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17日,12—14世纪江南史研究的新探索学术工作坊暨第十九次江浙沪宋史青年学者沙龙在南京举行。来自国内十余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30余位学者参会,围绕会议主题“碑刻·文书与地域”展开深入研讨。
宋元碑刻研究热度提升
“中国古代史研究对于新史料的发掘非常重视,而新发现的碑刻和文书均属于新史料的范畴。”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杨晓春告诉记者,传统金石学对唐以前的碑刻尤为重视,但由于宋元之后的传世文献较多,所以对宋元之后的碑刻关注度不高。但近年来,宋元时期的碑刻材料日益受到学界重视,国家社科基金中有关碑志的立项数目持续增长,宋人墓志数据库也在建设之中,不少学者利用此类资料解决了一些疑难问题。
碑刻所载历史可以与历史文献记载互证互补,不仅为中国古代史研究找到很好的切入点,也为法律史等交叉学科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视角。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李雪梅表示,较之甲骨、简牍、纸本文献,碑志是更为经典的本土性史料。石刻文献兼具传世和出土、官方和民间、实体和程序等特色,且有自宋代金石学研究的千余年积累,使石刻文献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构建本土学术话语体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的传承基因,很可能就隐藏在碑石之中。
墓志是碑刻史料中广受关注的史料之一。上海人民出版社原总编辑李伟国表示,宋代墓志铭类文献是中国古代文献和艺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填补传世文献的空白。与纯文本资料相比,其所能提供的历史信息是立体的、多方面的。首先,墓志铭实物中的文本,绝大多数具有原始性,石刻完成以后,可能得以随其他载体流传,也可能从此成为孤本,因而具有特殊的价值。其次,墓志类原始文本相对于同一传世文本来说,具有无可争议的准确性,而根据刻石文字流传的文本,随着时间的流逝,几经翻刻、改动,难免发生差错。再次,石刻文本的行款都是经过精心安排的,具有同类书面文献所不具备的研究价值。
确立“碑本”的主体史料地位
谈及利用碑刻从事相关研究需要注意的问题时,杨晓春表示,随着碑刻研究关注度的提升,希望宋元时期的碑刻史料能得到更多的发掘、公布和整理,更希望相关学者不仅就碑刻而研究碑刻,更要将具体的碑刻史料跟重要的研究话题结合起来,利用碑刻史料开展区域史研究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吴铮强认为,可以利用墓志文献研究宋代地方社会的形态。地方的墓志书写是科举官僚与地方士人、业儒富户建立社会关系的产物,体现了儒家文化在地方的传播。这是一个发生在相当复杂的社会网络中的过程,其中充满了不确定性,有待进一步开展研究。
但在李伟国看来,墓志类文献本身具有局限性,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需要有所甄别,在利用其进行研究时也需要予以注意。
李雪梅关注碑刻与公文相结合而产生的公文碑。她提出,公文碑既是传统史料,也是新鲜史料。说它传统,是因为历代金石志都有大量记载,传世碑刻数量较多;说它新鲜,是因为历来系统整理研究者不多,偶见的个案研究,尚未充分揭示出这批史料的价值。
近年来,李雪梅的学术团队一直在从事公文碑的整理研究,针对公文碑规范定名,碑石上公文的累刻、复刻现象,宋代敕牒碑、金代敕牒碑、宋金元公据碑等专题公文碑的整理集释,做了大量工作。在调查研究中,她愈发觉得,研究关键点是以第一手资料——碑石本身或拓片为主,确立“碑本”的主体史料地位。
李雪梅表示,理想的研究方式是对公文原件与碑石这两种一手史料进行比较研究,但难度极大。退而求其次,以一手“碑本”为基础史料,在当下是可行的,值得大力提倡。因此,对法律碑刻尤其是公文碑的整理研究,仅在书斋中是无法完成的,需要花大量时间去访查碑石,了解碑石的真实全貌。碑石文字是一种静态的史料记载,但立碑纪事却是一种动态的制度创设过程,故碑石的格式体例、刻立地点,印章、标朱,碑阳、碑阴文字的关系,均是碑石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
会议由南京大学元史研究室/民族与边疆研究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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