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十分钟”与过度保护
近日,一系列有关限制学生课间活动的报道引发了各界的关注与讨论。在《南风窗》的报道中,记者黄泽敏写道:学生徐涵表示,自初中以来,“班主任会坐在教室后边‘全天候’盯着,无论上课或下课。课间十分钟需保持静默,不许说话,想上厕所了才能离开座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徐涵在三年来只交到两个朋友,分别是同桌,以及同桌对桌。上了高中,尽管课间时间终于能自由一些,但徐涵说,有时“运气不好”赶上老师拖堂,就只能强忍尿意,一忍就得忍到下一个课间。山西晋中一位老师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吐槽这种“课间圈养”现象:7成学生课间不出教室,偌大的校园空空荡荡……据媒体报道,甚至有学校出现“高中生要带通行证才能进厕所”的规定,而这样的现象已在多地出现。
学校教室里的学生伸懒腰
近乎严苛的管理外,还有无处不在的监控。某高中的高一学生王晨晨表示,高一刚入学,班主任就当着全班人的面将摄像头安放在黑板上方。自那以后,学生们在教室里的一举一动都会出现在班主任的手机里。有时,摄像头会突然传出班主任的声音。无处不在的监控让王晨晨上课时不敢轻易“溜号”,下课也不敢和朋友打闹玩笑。在教室里,她得保持警惕,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正在被远程“审视”。教室对面,是班主任的办公室。王晨晨说:“常常(看到班主任)在办公室门口趴着门框瞅我们。”
为什么这些学校要采取这样的管理制度,甚至不惜取消这宝贵的“课间十分钟”?据报道,许多学校均以“安全学习”为名义进行严格的校园管制。天津某公立小学教师孙晓玉表示:现在都是安全第一,生怕学生磕了碰了。孙老师承认,自己不是不知道让孩子们参加运动的好处,但她不敢放任孩子奔跑。她这样说道:“不限制、不圈养,你让他放飞了自我,释放了天性,也会有很多安全隐患。一旦出了事,(部分)家长(就会)开始对学校不依不饶。在校内因磕碰而受伤,是学校最害怕遇到的事。
但限制学生的课间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视。不少研究和数据都表明,在中少年成长发育期间,久坐、身体活动不足等易导致肥胖、视力下降、颈椎酸痛等问题。长期久坐也可能引发青少年中常见的脊柱疾病——脊柱侧弯。除了生理不适和疾病外,禁止学生之间的正常交流,也可能引发学生的心理疾病。近年来,轻则焦虑厌学,重则抑郁等,青少年学生心理问题多发。有研究表明,课间以及放课后的体育活动能降低青少年的悲观感,是提高青少年心理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
事实上,课间十分钟是属于学生自由支配的权利。202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就规定了,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同时,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限制学生课间行动的“圈养”并不能解决学生的安全问题,更非长期的解决办法。在《南风窗》的报道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表示,在校园伤害案中,校方承担法律责任与放开孩子自由活动不存在必然联系。按照《民法典》第1199条、120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在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证明自身无过错则可免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在校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无责任。在法理上,是否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才是判断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关键因素。并不是孩子在学校里受到伤害,学校就一定得承担相关责任。
但在实际纠纷中,学校在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困难。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安全问题,光靠增强学校、家长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还不够。还得理清关乎校园安全的各个主体责任,避免过分强调学校、教师在校园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王辉认为,在各种安全检查都通过的情况下,应该降低学校的举证义务,而将承担赔偿义务的一方,归结为造成孩子实际伤害的一方,如打人者。同时,也应考虑孩子自身是否有相关责任。
