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关于妥善解决文史馆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医疗险〔2002〕15号
各有关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文史研究馆员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从社会聘请有相当学识,相当声望的文人耆宿。多年来,文史馆员为促进社会安定,开展文只研究,弘扬民族文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合理解决文史馆员的医疗待遇关系到党的统战政策的落实,体现党和人民政府对社会老年知识分子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研究馆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文史馆员管理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函[1992]319号)的精神,现就我区文史馆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居住在各市、县的文史馆员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其负责管理的单位(如民革、政协、统战部、县志办等)一同办理。
二、文史馆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当地财政按医疗保险的规定划入其负责管理的单位替其缴纳。
三、自治区文史馆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帐户的资金以当地退休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按属地医疗保险的规定划入其个人帐户。
四、自治区文史馆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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