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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史与野史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史学界如何评价两者的研究价值?

正史与野史的区分标准是什么?史学界如何评价两者的研究价值?谢(自)邀!一、正史与野史的区分标准经过两个月的等待,我决定解决一下题主、题主室友和一直以来默默关注这个问题的韩博的疑惑。对于正史的概念,一如诸多法学概念,有广狭多意。

谢(自)邀!

一、正史与野史的区分标准

经过两个月的等待,我决定解决一下题主、题主室友和一直以来默默关注这个问题的韩博的疑惑。

对于正史的概念,一如诸多法学概念,有广狭多意。

狭义的正史,一般仅指乾隆钦定的二十四史(参见《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史部总叙》,有百度百科),后来又扩充为二十五史(+《新元史)、二十六史(+《清史稿》)。 如清人冯桂芬在《序》里提到:“史家分纪传、编年二体,而纪传为正史。”即属狭义的正史概念。

广义的正史,似乎尚无确凿公认之外延。可参考的观点是学者齐世荣教授的总结,他认为,列入官书的可包括国家档案、起居注、日历、实录、正史、诏令、谕旨、奏议、政书、方略、法规、则例、公报、调查报告、会议记录、备忘录、公约、条约、协定、官方统计,等等。对此,笔者认为:第一,齐教授采用了不完全列举的开放的外延设置,可见广义正史的精确外延尚有待探讨。第二,对于齐教授采用“官书”的概念,如果这里的“官书”强调的是文献形成的主体是官方,则并不尽然。因为唐以前,狭义的正史也是私家修纂的。第三,从列举中的确不难总结出,广义正史的文献制定主体具有公权力主导的特色:不是公权力直接亲自参与文献的制成,就是公权力委托非公权力主体来完成。所以,笔者认为,广义的正史不妨采用“狭义的正史”+“其他官方制成的史料”的定义。不过,笔者刚刚才CC98上留意到,陈志坚教授在解答学生的疑问时提出,“通鉴等书,其实也可以算作广义上的正史了,因为大家都当作可靠材料来用”,陈教授将大家对待史料的态度作为广义的正史界定的重要因素,此论固然并不错,但窃以为有失严谨。因为对于野史的可靠性,人们就有多种意见,对于正史,却也有不少人不以为意。鉴于此,笔者认为,以此作为广义正史的标准,将使本回答陷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兹不采纳。

厘清了正史的范围,如果接受正史野史的二分法,那么野史的范围也就呼之欲出了。兹不赘述。

二、史学界对两者的研究价值的评价

列举出史学界的态度想必不难,排列组合同时剔除不可能的选项(认为正史野史都扯淡)即可得出三种观点:其一,重正史轻野史;其二,重野史轻正史;其三,正史野史二者并重。以下分述之。

(一)重正史轻野史

持此论者,如清人万斯同、近人邓之诚。

邓之诚在《中华二千年史·叙录》中明确写道:“斯编取材,首重正史,次及政书,次始及于杂史,再始及于其他。……今人重视野史,斯编乃多取正史者,非谓正史以外无史,亦非轻信前人所信。诚以自来史职甚尊,断代之书,所以累代不废,即由无以相易。……故顾炎武以野史为谬悠之谈,而万斯同独重实录。正史为体例所限,往往不详,且成于后人,自不能尽得当时真相。野史佳者,多足以辅史阙。然正史据官书,其出入微;野史据所闻,其出入大。正史讳尊亲,野史挟恩怨。讳尊亲,不过有书有不书。挟恩怨则无所不至矣。故取材野史,务须审慎,否则必至以伪为真,甚至以真为伪”。

如,前文邓之诚提到的“万斯同独重实录”,因为万斯同认为,“……旁及郡志邑乘、杂家志传之文,靡不纲罗参伍,而要以实录为指归。盖实录者,直载其事与言,而无可增饰者也。因其世以考其事,核其言而平心以察之,则其人之本末,可八九得矣……”

