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多家报社、媒体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针对长春市多家报社媒体将图片作为新闻、广告背景的行为,提起了诉讼,涉诉媒体达十余家。我院以案结事了为目标,通过创新调解方法、加大调解力度,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结案后,针对不规范使用图片可能给媒体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我院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司法建议。剖析总结涉诉问题的同时,对如何规范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行为,如何降低诉讼风险提出了系列司法建议。
2、吉林文史出版社诉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吉林文史出版社享有畅销书《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在中国大陆简体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大全集》图书侵犯了原告对《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图书的特有名称权及对该书封面封底的特有装潢享有的权利,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出版社出版的《大全集》一书并非是原告图书的原版或修订版,所以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此部分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目前图书市场上“跟风”、“搭车”现象盛行,只要有畅销图书出现,类似包装和内容的图书就会跟风而至,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图书市场品质良莠不齐。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专有出版权;确定图书如其他商品一样,亦存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权具有典型意义。
3、 汤某诉长春市某足道健康技术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汤某与长春市某足道健康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并交纳了加盟费、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共计31万元。经我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了特许加盟合同,返还装修保证金。
【典型意义】特许经营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特许方通常处于强势地位,合同条款倾向于特许方利益,而被许可方因急于获得特许经营许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纠纷发生时,无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本案,意在提醒相关当事人充分审查特许经营合同条款,积极防范潜在的诉讼风险。
4、 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诉长春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案情简介】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是国内生产甲肝疫苗的知名企业,一直致力于一种甲肝疫苗的方法研究。原告发现被告就该项方法申请了专利后,以其研究人员跳槽到被告并把技术方法泄露给被告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专利权归其所有。该案在我院主持下,两家企业达成共享专利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专利权所包含的技术方案和经济价值并不会因重复使用而减损。在双方对专利权的归属争执不下时,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仔细了解两家企业的过往历史,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双方共同维护、享有专利,既使该项专利发挥了最大经济效益,又促成了双赢局面。
5、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多家药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系列纠纷案
【案情简介】吴太公司拥有“蓝、红、黄”三色图形注册商标,该商标曾被国家商标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盒仿冒吴太公司的三色商标。我院认为,被告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制药行业是吉林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吴太公司生产的感康产品是行销全国的吉林省自主品牌。近年来,其享有商标权的三色标识频频在同类产品中被变相使用,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对其商誉造成极大损害。我院通过审理吴太公司的商标权维权案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不仅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商标权,亦及时有效遏制了一批确属侵权商品继续流入医药市场,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安全。
6、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KTV经营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原告通过授权拥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服务,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权。
【典型意义】由于KTV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展开维权行动,此类案件倍受公众关注。我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注意寻找权利人和本地KTV行业发展的利益平衡点,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在赔偿数额上综合考虑作品的使用费标准、涉案作品的数量、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及经营场所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定,力争在维护版权方的利益和KTV行业健康发展中作出有益的尝试。
7、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春市多家网吧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享有涉案影片著作权,被告在其网吧的局域网中存储涉案影片供上网者观看。该系列案件经过多方沟通调解,多数案件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自2009年至今,我院共受理网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301件,其中判决结案40件,调解结案32件,经法院调解后撤诉191件,正在审理的38件。为了有效规范网吧的经营活动,降低其诉讼风险,营造网吧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针对网吧经营者在经营及诉讼中存在的不规范经营和消极应诉等问题,我院向文化管理部门和网吧行业协会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8、 原告吉林某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葫芦岛市某营销策划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购房网”是原告注册的网站名称。2012年12月,被告向原告发送邮件,称“购房网”名称与被告公司的“房购网”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被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 “购房网”与被告注册的“房购网”按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看,不构成近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不构成侵权。经审理,本院判决确认原告使用“购房网”作为网站名称不侵害被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适用于权利人向被控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后,无正当理由迟延提起诉讼或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被控侵权人为摆脱相关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提起的诉讼。三年期间,本案是我院受理的唯一一例请求确认不侵权的案件。本案对于本地民营企业改变被动挨打局面,针对权利人的权利滥用行为,积极采取自救行动具有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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