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治史证据中的“文献史料”,即王国维和陈寅恪所说的“纸上之材料”或“纸上之遗文”,过去学者大多理解为“文献史料”(包括古典文献和历史文献),事实上,“纸上之材料”或“纸上之遗文”还应包括人类学和民族学调查所得的古籍、古文书等“文字史料”。而王氏、陈氏所言“地下之新材料”或“地下之实物”,即指考古史料,它包括有字的考古史料(甲骨文、金文、木简等)和没字的考古史料(出土的无字实物),人类学和民族学调查所得的“实物史料”(古代遗物)同样属“考古史料”一类。如此一来,表面上看区别于“文献史料”和“考古史料”的人类学和民族学调查所得的“调查史料”,实际上它包括的调查所得“纸上之遗文”、“遗传实物”和“口述史料”中前两项应该归为“纸上之材料”和“地下之新材料”的范畴,很难作为区别于“文献史料”和“考古史料”之外的“一重证据史料”,唯有当中的“口述史料”与众不同,独立于“纸上之材料”和“地下之新材料”之外,可视为“二重证据法”之外的另“一重证据”。换言之,在“二重证据”上加上“口述史料”,“三重证据法”于焉成立。一些学者将历史学研究中借助或引入人类学、民族学的史料而不加具体分析视其为“一重证据”史料,更有荒唐者,将引用“国外史料”(即在国外发现的有关中国历史、文化、民族、风俗的“文献史料”和“考古史料”)当作“二重证据”之外的“一重证据”,这是思虑极浅和牵强附会的误识,真学者向不以为然的。
黄氏收集“口述史料”简历
黄氏收集“口述史料”简历在古史研究上,黄现璠是最早突破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而建立“三重证据法”的学者之一。所谓“黄氏三重证据法”,是指黄现璠将历史文献、考古史料、口述历史三者结合起来的治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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