书籍《娇惯的心灵》的作者美国个人教育权利基金会主席暨首席执行官格雷格·卢金诺夫和著名社会心理学家、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教授乔纳森·海特,对于家长的过度保护和安全主义有以下的评论:在当代教育中弥漫着一种安全主义倾向,它在青少年教育中尤为突出。所谓安全主义,指的是在一种文化或信念系统中,安全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在这种系统中,任何意义的伤害都遭到否定,都被认为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发育。
安全至上的观念其实会发出两种信息。其一,孩子们由于越来越远离危险而越来越安全,但与此相伴的则是孩子们也越来越脆弱,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机会来习得如何应对危险。其二,正是由于孩子越来越脆弱,家长们(以及老师们)感受到一种信息,即孩子越来越需要保护。这时就出现了如下悖论:保护孩子是因为孩子脆弱,但孩子的脆弱反而源自保护。于是,应对病痛的药方反而成为了病症的成因。
安全主义中家长和老师虽然时刻牵挂着孩子的安危,却忽略了他们的自由。家长和老师像直升机一样盘旋在孩子活动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每时每刻的在场,自然确保了孩子的安全,但也窒息了孩子不受约束地发展出坚强性格的可能。
引用文章:
随着人类对太空的探索逐渐商业化,西方学界对太空伦理的讨论又有了曝光度。关注科学、哲学、艺术等思想议题的电子杂志《Aeon》近期刊出英国科学作家菲利普·鲍尔(Philip Ball)的文章讨论这一问题。鲍尔在文中提出了以下几个涉及人类进入太空活动的伦理问题:人类对太空环境负有哪些义务;太空的私有产权归属;太空采矿等商业行为中的工人权利问题;太空殖民的必要性等。
人类与太空环境
2016年,美国天体物理学家埃里卡·内斯沃尔德(Erika Nesvold)曾问加利福尼亚一家太空采矿公司(现已倒闭)的首席执行官,他打算如何解决月球采矿设备可能会以不利于科学研究的方式污染月球的危险。他告诉她:“我们以后再担心这个问题。”内斯沃尔德在其2023年新书《地球外:在外层空间生活的伦理问题和窘境》(Off-Earth: Ethical Questions and Quandaries for Living in Outer Space)一书中写道,许多业内人士“似乎只关注技术挑战,如可重复使用的火箭设计,使太空活动在经济上可行的经济战略,以及能够振兴而不是抑制其行业的法律结构”,而不是思考如何避免污染太空环境的问题,“经过多年无节制的采矿、制造和废物处理,太空中的人类后代是否会在伤痕累累的有毒环境中艰难度日?”
流行说法认为太空是一个无底的资源宝库,但这与事实不符。据哈佛大学天体物理学家马丁·埃尔维斯(Martin Elvis)估计,只有大约10颗近地小行星富含有价值的稀土金属,值得花费巨资进行开采。这可能无法满足太空采矿公司的贪婪和野心。
鲍尔引用美国行星科学家卡罗琳·波尔可(Carolyn Porco)的话说:“行星及其卫星应该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禁区,其保护级别要比美国国家公园高一到两级。它们在科学上太重要了,不能被商业、政治或殖民主义目的所左右。”波尔可目前正在参与未来前往土星卫星“恩克拉多斯”(Enceladus)的任务,一些人认为该卫星是太阳系中最有可能孕育生命的地外环境。她问道:“我是否会相信一家商业机构会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在像恩克拉多斯这样的卫星上进行行星保护?当然不会!”她希望看到“一套严格的国际法规,防止(太空)商业利益造成‘公地悲剧’,就像我们在地球上拥有的许多资源一样。”
但是,一些急于推动人类太空飞行的人反对“科研优先”的观点。倡导定居火星的火星协会主席罗伯特·祖布林(Robert Zubrin)写道:“人类的存在不是为了服务于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是为人类服务的。”因此通过“地球化”火星大气层,使火星这样一个没有生命的地方适合人类居住,在伦理上是势在必行的。
但有一些“宇宙保护主义者”(宇宙中心主义者)质疑用功利眼光来评估太空环境的价值。它主张即使是月球和火星(据我们所知)没有生命的岩石景观也有其内在价值。
模糊的太空私有产权归属
现有关于太空行为和义务的唯一国际协议是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所有主要的航天国家都是该条约的签署国。该条约宣布,“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而进行,并应成为全人类的领域”,而且“外层空间不得由国家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或任何其他手段加以占有”。
该条约制定时从未考虑到私营太空公司意图将太空变成旅游业的另一个分支,或利用太空资源谋取私利。20世纪60年代末,只有政府机构被认为有能力进行太空探索,该条约旨在防止民族国家掠夺地外土地。但是,现在有几家私营企业正在探索从小行星上开采水和矿物的技术,而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的 “阿耳特弥斯”(Artemis)任务则是与商业伙伴合作开发的,该任务旨在让人类重返月球。
