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底,《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修订工作全面展开。2015年,多种渠道披露新版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将按“学科核心素养”构建高中历史课程目标体系。在新的目标体系中“历史理解”和“历史解释”占有重要的地位, 都被列人历史学科五大“核心素养”之中0 2 0 1 6 年9 月, 教育部公示《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在此稿中,“历史解释”仍为历史学科五大“核心素养”之一。毫无疑问,“历史解释”已成为我国历史课程的一个核心概念和关键词,准确界定、正确理解、深人系统地研究和高质量地进行历史解释已成为我国历史教学界当前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之一。受此推动, 笔者近来对历史解释及其相关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小有收获。这里先将对历史解释定义的思考整理出来, 与同行交流切磋。
什么是历史解释? 笔者早前认为,历史解释是人们解析和阐释过往事物的历史思维活动。(为方便叙述, 以下称此为定义A)。在此定义中,“历史解释”是被定义项, 亦即是其内涵需被揭示的概念。“人们解析和阐释过往事物的历史思维活动”是定义项。“是”为“定义联项” , 表示被定义项和定义项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在做出定义A时, 笔者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
首先, 遵从形式逻辑的相关要求和规则
形式逻辑认为, 定义是揭示概念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定义A 从本质上说, 历史解释是一种历史思维活动, 或一个历史思维过程。明确这一点, 至关重要。
形式逻辑最常用的定义方法是“属加种差”。这个定义即用此法做出。它告诉我们, 历史解释和历史思维的关系是种属关系。历史思维是历史解释的上位概念, 历史解释是历史思维的一种形式。除此之外, 历史记忆、历史理解、历史想象、历史推理等, 也是历史思维的形式。作为同一层次的历史思维活动( 过程) , 历史解释与历史记忆、历史理解和历史想象等之间, 存在着差异亦即“种差”。只有既注意种属关系又注意“种差”,才能揭示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属性, 作出符合逻辑的定义。
形式逻辑接内涵和外延两大要素, 将概念划分为实概念和虚概念两大类。既有内涵又有外延的概念是实概念, 历史解释是实概念。
形式逻辑规定,下定义时, 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要“全同”、定义项不能有含混的词语、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包括被定义项。定义A符合这些逻辑规则。
其次,明确历史解释的主体
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历史解释的主体是“人们”, 亦即人。这里所说人是广义的, 包括个体、群体乃至整个人类, 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 也包括历史学习者、历史教育工作者和历史研究者。人不仅是历史解释的主体, 而且是唯一主体。除了人,历史解释没有其他的主体。
近来, “历史学科核心素养”这个概念流行甚广, 而历史解释被认为是其核心素养之一。由此,很容易使人误认为“历史学科”是历史解释的主体。在此背景下, 强调人是历史解释的唯一主体尤有必要。
再次, 明确历史解释的客体
这个定义告诉我们, 历史解释的客体( 对象) 是“过往的事物”,对解释客体( 对象、的这种限制和规定, 使历史解释区别于对其他各种各类解释。(笔者之所以用“过往事物”而未用“历史事物”,仅仅是为减少定义A 中“历史”二字的出现次数)。
