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当中,四民制度贯穿始终。所谓四民,指的是古代中国的四种公民,即士、农、工、商,除此以外,还存在许多“贱民”,他们比四民阶层更低,归为“贱籍”阶层。四民是古代中国政府对于平民职业的基本划分,同时它亦是国家百姓的总称,可以说,四民就是国家的基石。不过职业的种类极多,为何中国古代社会阶层专门将平民们划分为士农工商呢?
“四民”一词最早出现在《管子》,其文曰:“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在《日知录》里说:“士农工商谓之四民,其说始於管子。”顾炎武认为,齐国丞相管仲最先提出“士农工商”说,所以四民制度起源于管仲,而这也是目前最普遍的说法。管仲在齐国进行变法改革,“四民”制度是变法中的一部分,而这也被认为是四民制度的首次实践。除管仲以外,春秋战国时期还有许多人提出士农工商说,比如《春秋谷梁传·成公元年》载:“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 之所能为也。丘作甲,非正也。”《荀子·王制篇》里也有按照士农工商排序的说法。
不过必须要说明的是,管仲所提出的“士农工商四民者”,与后世的“士农工商阶层”是完全不同的。首先,管仲所提出的四民当中的“士”,不是读书人,而是军士。其次,管仲的这一政策是将国民分为军士、农民、工匠、商贾,并按照其各自的专业聚居在固定的地区。这里的划分只是职业上的不同,并没有尊卑之分。管仲认为“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这是说四民都是国家基石,不可或缺。
早在远古时期,中国社会并不轻视商人。在殷商时期,人们十分热衷于从事商业,商人之名由此得来。在商朝灭亡以后,周朝吸取商朝灭亡教训,认为商人过度热衷商业,荒废农业,导致国家不稳,最终灭亡。于是在周朝以后,商人的地位就被不断打压,名义上的地位与奴隶等贱籍无异,被其他阶层鄙夷,比如《逸周书·程典》载:“士大夫不杂于工商。”
然而管仲在提出“士农工商”说的时候,虽然将商放在最后,但不是抑商。管仲本就是商贾出身,而在他的变法当中,他极度重视商业的作用,还颁布了许多促进商业发展的国策。所以说管仲是“四民制度”的提出者没有问题,但若是将导致古代中国商人地位低的帽子扣在他的头上,实在是冤枉。
在春秋战国以后,士大夫阶层地位不断上升,官僚阶级逐渐发展壮大。秦亡以后,汉朝奉行儒家学说,汉武帝更是听取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到科举制度产生以后,读书与做官被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使得读书人的地位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士的概念也在发生改变,军人被划分为军籍,而士则专指士大夫与读书人。就这样,有文化的官吏替代了军士,成为“士农工商”的榜首。《神童诗》中一句“天子重英豪,文章教尔曹;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更是被无数人奉为金玉良言,直到现在依旧被人传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把农业当作立国之本,极度重视农业。秦《田律》规定:出现旱涝蝗虫等灾情以后,各地官员须立刻书面报告情况,即使风调雨顺,官员也需要统计好各地的降雨状况以及收成情况。《仓律》专门以律法规定种籽入仓、存贮、检验、出仓等程序以及亩播种数量。《戍律》规定一户不准同时征调两个以上劳动力服役,违者罚交两副铠甲,就是为了保证不干扰农业生产。《仓律》还规定从事农耕生产官府奴婢,二至九月农忙时节,每人每月可增加半斤口粮,以激励人们从事农桑,确保农业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在名义上自然要给予农民较高的地位。
从对于经济的贡献来看,商人显然要比工匠高,然而统治者却有自己的考虑。不是所有的统治者都像管仲一样出身商贾,大部分的士大夫打心底里鄙夷商贾,认为他们是祸国殃民的逐利小人。比如《汉书》中就主张道:“故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田,犹贱卖以贾……驱民而归之家,皆着于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技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商人较强的流动性以及它对于百姓的吸引力是一个极度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即使商业对于繁荣国家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古代的历朝历代依旧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
随着后世对于四民制度的重新构建,士农工商从对于平民的划分转变为尊卑排序。在户籍制度出现并完善以后,四民制度其实已经成为一种概念,不过统治者显然是需要这种概念的。统治者需要将社会阶层划分为“士、农、工、商”四种阶层,且士要在最前面,以体现示人阶级的特权和地位,农则紧随其后,体现出统治者对于农业的高度重视。工匠在古代并不受重视,所以还要排在农后面。而商贾在奉行重农抑商的古代,自然只能排在末位,被归为“四民”当中的“贱籍”。所以,中国古代社会阶层分为士、农、工、商,是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亦是统治者的需要。
参考资料:
《管子》
《荀子》
《逸周书·程典》
《汉书》 班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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