尽管有这些计划,但太空私有产权的法律地位仍然模糊不清且未经检验。2015年,美国通过《商业太空发射竞争力法案》(Commercial Space Launch Competitiveness Act)修订了其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该法案规定,着手从太空开采资源的美国公民“有权获得任何小行星资源或太空资源,包括根据适用法律拥有、持有、运输、使用和出售(这些资源)”。该法案试图避免可能与《外层空间条约》发生冲突,称公司的这种资源权利并不意味着“对任何天体拥有国家主权......或所有权”。其他拥有太空计划的国家,目前都在起草本国关于私人所有权或开采权的法律。
鲍尔认为,这些权利的授予没有经过任何公开讨论,这种许可似乎也没有附带成文的谨慎义务。
太空商业活动中的工人权益
太空采矿和其他商业活动提出了工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尽管太空工业的大部分工作将由机器人完成,但似乎还是需要一些人类操作工人。从表面上看,这种情况可能与任何工人所面临的遥远和潜在的危险条件类似:比如在陆地采矿或石油钻井平台上。但是,危险、偏远和与世隔绝——也就是工人的脆弱性——将更加严重。私营企业家在外太空恶劣环境中会更尊重工人权益吗?看看他们在地球上的企业用工记录就知道了。马斯克甚至提出过这样的想法:为未来的火星定居者提供就业机会,让他们通过在火星上的劳动偿还债务来支付巨额的机票费用。
太空殖民是否必要
太空环境的高度危险性是无法回避的事实。这里有极度寒冷和真空(或者说,在火星上,缺乏可呼吸的空气)。但最严重的危险是辐射:来自宇宙射线和太阳风的高能粒子的持续轰击,对我们的生物分子造成严重破坏,可能产生致癌后果。目前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航天器无法携带重型屏蔽装置,而薄弱的屏蔽装置可能比没有屏蔽装置更糟糕,因为它会产生潜在的二次电离粒子级联喷发源。在国际空间站工作六个月,宇航员受到的辐射量是核设施工作人员预期辐射量的100倍,是从事放射性物质工作的人员允许年辐射量的两倍左右。这些剂量是累积的。鉴于这种健康威胁,波尔可认为永久性太空定居点是一种幻想。
在不知道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就推进太空殖民,这符合道德吗?根据现有的宇航员辐射暴露限制,载人火星任务将被禁止。NASA可能会让选择参加此类任务的宇航员选择放弃这些限制。但是,允许个人冒这种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吗?有些人会争辩说,接受危险是所有探索的本质,而且这类任务的其他风险也不小。但是,正如泰坦号观光潜艇的内爆所提醒的那样,风险的伦理考量不仅仅是个人进入危险环境的自由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参与者的动机。比方说,如果一名宇航员认为他们是为了全人类未来的福祉而冒险,我们就不得不问,这种信念是否是在获得所有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形成的。
这就引出了一个核心的伦理问题:为什么要进入太空? 对许多人来说,“为什么要去”归根结底是人类探索的冲动。鲍尔认为,情感是一种强大的驱动力,但当金钱和生命的赌注如此之大时,人们需要有机会认识到自己受到了情感的驱使,并思考这是否值得付出代价。
那么,气候危机、人口过剩、核战争风险、资源枯竭是否能成为“太空殖民”的理由?鲍尔认为,在人们能够有意义地考虑这些危险可能如何发生的时间尺度上(比如说,一个世纪左右),几乎无法想象在另一个世界上会有一个能够让人类生存下去的自主、自给自足的定居点。“没有B星球(没有备用星球)”这句老话是非常恰当的。
鲍尔得出的结论是,也许,太空伦理的根本问题在于诚实。如果以虚假的借口让人们冒着风险、付出巨大的代价、耗费大量的资源,那么我们就很难认为太空殖民是合乎道德的。
自从内斯沃尔德在2016年发现太空伦理被束之高阁后,太空伦理是否发生了很大变化?伦敦国王学院的哲学家托尼·米利根(Tony Milligan)承认:“我们(伦理学家)在最高层的决策中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但他补充说,这并不是太空工作所独有的,例如,生物技术领域也是如此。
但是奈斯沃尔德对更丰富的讨论抱有希望。她说:“我最近应邀参加了NASA总部举办的伦理研讨会,该研讨会是由一名NASA雇员组织的,他希望邀请社会科学家和伦理学家与其他人讨论阿耳特弥斯计划的伦理问题。”她说,“在谈话过程中,有一些人提出了反对意见,但举办这次研讨会对我而言似乎已是一种进步。”最近,一群生物伦理学家和法律学者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探讨了商业航天更广泛的伦理问题,如对机组人员和乘客健康的危害,以及包容性和自然资源利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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