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4年2月28日,欧洲议会以压倒性多数的投票结果通过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就标准必要专利的注册申报与必要性事先审查制度、FRAND条款的认定、争议调解机制和禁令救济等多个问题提出变革方案。我们首先发表的和两文,对欧盟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我们之前发表的和两文对上述提案的立法进程以及其中争议进行了分析。此后,我们接续发表的一文对英国在同期做出的不同探索进行分析,探讨英国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规管的不同思路。本文则进一步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英国、欧盟分别作出探索的基础上提出全局性的解决方案,对此进行分析,以期引发业界对相关内容的更加深入的讨论。
当地时间2024年2月28日,欧洲议会(EU Parliament)以454票赞成、83票反对、78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投票结果,通过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条例及其修订条例的提案》[1](以下简称“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提案》”或“欧盟提案”),拟未来就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SEP”)的注册申报与审查、FRAND条款认定标准、许可费率计算方法、争议调解机制和禁令救济等问题做出多项改革措施。《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提案》的总体背景是,欧盟意图创设SEP强规管的机制,并全面变革现有的SEP争议解决处理框架。特别是,《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提案》意图建立SEP的必要性事前审查制度(在SEP侵权诉讼或者其他诉讼发生前进行SEP必要性的审查)。与之同期,当地时间2024年2月27日,英国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UKIPO”)发布《标准必要专利:2024展望》报告(以下简称“《英国标准必要专利展望报告》”),强调了SEP的非监管干预措施(Non-regulatory interventions),表明采取SEP的必要性事后审查的观点[2],与《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提案》所持有的强监管、必要性审查形成鲜明对比。2024年4月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发布了WIPO《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3](以下简称“WIPO战略”),作为2021年6月7日发布的《2022-2026 年中期战略计划(MTSP)》中就SEP规划的阶段性成果,该战略以中立性、互补性和自愿性为指导原则,介绍了WIPO目前开展的各项活动,并提出了WIPO今后工作的四大支柱,即发挥全球讨论平台的作用、提高透明度、成为知识和数据中心,以及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提供有意义的服务。已有较多评述指出,根据WIPO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2年就SEP问题达成一致合作,WIPO战略的制定和出台存在美国的参与,未来的相关举措也将围绕WIPO与美国的合作展开,或将大幅代表了美国在SEP全球性治理问题上的政策方向,本次WIPO战略可被理解为美国应对欧盟SEP立法的对标性政策。本文简析WIPO战略的颁布背景、政策背景以及内容要点,随后将结合欧盟提案,就WIPO在同期对SEP领域的政策探索进行对比分析。
PART 01
WIPO《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要点简析
2024年4月3日,WIPO《2022-2026年中期战略计划》提出的愿景之一,就是利用WIPO的全球影响力和中立性,建设一个以包容、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为创新提供便利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了落实WIPO《2022-2026年中期战略计划》,考虑到SEP是一个引起特别关注的领域,因为“兼顾各方利益”在其许可和实施中具有非常特殊的含义,WIPO进一步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特别是,专利和标准之间的特殊挑战日益突出:①价值链的全球化;②跨境或者全球的SEP争议可能性越来越大,包括全球裁决和择地起诉的趋势;③所有产业部门都有可能参与数字经济;④涉及标准化进程的问题日益复杂,跨越众多法律领域(如专利法、竞争法、合同法和贸易法等)本部分对WIPO《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进行介绍。
(一)WIPO《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的基本概要