可见其十分强调实录的可靠性,而无视实录有时候也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的事实。比如: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卷二,《实录难据》条中介提到朱棣靖难之役之后对《明实录》的篡改:“本朝无国史,以列帝实录为史,已属纰漏,乃太祖实录凡经三修,当时开国功臣,壮猷伟略,稍不为靖难归伏诸公所喜者,俱被刬削。建文帝一朝四年,荡灭无遗,后人搜括捃拾,百千之一二耳”。到了清代,这种篡改庶几已成家法:“清之改《实录》,乃累世视为家法。人第知清初国故,皆高庙所删汱仅存,殊不知清列朝《实录》,直至光绪间犹修改不已。”(孟森:《清世宗入承大统考实》)这绝非无端指责,别说直至光绪年间了,恐怕到了宣统年间也还在删改、篡改。比如,对于光绪本身的死因,《清德宗实录》明确记载光绪因病而死:十月二十,“上不豫”,也就是说,光绪病了;二十一日,“上大渐”,光绪病危了。最终这一日光绪去世。此外更加具体的《清宫档案·脉案》记载了当年五、六、七、八、九、十几个月光绪病情不断加重的过程。但2008年对光绪帝尸体检验的考古研究证实光绪帝死于砷中毒,就是砒霜辣。当然,逻辑上的确存在这样的可能,即光绪这几个月确实一直越来越病重,最后尚未病死但估计也气若游丝时,又一剂砒霜。但这并未构成“聚合的因果关系”啊,死亡与加害行为之间仍然是单一的因果关系,何以正史只字不提?踏吗哒。

至于正史,其实也不止“讳尊亲,不过有书有不书”。举个例子,根据(狭义)正史记载,历朝历代有几个开国皇帝的出生过程(甚至母亲受孕过程)、长相是正常的?有时候老娘是谁都要改一改(傅斯年考证的,当年明月在畅销书中采纳了的,朱棣你别来找我……)。

(二)重野史轻正史

持此论者,如梁启超、翦伯赞。

梁任公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中说:“所谓别史、杂史、杂传、杂记之属,其价值实与正史无异,而时复过之。”他甚至独辟蹊径地认为账册、小说等也具有史料价值。如,“《水浒传》中‘鲁智深醉打山门’,固非事实也。然元明间犯罪之人得一度牒即可以借佛门作逋逃薮,此却为一事实。”见微知著,一叶知秋,倒也暗合党国一贯主张的阶级分析法。

翦伯赞先生的观点就更为明显:“再就史部诸书而论,则正史上的史料,较之正史以外之诸史,如别史、杂史等中的史料,其可靠性更小。其中原因甚多,而最主要的原因,则因为所谓正史,都是官撰的史书。……而所谓正史,几乎都是历代政府监督之下写成的,至少也是经过政府的审查,认为合法的。虽然大部分正史,都是后代编前代之事,但其资为根据的史料,则系前代的实录及官书,此种实录及官书,皆成于当代人之手。以当代之人,记当代之事,当然不允许暴露当时社会的黑暗,特别是统治阶级的罪恶,否则就要遇到危险……”

“此等杂史,虽其写作体裁不及正史之有系统,行文用字不及正史之典雅;但因杂史所记,多系耳闻目见之事,而且其所记之事又多系民间琐事,故其所论,较之正史,皆为真切,而且皆足以补正史之遗逸缺略乃至订正史之讹误。特别是因为杂史不向政府送审,没有政治的限制,就能尽量地暴露事实的真相。所以有时在一本半通不通的杂史或笔记中,我们可以找到比正史更可靠的史料。”(翦伯赞:《史料与史学》)

说白了,野史的优势就在于没有公权力干预,且常常能补正史内容上的不足。惟如邓之诚、万斯同所批评,野史不免挟私抱怨,流于诬妄。

(三)正史野史并重

也就是你们所熟悉的折中说辣,以司马光、王世贞及蔡元培先生为代表。

司马光主持修完《资治通鉴》后,在《进书表》中说:“遍阅旧史,旁采小说,简牍盈积,浩如烟海,抉择幽隐,较计毫厘。”(参见《新浪博客》,《资治通鉴进书表》,blog.sina.com.cn/s/blog_59c0a0bb0100m4kb.html,2014年7月17日最后访问。)又在《答范梦得书》中说:“其《实录》正史未必皆可据,杂史、小说未必皆无凭,在高鉴择之。”(参见《维基百科·资治通鉴考异》,資治通鑑考異,2014年7月17日最后访问。)