定义A 中的“过往事物" 亦即历史事物, 也可以说是“过往现象”亦即“历史现象”包括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活动、历史场景、历史物品等。
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人们纷纷对“过往事物”( 亦即历史事物) 进行解释, 这些解释通过日述,以及文字、录音等“物化”形式传播并留存下来,又成了他人解释的客体(对象),这可以称之为主观解释客体化。这就表明, 历史解释的对象( 客体) 既可以是“过往事物”(历史事物) , 又可以是他人对“过往事物”的解释。在理论上, 前者是主要的, 后者是次要的。而实际上, 在历史解释中,对“过往事物的解释”解释所占比例很大。这种情况,在历史教学中尤为明显。近现代学校历史教学都重视历史教科书的利用。而历史教科书的主要内容是编者对历史事物的解释, 因此, 历史教师的主要工作实际上就是对历史教科书编者对历史的解释进行再解释。
最后, 说明“历史解释”一词中“解”与“释”既相通又区别的关系
这个定义告诉我们, 历史解释一词中的“解”与“释”,含义相近相似, 但又有区别。在《现代汉语词典》中, “解”有分开、剖开、讲明等义, “释”有说明、消散、放开等义。全面把握“解”与“释”的含义, 注意其联系与区别, 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历史解释的内涵, 把握其内容要点。
综上所述可知, 定义A 是笔者慎重考虑、反复推敲之后作出的, 绝非信口开河。但人们对概念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有深有浅、有粗有细, 因此, 同一概念可以作出不同的定义。笔者清醒地知道, 定义A是一个通俗浅近的定义, 它适用于普通群众, 包括中学生。通俗、浅近、广义的长处带来专业性不足、精准程度不高的短处。笔者期望看到更科学更准确的历史解释定义。最近看到“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如下定义:历史解释是指以史料为依据, 以历史理解为基础, 对历史事物进行理性分析和客观评判的态度、能力和方法。 (以下称此为定义B )
定义B 对历史解释做出了若干“限制”,从而提高了对历史解释的要求, 因此是更加严格和准确的定义。与此相应, 适用范围自然也小一些。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是对较高层次的历史学习者乃至历史研究者的要求。
对定义B , 笔者关注并赞赏的主要是以下几点:
其一, 它强调历史解释必须以史料为依据
上文说过,历史解释的墓本对象(客体)是“过往事物”(历史事物),但这类事物已经逝去,后来人不能直接感知, 也不能让其真正重现, 而只能通过史料中介间接认识。如此一来, 有无史料、有什么样的史料、有多少史料, 便成为历史解释能否进行以及进行到什么程度的必备前提。因此, 有的学者强调说, 历史解释乃至历史思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史料的梳理和解释”。“征求意见稿”要求师生“有理有据地表述自己的看法”, 这理所说的“据”, 主要就是指史料。基于此, 该稿还明确地对师生提出了“搜集、整理、辨证”史料的要求。
任何历史解释都应以史料为依据,无史料依据的解释, 可以称为别的什么解释, 但不能叫历史解释。不过,历史解释的史料要求具有“弹性”, 可高可低, 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对普通历史学习者(尤其是初学历史的未成年人) 的要求较低, 对专业研究者和高层次的历史学习者则有很高的严格的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从质的方面说, 要求史料可信可靠, 且以第一手资料为佳。从量的方面说, 要求史料充足充分, 能穷尽一个问题的相关史料最好, 绝不以孤证立论。
其二, 它指出历史解释要以历史理解为基础
