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A:(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宝现金的饿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险,可以与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Q: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和享受医保待遇?
A: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Q: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A: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Q:哪些失业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A: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他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Q: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是如何规定的?
A: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统筹地区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统筹地区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补缴至统筹地区规定年限。
Q: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来源有那些?
A:(1)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3)个人帐户利息收入。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随同转移。
Q: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包括那些?
A:(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体检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国药准字B字号药品的费用;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器械(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的费用。
Q: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那些?
A:(1)参保职工和居民生病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职工和居民患特殊慢性病(冠心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经申请、鉴定确认后,可以在门诊治疗用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的职工和居民特殊慢性病病种由各统筹地区规定。
Q: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A: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那些? 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
Q: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A: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也就是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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