有兰陵笑笑生嫌疑的王世贞提出:“国史人恣而善蔽真,其叙典章、述文献,不可废也。野史人臆而善失真,其征是非、削讳忌,不可废也。家史人腴而善溢真,其赞宗阀、表官绩,不可废也。”(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一)

北大老校长蔡元培先生也类似地认为:“官府文籍和私家记载在史料的价值上各有短长,合综起来各有独到处,分开来便各不可尽信。大约官府的记载失之于讳,私人的记载失之于诬。私人记史事,由于亲身经历者固多,而最多是凭借传闻,传闻是容易失实的。人都不能无好恶,而私人立志记史事,自不免于感情的表率,故恰和官书的方向相反,而各不得其平。例如建文遗民之记逊国,明亡遗民之论虏事,其志可敬,其辞或不免过甚,这些反靠官书去给他打个折扣,然官府文籍多局于一类的事迹,不如私人记载之备各方面,且私著之没有官府的立场,是最可宝贵的,所以私著毕竟是史料的大源。官府文籍中无论直接的史料如档案,间接的史料如‘国史’、‘方略’等,都因他只说一面的话,而有些靠不住,然而许多事究竟只有他去记,而且日月不苟,文件存列,我们可借档案知道一事之最直接的记载,所以官府记载仍同样不失为史料大源。守质者懒惰着专依赖官书,好奇者涉猎着专信些私家不经之谈,都不算史学的正轨。我们相信官文和私记‘合之则两美,离之则两伤’呢!”(好卖萌的“呢”。相关PDF文档截图图片见cc98.org/dispbbs.asp?boardID=595&ID=3503005,我传不上来,虽然我知道一般人进不去。)

呐,历史上这么多大咖对此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见解。本题回答完毕。

不过忍不住再说点自己的看法。

其实抽象地争论正史与野史的史料价值,意义不大。只要有利益(或者说阶级性啦)就会有成见、有偏见,或遮羞或颂德或挟私或溢美,各有取舍互有长短,不能一概而论。就像傅斯年年生所说,“大约官书的记载关于年月、官职、地理等等,有簿可查有籍可录者,每校私记为确实;而私家记载对于一件事的来源去脉,以及‘内幕’,有些能说官书所不能说,或不敢说的。但这话也不能成定例,有时官书对于年月也很会错的,私书说的‘内幕’更每每是胡说的。”(傅斯年:《史学方法导论》)又如陈寅恪先生在《妙峰山进香专号引言》中所说:“学问的材料,只要是一件事物,没有不可用的,绝对没有雅俗、贵贱、贤愚、善恶、美丑、净染等等的界限。”“在现在的时候,稍微知道一些学问的人都觉得学问上的一尊的见解应该打破”。这种博采众长、不拘一格、颇具革命精神的见解,令人赞同。

吾人唯有在具体的事例中搜集尽量广泛的材料,经史子集、丛刊档案、地方志、家族志、社会事件之记载、个人生活之记载、账簿、中国汉族以外各民族之文籍、基督教会出版之书籍及译本书、宗教及迷信书、民众文学书、旧艺术书、教育书、古存简籍、著述稿本、实物之图像、报刊杂志、电子文档……凡涉及该事件者,均应置之案前,而后以真实性、相关性(不用合法性啦)为标准相互比较鉴别取舍,说明“今从之”、“今从某某”、“今不取”、“故去之”、“存疑”等等各类结论的原因。

这一点,自司马光史,估计应该是史学界的共识了:“……光既择可信者从之,复参考同异别为此书,辩证谬误,以祛将来之惑。昔陈寿作《三国志》,裴松之注之,详引诸书错互之文,折衷以归一是,其例最善。而修史之家未有自撰一书,明所以去取之故者。有之,实自光始。其后李焘《续通鉴长编》、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皆沿其义,虽散附各条之下,为例小殊,而考订得失则一也。”(《四库全是总目》评《通鉴考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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