和历史解释一样, 历史理解也是历史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只不过分析历史哲学派重视历史解释, 批判历史哲学派重视历史理解, 两派的分歧与对立导致学术界无法形成对历史理解的共识。西方学者一般认为, 历史理解与人的内心体验关系密切, 这种理解实际上是“移情理解”,即“历史学家设想,自已也处在那些卷人了他要理解的事物之中的人的地位上, 他试图尽可能完全地了解他们在其中的环境和影响他们行为的动机, 靠这种想象的与历史人物的自我认同, 他有了一种了解, 因而获待了他所关心的事件的合理解释”。我国学者对历史理解也作了论述,如何平认为:“理解先于解释,理解含有对事物整体的, 或不太明确的把握°”周建漳认为, 历史理解指向人的内心, 历史解释则更多地指向他人, 但二者是相通的。综合中外学者的看法, 可以认为, 历史理解是人们对历史事物的内心体验, 是不很明确的整体把握。它是历史解释的基础。虽然“征求意见稿”将历史理解从五大“核心素养”中排除, 但退而求其次, 将其作为历史解释的“基础”,这也不失为一种较为稳妥的处理。消除历史解释与历史理解的“对立”,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已成为是当代历史哲学发展的一个趋势, 定义B 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这个趋势。
其三, 它指出历史解释是对历史事物的" 理性分析"
和认识自然现象和现实社会现象( 事物) 一样,人对历史事物的认识也有一个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 一些学者认为有一个从感性经知性再到理性的过程) 。历史解释是历史理性思维的一种形式。正如“征求意见稿”所说, 历史解释要求人们“从历史的袁象中发现问题”,透过历史现象看历史的本质,从纷乱的变化演进中探寻历史的规律。
理性分析的方式方法很多, 英国历史学家约翰. 托什在《史学导论》第六章“编撰和解释”中介绍了两种, 其一是将被解释的历史事物“置于历史过程中”进行分析, 其二是“多层面分析”,主要是从“垂直层面”( 亦即历时性层面) 和“水平层面” ( 亦即共时性层面) 的交互关系中解释历史事物。托什对理性分析的说明, 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给我们很大启发。
其四, 它要求历史解释者对历史事物进行" 客观评判"
“征求意见稿”中有“对备种历史解释加以评析和价值判断”一句, 据此可知“客观评判”是指客观评析和判断。斯坦福说: “判断在历史解释中扮演重要角色。国内的一些研究者甚至认为, 历史评判与历史解释、历史理解同等重要, 可并列人“历史核心素养”之中。所以,把“评判”列为历史解释的内容要点很有必要。
“征求意见稿”强调历史评判的客观性。按一般理解, 历史评判的客观性至少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是历史评判必须以客观历史事实为依据; 其二是历史评判者必须摆脱个人好恶、情感的干扰, 公正地进行历史评判。
比较定义A 和定义B , 可以看出, 后者专业性更强、操作性更高, 对中学历史教学有更大的指导意义。但定义B 也存在一些值得推敲的问题, 择要列出几点。
第一, 定义B 注意到史料、理解、分析、评判、态度、能力和方法等诸多要素, 唯独没有史观( 或史学理论) , 而历史解释必定是在一定史观指导下进行的, 无论历史解释者是否意识到、是否承认, 都是如此。所以, 《历史是什么? 》的作者卡尔强调:“在解释过去的时侯必须使用理论。”何兆武指出:“历史解释总需要某些概念作为其前提。”中学一线历史教师戴加平的切身体会是‥ “有什么样的历史观就有什么样的历史解释。”同而在我国, 唯物史观的基本概念就是我们进行历史解释的“前提”。
第二,在定义B中,“历史解释”是被定义项,而定义项的中心词是“态度、能力、方法”。这是否意味着, 定义B 实际认为, 从本质上说历史解释就是“态度、能力、方法”的集合体?如果笔者没有曲解定义B 的话, 那就带来两个严肃的问题: 定义B 揭示了“历史解释”这一概念的本质属性吗? 在此定义中, 定义项和被定义项的外延“全同”吗? 回答都是否定的。
第三, 在定义B 中, “理性分析”和“客观评判”是并列的, 但实际上, “客观评判”不也是“理性分析”吗?质言之, “理性分析”涵盖着“客观评判”,二者并列不太恰当。