WIPO战略简要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相互作用的具体领域,评估了制定该战略的必要性,确定了指导原则,介绍了WIPO目前在这一领域开展的活动,并根据MTSP确定了各项倡议的主要方向,最后进行总结和归纳。WIPO战略认为,标准化是一个具有全球重要性的问题,处于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结合领域。同时,关于FRAND原则,全球各方对其所带来的影响的理解不一致,且存在专利劫持(hold-up)和专利反向劫持(hold-out)的滥用行为。禁诉令和反禁诉令,乃至反反禁诉令等系列司法竞争也引起司法管辖区之间争端。世界各地SEP权利人及实施人均难以对基本问题和原则上达成共识。
因此,WIPO战略提出了几大SEP重点审查问题:
(1)必要性审查的需求和方式;
(2)SEP权利人和实施者在主张其专利或FRAND抗辩前的行为先决条件;
(3)FRAND判定方法及其地理范围;
(4)禁令的可用性;
(5)在物联网等一些环境中,需要提供FRAND许可的价值链层级以及此类许可的基础。
(二)WIPO《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的指导原则
基于上述背景,WIPO作为公认的具有中立性且成员遍及全球的组织,显然可以发挥作用,对这一领域的国家和地区战略倡议进行补充。WIPO战略的目的是为WIPO在2024-2026年期间在SEP领域开展的活动奠定基础。为此,WIPO战略提出了三大指导原则:任何WIPO的相关举措应秉承着中立性、互补性、自愿性。
具体而言,WIPO应适当考虑SEP领域来自不同背景的利益相关方的相关性,确保采取不带偏见、包容、有代表性的方法,着眼于满足真正需求创造附加值,保证所开展的活动和提供的服务都是成员国可以自愿选择的。自2015年起,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AMC)一直致力于提供定制化替代性争端解决服务(ADR),包括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并为FRAND条款争议制定了模板提交协议,同时辅助非限制性许可协议的谈判和成交,促进谈判进程。
(三)WIPO《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的战略方向
WIPO《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提出四大战略方向:WIPO作为全球SEP对话的论坛,WIPO作为全球SEP的知识来源和数据来源,WIPO作为SEP权利人和实施者之间友好谈判的场地,WIPO作为SEP实施许可的服务提供者。
一是,WIPO作为全球SEP对话的论坛。WIPO应致力于建立共同理解,促进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之间相互交流想法和最佳做法,提供观点输出、政策协调机制。例如开展的全球SEP专项活动(如WIPO对话,或与参与贸易、标准化或发展的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举办有针对性的讲习班,以审查讨论的这些特定角度)。
二是,WIPO作为全球SEP的知识来源和数据来源。应探索托管整理SEP数据库、判例法汇编等方式,提高SEP许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倡议包括:在WIPO网站上创建SEP专页;托管数据库和资料库(如WIPO Lex中的SEP案例集和SEP网页上的竞争法监管框架);对突出的议题进行研究,如FRAND判定方法;在PATENTSCOPE中启用标准必要性自愿声明功能。
三是,WIPO作为SEP实施许可的友好谈判场地。推广和进一步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完善AMC定制化交易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服务;推广和进一步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包括SEP相关争议中的交易调解服务)是本战略的重要基石。
四是,WIPO作为SEP实施许可的服务提供者。WIPO应提供SEP利益相关方可以直接获得的服务。WIPO应利用各国知识产权局的整合资源和最终的人工智能辅助要素来评估部署自愿必要性检查服务的需求和可行性,这已被确定为一项中期目标。
PART 02
与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提案》之间的比较
(一)问题导向:WIPO战略与欧盟提案致力于解决相同的SEP许可核心问题
WIPO战略与欧盟提案具备同样的政策目的:(1)提升SEP许可透明度,聚焦SEP必要性以及FRAND许可费率相关信息的公开性和普及性;(2)通过FRAND统一认定及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促进FRAND许可谈判过程。根据欧盟提案前言部分,欧盟旨在:(i) 提供有关SEP和现有FRAND条款及条件的详细信息,以促进许可谈判;(ii) 提高SEP价值链中主体对SEP许可的认识,以及(iii) 为制定FRAND条款及条件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WIPO战略第B节“需求评估”中,WIPO指出,SEP领域内的政策制定者、法官、SDO及行业利益攸关者面临的挑战可被归纳为以下方面:(1)在与标准相关的某些技术领域中, SEP的密度较高,涉及专利质量、重要性和整体透明度的问题;(2)用于评估必要性和确定FRAND费率的不同方法论;(3)持久而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诉讼所带来的交易成本;(4)达成许可协议的激励措施,而不是采取排除市场或拖延战术; (5)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了法院的选择和不同的结果;(6)由于技术发展和融合, SEP出现在通常不涉及的行业和市场细分中。WIPO指出,阻碍SEP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缺乏SEP必要性以及FRAND费率的公开信息,同时缺乏相关可用数据用以确定SEP的必要性及其FRAND费率。
