加‘劝农’职称,是临时任命的掾吏。”晋初《南乡太守司马整碑》有南北中三部劝农,《晋彭祈碑阴跋》有中部劝农、西部劝农。[30]“督邮书掾”作为郡的属官,见于古书及碑刻。《后汉书·卓茂传》:“(茂为密令)平帝时,天下大蝗……独不入密县界,督邮言之。太守不信,自出案行,乃见服焉。”李贤注:“《汉书·志》曰:郡监县有五部,部有督邮掾,以察诸县也。”严耕望先生曾总结说:“至督邮分部,前汉已然。……分部置督,故其职名亦冠中、东、西、南、北为称。”[31]“督邮”作为郡的监察之职,“中部劝农督邮书掾”大概也兼有“劝农”之责,如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的“东部劝农贼捕掾”(CWJ1②:124)、“兼左部劝农贼捕掾”(CWJ1③:292-7)。[32]“中部劝农督邮书掾李仁”即石表第②行提到的“督邮李仁”。“诏书即日□下中部劝农督邮书掾李仁,邛都奉行”一句可与第②行“诏书……下督邮李仁,邛都奉行”相对照。
8.第6行“□□状”
林传》“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颜师古注引苏林曰:“属亦曹史,今县令文书解言属某甲也。”《后汉书·百官志》注引《汉书音义》:“正曰掾,副曰属。”在汉简及汉碑里面,文书签署常有“属某书佐某”连在一起的例子,[35]如:
卒史安世属乐世书佐延年(12.1C)。
掾未央属顺书佐临(18.5)。
兼属武书佐良(73EJT23:7A)。[36]
掾丰属敞书佐凤(73EJT31:64)。[37]
掾臣条属臣淮书佐臣谋(《樊毅复华夏民租田口筭碑》)。
五官掾南郑赵邵字季南属褒中鼌汉强字产伯书佐西成王戒字文宝主(《司隶校尉杨孟文石门颂》)。[38]
因此,石表侧面第③行释为“掾□属湛书佐延主”,从文书签署格式的角度言也是合适的。
三 文书构成
此石表文字,《发现1》指出“是当时公文的事由摘要”,并概括说:“主要记载了东汉光和四年,越巂郡太守任命苏示县有秩冯佑为邛都县‘安斯乡有秩’、还有‘复除’上诸、安斯二乡服役及有关当地乡、里等组织内容,其命令有的是以‘五曹’诏书的形式,由劝农督邮书掾李仁下达,这座石表是邛都县安斯乡十四里丁众所立。”
与这件石表类似,汉代碑刻里也有几方碑刻内容含有数件公文,《隶释》在《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下跋语说:“予家所藏石刻可以见汉代文书之式者,有《史晨祠孔庙碑》、《樊毅复华山租碑》、《太常耽无极山碑》,与此而四。此一碑之中凡有三式,三公奏于天子一也,朝廷下郡国二也,郡国上朝廷三也。”[39]《张景碑》也是如此。[40]下面就结合以上所述碑刻以及出土汉代、三国简牍文书,来讨论一下这件石表的文书构成。
汉代“教”为上级所下的文书,或称为“记”,《汉书•何武传》:“出记问垦田顷亩,五谷美恶。”《汉书•张敞传》颜师古注:“记,书也,若今之州县为符教也。”[41]石表第①行至第③行上部的“正月十二日乙巳书亚会延□”,应该是一件“教”(或称为“记”)。《张景碑》前边部分为郡守下达给县的文书,其中有“府君教 太守丞印”。参照可知此石表亦为郡下达给县的文书,第③行上部的“府君教”即为明证。近年出土东汉及三国吴简,其中有一类“君教”文书对于理解石表的构成非常有参考价值。下面是长沙五一广场出土的东汉简牍:
兼辞曹史辉、助史襄白:民自言,辞如牒。
君教诺 教属曹分别白。案:惠前遣姊子毐、小自言,易永元十七年
中,以由从惠质钱八百。由去,易当还惠钱。属主记为移长刺部
曲平亭长寿考实,未言,两相诬。丞优、掾畼议请敕理讼
掾伉、史宝实核治决。会月廿五日复白
延平元年八月廿三日戊辰白(CWJ1③:325-5-21)[42]
类似性质的文书也见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如:
丞他坐。期会掾烝若、录事掾谢韶校。
君教诺
主簿郭宋省。十二月四日甲午白。[43]
以上简牍文书的内容构成,李均明已有很好的论述,[44]此不赘引。下面来看石表的①~③行上部:
郡(?)方(?)右户曹史张湛白:前换苏示有秩冯佑转为安斯有秩,庚子诏书听转示部为安斯乡有秩,如书。与五官掾□、/
司马笃议,请属功曹定入应书、时簿。下督邮李仁,邛都奉行。言到日,具草。○行丞事常如掾○主簿司马追省/
府君教诺○正月十二日乙巳书亚会延□/
从开头至“言到日,具草”,应该是曹史的处理意见。“○行丞事常如掾○主簿司马追省”,可与上引三国吴简对照,应是审议的流程。[45]“诺”则是最高首长的批准认可。[46]“正月十二日乙巳书佐会延□”可能是相应的签发日期,只是最后一字无法辨识,相关文意也难以确定。以上为“君教”的批件,
第③行下部“○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丙午,越巂太守张勃、行丞事大莋守”至第⑦行的“叩头死罪敢言之”,根据上文所作的考释,调整后释文如下:
○光和四年正月甲午朔十三日丙午,越巂太守张勃、行丞事大莋守/○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
使者益州治所下三年十一月六日庚子/诏书,听郡所上诸安斯二乡复除□齐□乡及安斯有秩,诏书即日□下中部劝农督邮书掾李仁,邛都奉行。/
勃诏(?)□诏州郡□□□死罪敢言之○□□□□□下庚子诏书即日□□状/
三月十三日丙午,越巂太守勃、行丞事大莋守长常叩头死罪敢言之/
此部分应该是郡就“君教”文书的执行情况给上级的回复说明,从开头、结尾的“叩头死罪敢言之”以及其中提到的“益州治所”看,当是给益州刺史的上行文书。与此类似的是,《孔庙置守庙百石孔龢碑》的“郡国上朝廷”部分:
永兴元年六月甲辰朔十八日辛酉,鲁相平行长史事卞守长擅叩头死罪敢言之。
司徒司空府壬寅诏书,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掌主礼器。年卌以上,经通一艺,杂试能奉弘先圣之礼,为宗所归者。平叩头叩头死罪死罪。谨案文书,守文学掾鲁孔龢师孔宪、户曹史空览等杂试,龢修春秋严氏,经通高第,事亲至孝,能奉先帝之礼,为宗所归,除龢补名状如牒。平惶恐叩头死罪死罪上司空府。[47]
此则是对“朝廷下郡国”文书的回复说明。
第⑦行“使者益州”至第⑨行,文字残损处颇多,但从用语看,与前7行文书性质有别,当与立石刻字之事有关。
石表侧面3行,虽间有文字残缺,但从用语及最后的“□□□属湛书佐延主”签署看,当是郡下发给县的下行文书。
综上所述,这方石表的文字内容如《发现1》所说“当时公文的事由摘要”似不合适,正面当由三部分组成,即“君教”批件、郡的回复文书及另外一段不明性质的文字。侧面3行则是郡下发给县的下行文书。
注释:
[1]吉布木初、关荣华:《四川昭觉县发现东汉石表和石阙残石》,《文物》1987年第5期。
[2]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昭觉县文管所:《四川凉山州昭觉县好谷乡发现的东汉石表》,《四川文物》2007年第5期。
[3]毛远明:《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2册,第24~26页,线装书局,2008年。
[4]凉山彝族自治州博物馆、凉山彝族自治州文物管理所编著:《凉山历史碑刻注评》,第15~17页,文物出版社,2011年。
[5]胡顺利:《昭觉县东汉石表考释的几点辩证》,《四川文物》1988年第3期。
[6](宋)洪适:《隶释 隶续》,第18页,中华书局,1986年。
[7]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03页,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8]吕蒙、袁萍:《〈汉魏六朝碑刻校注〉汉碑释文补正》,《中华文化论坛》2014年第2期。
[9]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05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10]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55页,中西书局,2015年。
[11]可参看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第591-593页,齐鲁书社,2007年。
[12]邢义田:《尹湾汉墓木牍文书的名称和性质》,《地不爱宝》,第121页,中华书局,2011年。
[13]胡平生:《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1辑,第125页,中西书局,2012年。
[14]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第277~280页,文物出版社,2009年。
[15]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13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本文所引居延汉简的释文皆出自该书,不再出注。
[16]马怡、张荣强主编:《居延新简释校》,第767页,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原简文较长,所引释文需要分两行或两行以上书写时,在上行末加“═”,表示与下行连接。
[17]永田英正:《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第238页,(京都)同朋社,1994年。
[18]永田英正:《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第228页。