第四, 定义B 认为历史解释要求解释者对历史事物进行“理性分析” , 此说大体上是对的。但这个提法也存在忽视历史解释理论和实践新发展的弊病。首先当代中外史学界普遍认为, 除理性分析外, 历史叙事也是历史解释的一种方式,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 历史叙事是历史解释重要的乃至基本方式, 如周建漳著《历史及其理解和解释》第四章第一节的标题就是“叙述‥历史解释的基本样式”( 更让人意外的是, 该书并未设章或节专论“理性分析”这一历史解释方式。) 历史叙事包括宏观叙事和微观叙事, 但无论哪种叙事, 当其发挥解释作用时,都不是对历史事物作“理性分析” , 历史叙事( 尤其是微观叙事) 是用感性方式、用具体形象解释历史。论及历史解释方式, 轻视理性分析肯定不对, 但完全排斥感性因素, 也是不行的。翻阅《史记》《资治通鉴》等史学名著, 我们可以看到司马迁、司马光都常用非理性分析方式解释历史。在叙事史已经“复兴”的当代, 感性色彩浓郁的历史叙事已成为重要的历史解释方式, 对此, 我们应该正视。其次, 随着图像史学的兴起和发展, 用图像解释历史事物已很普遍。最后全面的历史评判包括审美判断, 而谁都知道, 审美判断实际上是情感与形象方面的判断。总之, 理性分析并非历史解释的唯一方式。
第五, 定义B 强调历史解释要对历史事物进行“客观评判”。上文已说, 这个要求有其道理。但是, 必须承认, 历史解释的主体性往往是直接而强烈的, 任何人对任何历史事物的“评判”都是主观的, 纯粹的“客观评判”并不存在。主要应要求历史解释者在评判历史事物时尽可能做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即主观看法与客观历史事实( 实际是记叙历史的可靠史料) 的统一。北京大学钱理群在谈及他写作“20世纪知识分子精神史”时说, 整个书都有相当强的“主体投入”,这是我研究的特点。但主体介入到什么程度以及怎样介入, 我就提一个原则:面对一切事实、一切材料。如果发现材料和主观想法并不一致的时候, 我的态度是正视, 而不是回避。笔者认为, 钱理群追求的就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历史评判应该也只能达到这种境地。至于一般历史学习者的历史评判, 做到观点明确, 有一定史料支撑,自圆其说, 足也。况且, 我们现在是为“历史解释”下定义, 而不是为“正确历史解释”下定义, 历史评判客观与否不属于“历史解释”定义的必备“配置”。因为客观的历史评判是历史解释, 不太客观甚至不客观的历史评判也是一种历史解释。
第六, 历史解释的内容是丰富的, 定义B 只强调出了“历史评判”一端, 而未涉及历史因果探析、历史意义探求等, 有挂一漏万之嫌。为避免这个弊端, 在定义中, 其实可以不具体涉及历史解释的内容要点。
总而言之, 定义B 的完备性还有待提高。除定义B 之外, 当下流行较广的还有如下的定义:“历史解释通常是指运用一定的理论、概念、方法, 以史实为依据、探明历史因果、阐释历史意义和客观评判的过程。”( 简称定义C ) 此定义的长处是, 重视理论、概念和方法在历史解释中的作用, 明确指出探明因果、阐释意义、客观评判是历史解释的重点内容。但是, 这个定义在遵从上文已述及的形式逻辑对定义的要求及其规则方面也存在明显不足。
在比较历史解释定义A、定义B 和定义C 后,笔者的看法是, 三个定义各有优劣长短, 可取长补短形成定义D:历史解释是人们以史料为依据, 以历史理解为基础, 在一定的史观指导下进行的解析和阐释人类社会过往事物的历史思维活动。
以往总以为历史解释不过是一个名词或概念而已, 为其下一个定义不是什么难事。近来读了国内外的一些史学理论著作( 主要是历史哲学著作)后才知道, 历史解释是历史哲学( 尤其是以波普尔、亨普尔为代表的分析历史哲学) 的一个核心概念自从1942 年亨普尔发表《普遍规律在历史中的作用》( 又译为《普遍规律在历史学中的作用》) 以来,西方史学界围绕什么是历史解释以及用什么摸式进行历史解释展开了热烈的争论, 数十年始终不衰。改革开放后, 我国史学理论研究者也参与其中。但至今众说纷纭,未形成共识。这段学术史告诉我们, 历史解释界定问题是历史哲学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要真正解决, 还需待以时目。本文的写作和发表意在抛砖引玉,不当之处, 请同行指正。
——本文载于《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17年第2期第6-9页
小编:大鱼(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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