(二)政策性质:WIPO战略与欧盟提案所采取的政策性质存在本质差别
一方面,WIPO战略强调自愿性以及中立性,侧重于促进形成SEP相关问题的全球性共识并加强国际性合作,且具备更强的灵活性。首先,WIPO部署的任何活动或服务都应保持可选性,供会员国参加和其他各方根据选择使用。其次,鉴于标准化技术的实施以及由此产生的SEP许可具有固有的全球性,WIPO作为公认的中立性和全球成员组织,WIPO具有联合各国或各区域政府、知识产权局以及各国法院进行交流沟通的显著优势,更能够对于补充和协调各国家和区域战略举措方面发挥作用,而不仅针对某一区域内的SEP许可与实践进行干预。具体而言,WIPO战略表达了WIPO对于统筹SEP全球性活动、促进全球性SEP问题对话组织对话、呼吁SEP全球性合作以应对全球知识产权、创新和创造相关的问题和政策挑战的重点愿景,以形成对SEP的共同理解,鼓励WIPO所有成员国增加知识产权知识和技能,有助于实现中期战略计划促进全球创新和创造的核心目标。最后,与欧盟的立法形式不同,WIPO战略采用监测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相关举措可被即时撤销,具备较强的灵活性[4]。
与之比较,另一方面,《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提案》标志着欧盟以立法方式干预SEP问题治理的强规管模式[5]。本次欧盟提案性质属于Regulation,是欧盟法律体系中最高级别的立法。具体而言,欧盟法律体系下包含不同立法级别的法律文件,包括Regulations, Directives, Decisions, 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五种。根据里斯本条约第二部分Treaty on Functioning of the EU第288条,Regulation具有普遍约束性、整体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Regulation自正式公布当即对欧盟全体成员国生效,可以直接适用于成员国自然人及法人,无需欧盟成员国进行实施性立法,且凌驾于任何有冲突的国内规定,并且可以作为裁判依据。更重要的是,作为欧盟区域内立法,虽然其中包含了较为全面的SEP相关举措,但难以有效解决平衡SEP权利人以及实施人利益这一全球性问题,即不具备超越欧盟范围的适用性,其具体措施的可借鉴性也尚存争议[6]。
(三)重点内容:WIPO战略与欧盟提案均创设SEP必要性披露机制,但披露效力不同
WIPO战略和欧盟提案均重视SEP必要性认定的规范性和相关性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创设SEP必要性相关信息整合和披露机制,但披露效力不同。
一方面,WIPO所创设的必要性相关信息披露机制不具备强制效力,其实质效果完全取决于各区域政府以及行业内的配合程度。WIPO战略指出,阻碍SEP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缺乏SEP必要性以及FRAND费率的公开信息,同时缺乏相关可用数据用以确定SEP的必要性及其FRAND费率。根据WIPO战略,WIPO将在网站上创建SEP页面,其中还可能包含FRAND 认定研究,以及专利检索工具“PATENTSCOPE”中的自愿必要性披露等。相关措施可选择自由度较高,其能达到的信息披露程度尚需取决于WIPO未来针对该举措相关的激励措施等具体规则。
与之比较,另一方面,欧盟提案针对SEP权利人创设了较为严苛的信息披露法律强制性义务,并建立普遍适用的必要性审查机制。首先,根据第三章第二十四条,SEP强制注册的强制性即体现于SEP权利人无法执行(enforce)未能依法注册的SEP,包括收取许可费、向欧盟成员国法院以该SEP为权利基础起诉侵权等[7]。欧盟提案就必要性审查信息的强制披露效果体现在:第一,欧盟提案对SEP权利人创设了较高的信息披露义务,SEP权利人将依法就专利权属信息以及符合条件的必要性审查结果进行披露(包括依照欧盟提案由能力中心进行的必要性审查认定以及成员国法院、第三方独立机构在条件期内进行的必要性审查认定),未能依法披露的注册SEP可能面临被除名的风险[8]。第二,欧盟提案创设了定期就注册SEP进行抽样和必要性审查的机制,且该审查机制的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可由SEP权利人、实施人以及能力中心单方面启动[9]。
(四)纠纷解决:欧盟提案的争议解决与WIPO的协商协调
欧盟提案侧重于创设SEP许可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WIPO战略同时希望协调和促进许可谈判过程,为SEP许可谈判提供友好协商的场所。
一方面,WIPO在战略中明确,SEP许可谈判过程的友好协助与SEP许可纠纷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应齐头并进,WIPO应同时起到ADR以及交易促进重要场所的辅助角色。这与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AMC)一直以来就SEP许可领域的参与角色有关[10],自2015年成立以来,AMD一直同时在SEP相关ADR服务以及许可谈判服务发挥着有效作用,不仅致力于解决当事方之间的争议,还可有效促进许可谈判过程,提供尽量减少潜在争议及纠纷的方法。因此,WIPO战略侧重于改进AMC在SEP和FRAND许可中的替代性争议解决以及交易调解机制,也能有效激励和促进全球利益攸关方对于WIPO服务以及数据的利用。
