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苏联科学院主编的《世界通史》第1卷前言指出,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是成熟的,古代东方社会的奴隶制是不成熟的。什么是不成熟的奴隶制?该书并未作明确说明。但是,关于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该书指出其基础是剥削者既占有生产资料又占有劳动者的人身。剥削者在生产过程中不仅将剩余产品据为己有,也将生产者的全部劳动成果据为己有。如果以此为标准,古代两河流域社会是否是奴隶制社会?如果是,这个社会的奴隶制有哪些特点?
勾勒奴隶基本情况
古代两河流域文献中,与奴隶有关的词汇非常多。苏美尔语ìR、ARAD(阳性)、G?魪ME(阴性),阿卡德语ardu (wardu)(阳性),wartum(阴性)是常见的称呼。另外,有一些词汇与奴隶身份、劳动、来源等有关,比如家生奴隶、盲人、苏巴尔图人等。
但古代两河流域文献有关奴隶的记录十分零散。最主要的文献是《汉谟拉比法典》等文献,《旧约圣经》中有多处涉及奴隶,比如《圣经·利未记》有关于奴隶来源、奴隶是主人的财产等记载。一些苏美尔语档案文献、其他遗址出土的阿卡德语档案文献也记载了奴隶劳动的情况。此外,在管理文献和契约合同中,有关奴隶买卖、管理的记录较为丰富;在各类文学、仪式、占卜文献以及书信中,亦有零星记录。
学界对古代两河流域奴隶的研究重点在奴隶的社会经济地位,侧重于奴隶的来源、奴隶作为奴隶主的财产所发挥的作用、奴隶劳动与国家管理的关系等问题。20世纪40—70年代,学者们研究过奴隶的身份、地位、买卖、强制劳动和奴隶劳动及其与国家体制的关系等问题。80年代以来,基于近代大西洋奴隶制研究的视角,古代两河流域奴隶制研究出现社会政治、文化转向,开始关注奴隶的释放与社会权利、顶级奴隶等问题,对于奴隶劳动力的使用、家庭生活、奴隶的特殊标记等也有涉及。
由于资料的局限,有关古代两河流域奴隶问题的研究集中在乌尔第三王朝、古巴比伦时期和新巴比伦王朝等几个阶段,结论不免片面。但是,我们仍能大致了解古代两河流域奴隶的基本情况。
一些典型奴隶制社会的特征
奴隶主要来自战俘、买卖,也存在家生奴隶和债务奴隶。战俘应该是奴隶的最初来源,文献记载战俘作为战利品被献给神庙,被分配到宫廷,被赏赐给贵族。马瑞文献中提到,某人获得的战利品是4个奴隶。一些俘虏被刺瞎眼睛,应该是将战俘充作奴隶。文献中多次出现盲奴,他们主要从事一些机械性、重复性劳动,比如拉磨、汲水等。
买卖奴隶比较常见。公元前3000纪开始,来自两河流域平原北部和东部山区的居民已经是买卖奴隶的主要来源。《圣经·利未记》所载“你的奴仆、婢女,可以从你四围的国中买”,表明古代西亚地区买卖奴隶的传统一直延续。奴隶买卖逐渐成为一种产业。公元前2000纪初,拉尔萨一位从事奴隶买卖的商人应该与宫廷建立了联系,负责宫廷和神庙使用奴隶的买卖和出租。
债务奴隶在公元前3000纪末期已出现。一些自由人因债务自卖、出卖妻子儿女和其他家人为奴。但国家也限制这类临时奴隶转为终身奴隶,古巴比伦王国的6任国王都曾经颁布敕令,“建立公正”,释放债务奴隶。
奴隶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在财产继承中,奴隶是最主要的动产,与房屋、铜、牛、羊等相提并论。在部分财产继承文献中,奴隶甚至是唯一的动产。奴隶可被主人买卖或交换,也可被用于抵债、支付、赔偿、赠送,或出租以赚取利润。为此,一些奴隶接受技能培训,从事织布、漂洗、饲养牲畜、参与耕种和收割等。
奴隶主要存在于王宫、神庙和私人家庭。他们耕种土地、放牧牲畜,从事各种手工业活动以及家内劳动。关于奴隶劳动,尤其是奴隶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劳动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古代两河流域社会没有形成国家奴隶制,仍然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一些学者认为,家内奴隶数量很少;国家体系内确实存在奴隶,但很难确定规模。也有学者认为,王宫、神庙等属于国家机构,奴隶劳动具有国家管理的性质,应该是国家奴隶制。
奴隶具有特殊标记。《汉谟拉比法典》明确规定:如果理发师剃掉奴隶的发式标记,则应受到相应处罚。此外,上文提到的盲人也应归为奴隶的特殊标记。在古代两河流域社会,奴隶反抗和逃亡的情况一直存在。文献中对此有较多记载,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协助奴隶出逃者将被处死。
综上,可以肯定奴隶制存在于古代两河流域社会,奴隶的来源和劳动等具有与其他典型奴隶制社会相同和相似的特征。
奴隶制的复杂面相
文献揭示出古代两河流域奴隶制复杂的一面。
首先,奴隶出现在国家公共工程建设中,且数量不少。他们与自由人共同劳动,领取报酬。有文献显示,参与报酬分配的奴隶数量基本与自由人持平。其次,奴隶拥有一些自由人的权利。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学者奥兰多·帕特森曾如此定义奴隶制:“奴隶制是对生来就被疏离于社会、且通常被剥夺荣誉感的人永久而暴力性的控制与支配。”他据此提出“社会死亡”概念。但古代两河流域文献的记录似乎并非如此。最后,奴隶可以结婚。有文献记载,奴隶的婚姻由双方主人负责并签订合同,规定男方主人付给女方主人15舍克勒银作为聘金。
这些复杂情况能够被认定为不成熟奴隶制的表现吗?恐怕并非如此。尽管在公共工程中,奴隶与自由人一样领取报酬,但文献显示奴隶与耕牛一样获得口粮,而自由人雇工领取劳动报酬,而且报酬的数量、种类也有一些差别。有证据显示,奴隶获得的口粮往往由主人支配。奴隶的生活开支由主人负责,完全没有支配生活资料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关于奴隶拥有的部分自由人的权利,大多也在主人的许可下。尽管奴隶可以结婚,但男奴的主人拥有男女奴隶及他们所生育子女的所有权。尽管奴隶可以接受技能教育,但是其目的是为主人赚取更大利润。一些档案文献记载军队中出现了奴隶,学者们普遍认为他们是某些来自上层的军人的奴仆,而非士兵。最重要的一点是,奴隶无权拥有不动产。奴隶制赋予奴隶主拥有奴隶并支配奴隶劳动的广泛权利,奴隶和奴隶的劳动成果都法定属于奴隶主的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两河流域社会的奴隶制具有典型意义。
关于奴隶的人口规模争议极大。从奴隶来源说,战俘应该是最主要的来源。古代文献记录的战俘人数动辄万人,甚至10万人以上。但尚不清楚这些战俘是否都成了奴隶。买卖奴隶、家生奴隶的数字更是无从统计,有限的统计数字偏差颇大。如古巴比伦时期西帕尔城大约有5000居民,其中奴隶大约500人;但是,文献中发现的人名数量可达1.8万人。
时至今日,奴隶问题仍是古代两河流域历史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关于债务奴隶、奴隶劳动力及其报酬、奴隶的释放与社会权利等核心问题仍然未能解决,需要更深入的个案分析。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古代世界诸文明的起源及特征研究”(21STA02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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