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古代史研究述评——以中学历史教学为中心2008年中国大陆中国古代史研究成果丰硕,不仅出版了许多专著,发表了大量论文,而且有不少重要的考古发现,还举办了一些有影响的学术研讨会。为了给中学历史教学提供参考,本文主要综述与之相关的内容。一、总论在改革开放30之际,不少学术刊物都集中组织、刊发了有关30年来史学发展的文章。如《史学理论研究》就先后以历史学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关系、中国历史学家对海外中国学的关注和研究、史学理论的各种研究方向、西方话语与中国史学理论研究的关系以及史学理论研究的类型、史学理论学科建设、西方史学理论研究和史学发展多样性等为题,邀请学者展开细致的研讨。《历史研究》第1期也发表了一组5位参加2007年10月召开的“哲学与史学的对话:唯物史观与历史评价”学术研讨会(上海)学者的笔谈,就学科对话与学术创新的必要性、唯物史观在学术研究中的方法论意义、唯物史观与历史评价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在《历史研究》第6期中,还就史学观念、历史认识等问题展开了专题研究。《江海学刊》第4期也刊发了一组讨论马克思唯物史观和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家的历史认识等问题的文章。《学习与探索》刊发了以“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研究”为专题的系列笔谈,从中国历史发展演变的角度,集中研讨了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第6期也刊发了一组关于史学批评的文章。《山东社会科学》则连续刊发了一系列外国学者的文章,讨论史学的性质、特点和历史叙事等(详见蓝鸥《2008年中国经济史研究总论述评》,《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在专题研究中,对如何界定中国封建社会的概念问题更引起史学界的热烈讨论。一般来说,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史学界的主流看法就认为从战国至鸦片战争爆发前中国古代的社会形态属于封建社会。但历来都有一些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近年则由于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的发表和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的出版,更形成广泛争鸣。如侯建新认为,西欧的“feudalism”是欧洲历史发展的产物,只属于欧洲;中国的先秦是封建制,也符合中文“封建”的本义;秦至清当为皇权专制制度。冯天瑜主张,把以君主集权为特征的秦至清两千余年称为“封建社会”,有悖“封建”本义,既不符合“封建”的“古义”和“西义”,也与“马克思封建社会的原论相悖”,是“误植”。中国这两千年间贯穿性的三制度实际是宗法制、地主制和专制帝制,故应以“宗法地主专制社会”取代“封建社会”称之。
而批评者认为:语词的变化乃常见现象,中国学者通常所说的封建社会实际是指社会形态,即与西欧封建制具有共同特征的封建生产方式。所以不能因为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封建”便否定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封建社会。为了进一步推进双方的争鸣,《史学月刊》第3期约请5位学者分别发表各自看法,亦即冯天瑜的《中国“封建社会”再认识》、李根蟠的《略谈马列主义的封建观和社会形态观》、瞿林东的《“封建”考论一书的论点和方法献疑》、吴承明的《秦以后的中国是有中国特色的封建社会》和黄敏兰的《超越定性和命名,从史实出发认识封建社会》,使得这一讨论更加深入。此外,林甘泉也发表《“封建”与“封建社会”的历史考察——评冯天瑜的〈“封建”考论〉》(《中国史研究》第3期)一文,认为冯天瑜批评我国史学界流行大半个世纪的“封建社会”论乃是一种“泛封建观”,与“封建”的“本义”、“西义”和马克思的“原论”均有背离,并提出确定历史分期的四条标准,其本身前后矛盾。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主张以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变化作为历史分期的标准应更为接近历史的客观情况。关于“古史”研究的范围,李学勤《古史研究的当前趋向》(《邯郸学院学报》第2期)一文主张:古史一词应有明确的时限,就是指先秦时期,也应包括当时各民族、各地区的历史。