与之比较,另一方面, 欧盟提案对于SEP许可谈判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作为类似司法救济前置程序的FRAND强制认定制度。在欧盟提案创设的所有相关举措中,除SEP强制注册、必要性审查、总费率确认等主要机制外,针对促进SEP许可谈判过程的机制即为FRAND强制认定制度。该程序可由任一方申请启动,经过证据开示、书面意见、证人(包括专家)和可能的口头听证会等程序,能力中心将在9个月内提出建议,建议FRAND条款和条件。由于在此9个月期间,SEP权利人无法向成员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此程序更应被视为SEP许可纠纷诉诸法院前的强制性争议解决前置程序,而非意图促进SEP许可谈判本身。
综上所述,从WIPO战略的主要行动方向等方面可以看出,区别于欧盟的区域性治理措施,WIPO旨在将自身打造为全球性的SEP信息、交流、争议解决及服务中心。尽管相关措施的具体效果仍取决于WIPO中期战略计划(MTSP)的落地情况,通过此战略的制定和实施,WIPO或意图成为协调统筹各区域SEP规则的全球能力中心。已有较多评述指出,根据WIPO与USPTO于2022年就SEP问题达成一致合作[11],WIPO战略的制定和出台存在美国的参与,未来的相关举措也将围绕WIPO与美国的合作展开,或将大幅代表了美国在SEP全球性治理问题上的政策方向,本次WIPO战略可被理解为美国应对欧盟SEP立法的对标性政策。在SEP治理国际化发展愈演愈烈的形势下,我国应更积极地参与SEP全球治理,在裁决许可费率、反垄断还是确定全球许可条件司法管辖权方面作出符合中国法律、遵循国际规则和借鉴域外经验的裁判,秉持依法审慎的理念和态度,开展对综合性SEP治理体系的深入研究和设计。[12]
注释:
*王博琳: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1]COM(2023)232-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
[2]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2024 forward look,
[3]产权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战略 2024–2026年》
[4]ibid. [1]. “四项举措将跨越本战略的三年期,并取决于各项可交付成果的成功、可持续性和采纳情况。必要时,将对本战略本身和各项活动进行调整,任何不能实现预期增值或因缺乏重要外部合作者的支持而无法实施的活动都将被取消或终止。”
[5]详细讨论参见张鹏、牟雨菲:“欧盟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规管新动态暨对我国的启示——以欧盟2月28日审议通过的标准必要专利规定提案为视角”, 。
[6]任天一等,《国外标准必要专利政策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标准科学》,2023年第11期。
[7]ibid. [3]. Title III Chapter 3 Article 24
[8]ibid. [3]. Chapter I, Article 4,“SEP权利人在依据法定义务进行注册时,须披露相关SEP的一系列信息,包括SEP注册信息、权属信息、许可费政策、以及历史必要性检索评估结果(包括由第三方机构检验或成员国法院认定)”;Article 8, “SEP权利人应在成员国法院对已注册SEP必要性作出最终必要性认定的6个月内补充注册相关信息,在提案生效后24个月内(在此期间内,提案生效但未适用 )由独立评估者在专利池背景下进行的任何必要性认定结果,也将在权利人依法进行注册时一并提交”;Article 22, “能力中心将对SEP注册情况进行审查,如果SEP权利人未能提供正确和完整的信息,该SEP注册将被暂停,直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得到纠正或启动异议审查程序。”
[9]ibid. [3]. Article 9.
[10]ibid. [1]. 至今,AMC已经处理了70多个FRAND调解请求。这些向WIPO提出的调解请求包括大型SEP权利人与实施者在几个司法管辖区的法院诉讼中进行的许可谈判。其他例子包括涉及专利池管理人和实施者的案件,涉及正在进行的未成功的专利许可谈判。此外,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已将10起ICT技术专利侵权案件提交WIPO组织调解。
[11]USPTO and WIPO agree to partner on dispute resolution efforts related to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12]张广良:《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的中国探索(下)》,载《法治日报》2022年5月25日第9版。
张鹏作者专栏
牟雨菲作者专栏
(原标题:国际新进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探索及与欧盟标准必要专利提案的比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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