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别于休息日,是国家为纪念重要节日而设立的福利性假日,适用于全体公民。全体公民包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都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定节假日有十一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3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法定休假日是带薪休假,即使没有安排工作也要支付工资,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则要付加班费,并有别于普通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本来属于带薪日,加上300%的加班工资,所以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薪资报酬是日常薪资的4倍。
问题来了,计算加班费时首先要明确工资总额和计薪天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
月平均工作日(月平均工作日2175怎么算的)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计算月计薪天数时,要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综合以上,我们在计算月工资应发薪资时,要依据其工资标准和出勤天数计算,计算日工资时要用月计薪天数21.75计算。例:张三某月出勤12天,其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其当月工资应发:6000元/月÷21.75天×12天。
而20.83天/月是年度平均月工作日,不是计薪天数,扣除了法定节假日因素,根据考勤计算月度薪资时不能适用20.83天/月。月度平均工作日20.83天/月多用于计算加班费或者计算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时间。
案例释法
案件事实
王香荣向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星电公司支付王香荣2018年至2019年度拖欠法定节假日工资11200元。该委审查后作出裁决,确认王香荣与星电公司自1997年7月2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星电公司支付王香荣2018至2019年度法定节假日工资2317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星电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王香荣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国家规定公休日的几个月,星电公司按天计算工资,节假日不上班,发放的工资数额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星电公司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王香荣在法定节假日没有加班,无权主张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仲裁阶段,星电公司陈述在计薪天数中将法定节假日扣除,但实发工资中支付了法定节假日工资,每月按计薪天数20.83天计算申请人的日工资。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王香荣主张月工资为2800元,星电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予以采信。2018年法定节假日11天,2019年9月20日前法定节假日7天,故星电公司应支付王香荣法定节假日工资2317元(2800元/月÷21.75天×18天)。
一审判决:星电公司支付王香荣2018年至2019年度法定假节日工资2317元。
二审认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本案中,上诉人认可其在计薪天数中将法定节假日扣除,其按照每月计薪天数20.83天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故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18、2019年度法定节假日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对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适用还不清晰,欢迎交流,联系方式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