古史可分为东周、商晚期至西周、夏至商前期以及夏以前四个阶段,研究的方法途径各有不同。而“夏商周断代工程”的年代学工作,则为古史的进一步探索准备了基础。在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史研究问题上,卜宪群发表《新出材料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中国古代史研究》(《河北学刊》第6期)一文,就甲骨文、金文、简帛、敦煌吐鲁番文书、徽州文书对中国古代史研究的重要作用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和总结。二、史前史就影响而言,本年度史前研究最重要的成果是“许昌人”发掘资料的公布。据1月22日国家文物局和河南省文物局北京新闻发布会称:在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灵井旧石器时代遗址内,新出土了一个距今8万至10万年、较为完整的古人类头骨化石,已被考古学家正式命名为“许昌人”(桂娟《“许昌人”是“北京人”后代吗》,《瞭望》第4期)。至六月初,在“许昌人”遗址又发掘出土12块距今8至10万年的人类头骨化石断块。“许昌人”的发现,不仅填补了中国现代人类起源中的重要一环,还有望打破人类“非洲起源说”的观点。关于人类起源问题,目前国际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是“非洲起源说”,即现代人皆起源于非洲。这种观点认为:在大约20万年前,进化更完善的晚期智人从非洲到达世界各地,并逐渐取代了当地比较落后的早期智人。
而主要依据,就是DNA遗传基因的研究(方舟子《我们都是非洲人》,《中国青年报》2007年12月5日)。但由于中国有着从200万年前到1万年前比较完整的古人类进化体系,因而以吴新智院士为代表的中国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并主张“多地区起源说”。问题的关键是,中国的古人类进化体系还存在一些重要的缺失——几乎没有5万至10万年间的古人类化石。这对于“多地区起源论”无疑是一个论证的软肋。而此次发现的“许昌人”,则正是处在这个非常关键的时间段,所以对研究东亚古人类演化和中国现代人的起源均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关于史前农业,裴安平的《史前广谱经济与稻作农业》(《中国农史》第2期)认为,以食用各种水生动物和小粒型植物果实为主的广谱经济直到新石器时代中期都是人类食物的主要来源。新石器时代晚期,广谱经济的原有地位才最终被稻作农业取代。而曹志洪的《中国史前灌溉稻田和古水稻土研究进展》(《土壤学报》第5期),具体研究了据称世界上最早的江苏昆山绰墩遗址灌溉稻田群,并提出了一套诊断古水稻田和古水稻土的技术指标。在区域文化上,张之恒《秦岭至淮河一线史前文化的特征》(《中国历史文物》第5期)提出,秦岭至淮河一线不但是中国自然地理上南方和北方的分界线,同时也是中国南方和北方史前文化的分界线。
秦岭至淮河一线以北属于华北地区史前文化的文化传统和文化体系,秦岭至淮河以南属于广义的华南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文化体系。秦岭至淮河是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史前文化相互传播和渗透的中间地带。关于史前婚姻,司冬梅发表《史前群婚时期质疑》(《青海民族研究》第1期)一文,对史前普遍存在群婚的传统看法提出质疑,认为在史前阶段并不存在群婚这个时期的可能性,当时的人们“应该是很早就已有了相对固定的婚配关系,只是那时的固定和我们现代观念的固定有所不同罢了”。三、先秦史关于政治、军事史研究,邵蓓《西周伯制考索》(《中国史研究》第2期)提出,西周存在王官伯和方伯两种伯。前者由身为王官之长的上公出任,对方伯诸侯有统领权力。西周王朝针对殷商旧族、蛮夷异族势力强劲地区设立方伯,由力量强大的地方诸侯,主要是姬姓王亲和异姓姻亲诸侯出任,其权力主要体现在奉王命讨伐反叛的诸侯及敌对戎狄方面。程远《先秦战争观的发展》(《西北大学学报》第1期)认为,先秦战争观的发展大约经历了四种形态:天命战争观、民本战争观、功利战争观和战争观的初步融合。在先秦战争领域,有三对矛盾相互角力,推动了战争观的发展:一是战争目的上的服人与兼并,二是战争手段上的重人道与重实力,三是王权与军权,即政治与军事的关系。
在经济史研究上,鲁西奇的《中国历史上的三大经济带及其变动》(《厦门大学学报》第4期)值得一读。作者提出,古代中国的基本经济格局可划分为三大经济带,即北方、西北干旱半干旱区与青藏高原高寒区的游畜牧经济带、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旱作农业带和秦岭—淮河以南地区的稻作农业经济带。这三大经济地带的基本格局,至迟到战国已完全形成。而三大经济带的推移和变动,又往往引发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中国历史的发展影响甚巨。 文化史研究,叶舒宪发表了《二里头铜牌饰与夏代神话研究——再论“第四重证据”》(《民族艺术》第4期)一文,强调古代图像资料具有特别的“视觉说服力”。所谓“第四重证据”,就是传世文献、出土文献、人类学材料之外的古代图像资料。作者认为,根据大禹创建夏朝中央熊旗的先秦竹简叙事,再加上第四重证据——二里头文化多达10件的熊形神徽(镶嵌绿松石铜牌饰),即可打通对夏代君王鲧、禹、羿等化熊神话的理解,将作为周礼的“熊虎为旗”文化渊源上溯到夏代。常玉芝《宗教起源与商人图腾崇拜再论》(《中国史研究》第1期)根据甲骨文鸟、燕、凤字字形的不相类,否定了玄鸟是指燕子或凤凰或鸱鸮的说法,认为“玄鸟”当指“黑而有赤色”的、短尾的、头上有冠的鸟。