[19]同[8]。
[20]同[8]。
[21]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第124~13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
[22]字形皆引自汉语大字典字形组编:《秦汉魏晋篆隶字形表》,第560页,四川辞书出版社,1985年。
[23]钱大昕:《潜研堂金石文跋尾》,陈文和主编:《嘉定钱大昕全集》陆,第13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鲁相平、行长史事卞守长”一句,此书断句作:“鲁相平行长史事、卞守长”,但据钱大昕所述文意,当以“行长史事卞守长”连读为是。
[24]相同辞例也见于悬泉汉简,如“敦煌守长圣”(Ⅱ90DXT0216②:871)、“渊泉守长长”(Ⅱ90DXT0216②:872)、“效谷守长合宗”(Ⅱ90DXT0216②:873)、“广至守长光”(Ⅱ90DXT0216②:874),见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第156页,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年。
[25](清)孙德谦著、黄曙辉整理:《古书读法略例》,第237~214页“旁行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26](宋)洪适:《隶释 隶续》,第18页。
[27](宋)洪适:《隶释 隶续》,第383页。
[28]饶尚宽编著:《春秋战国秦汉朔闰表》,第237页,商务印书馆,2010年。
[29](宋)洪适:《隶释 隶续》,第45页。
[30]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31页。
[31]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44页。
[32]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37页、141页。
[33]此承赵宠亮编辑提示,谨致谢忱。
[34]字形皆引自汉语大字典字形组《秦汉魏晋篆隶字形表》,第611页。
[35]陈梦家:《汉简缀述》,第107~109页,中华书局,1980年。
[36]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贰)》下册,第57页,中西书局,2012年。
[37]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叁)》下册,第130页,中西书局,2013年。
[38](宋)洪适:《隶释 隶续》,第28、50页。
[39](宋)洪适:《隶释 隶续》,第19页。
[40]高文:《汉碑集释》,第227~231页,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
[41]a.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49~51页;
b.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第109~113页。
[42]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57页。
[43]长沙简牍博物馆等:《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七]》,4379号,文物出版社,2013年。
[44]李均明:《简牍所见签署与画押》,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3辑,第335~349页,中西书局,2014年。
[45]“如”字的解释,参徐畅:《释长沙吴简“君教”文书牍中的“掾某如曹”》,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2015)》秋冬卷,第224~237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
[46]有关文献中的“诺”字,可参看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468~470页,中华书局,1985年。
[47](宋)洪适:《隶释 隶续》,第18页。
附图:据《凉山历史碑刻注评》
来源:《四川文物》2017年第3期,感谢作者授权发布,引用请参考原文。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