对汉代以前没有高足家具、架子床延迟至汉晋出现的传统说法,杜小钰则发表《考古所见先秦两汉的床及其礼俗初探》(《东南文化》第2期)提出商榷,认为在中国古代,早期床的演化经历了一个由专而泛的过程。在殷墟卜辞和西周文献中,床专指卧具,东周时期床分化为坐具和卧具,汉代才附加了榻之类坐与半卧的功能。 关于诸子研究,宋洪兵的《先秦诸子“愚民”论考辨》(《求是学刊》第6期)认为,先秦时期“愚民”的主要内涵,涉及知识、性情两个方面。就知识方面的“愚民”而言,先秦诸子普遍认为社会大众在是非辨别、利害判断方面存在愚昧无知的不足。“民愚”判断既是先秦诸子政教思想的社会基础,又是一种最早的国民性批判。性情方面的“愚民”则是先秦诸子理想社会状态中的民风民俗,蕴涵着先秦诸子对现实“狡诈奸猾”社会风气的强烈批判意识,不能简单地认为先秦诸子在具体政策措施层面提倡“愚民”和“反智”。 四、秦汉史 对秦汉大一统的形成和大一统的概念,黄朴民发表了《“大一统”原则规范下的秦汉政治与文化》(《学海》第5期)一文,强调在秦汉时期,原义为“崇尚统一”的“大一统”概念,逐渐延伸出“高度统一”的含义,充实了“大一统”的内涵。在追求政治版图统一的核心内涵不变的基础上,秦汉时代的“大一统”概念还包含了学术文化的统一和制度文化的统一等内容。
秦汉“大一统”的时代精神,反映在人们虚拟历史现象为现实社会政治文化的“大一统”张目,各类文化创造活动中对“大一统”精神的讴歌与弘扬,使中国的“大一统”理念之源头更加博大精深。 关于阶级、阶层和人口研究,刘敏《秦汉时期“吏民”的一体性和等级特点》(《中国史研究》第3期)认为,秦汉时期的吏民有时是吏与民的合称,有时却是一体词,指非官僚贵族非贱民奴婢的平民。秦汉吏民既包括可以为官为吏之民,也包括曾经为官为吏之民,还包括正在充当吏职之民。吏民具备为吏的政治标准和财产标准,一般都占有爵位,是一个生活相对富裕的阶层。吏民是秦汉国家生存的基础,是国家授田的主要对象和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他们在社会中处于被统治地位,但却具有政事参与意识,汉代吏民上书已成为有律令规范的制度。吏民还是反抗统治阶级的主要力量。王子今则深入研究了《两汉社会的“小男”“小女”》(《清华大学学报》第1期),认为两汉未成年人中的“小男”“小女”身份包括“使男”“使女”和“未使男”“未使女”,“小男”较“小女”享受更高的社会待遇。他还依据《里耶发掘报告》,对秦汉“小女子”的称谓重新探讨,提出有许多迹象表明,里耶户籍简所见“小女子”是“可以理解为确定的称谓的”(王子今《秦汉“小女子”称谓再议》,《文物》第5期)。
在张家山汉简研究上,本年度许多学者继续倾注着热情。值得一提的,是朱红林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这部专著是作者多年潜心研究的结晶,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二年律令》所反映的汉初刑事法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有些看法颇具新意。张忠炜《〈二年律令〉年代问题研究》(《历史研究》第3期)强调,《二年律令》的“二年”虽具有标识意义,但不宜将之理解为律令颁行或制作年代。根据《行书律》中的具体例证,高帝五年应是汉律制定或施行的时间界限。晋文、李伟则通过辨析以往对《二年律令户律》第323—324简解释的种种矛盾,认为其律文打击的对象实际是“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和“为人名田宅者”两类,而最终目的就是迫使“不为户”者立户。同时,汉代亦沿袭了秦代的“分异令”,分户具有国家强制性质(《从〈二年律令户律〉看汉初立户分户问题》,《中国农史》第3期)。此外,卜宪群发表《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史学月刊》第3期)一文,也依据张家山汉简、云梦秦简、凤凰山汉简、尹湾汉简、里耶秦简等,对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作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如指出经济剥削是秦汉乡里基层行政组织所要承担的主要职能,但不是唯一的经济职能,还有其他诸多经济职能,比如国家维护小农经济稳定与发展的经济措施,乡官里吏都是具体的执行者。薛瑞泽亦发表了《从出土文献看秦汉女性刑法》(《文博》第1期),同样依据张家山汉简和云梦秦简等对秦汉女性刑法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