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海南省教育厅完成《海南省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对学校食堂管理企业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体系、准入管理、日常管理、退出管理等内容均提出明确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堂实施委托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省内其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实施委托经营管理可参照执行。
意见稿明确,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人登记证或者办学机构许可证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学校食堂要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始终保持合法有效。学校食堂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原则上,学校食堂宜自主经营,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如需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经营管理的,实行“零租赁”管理,学校不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此外,学校食堂应保障大众餐(如含平价菜、限价菜)、免费汤等基本伙食项目的供应。除高校外,其他学校食堂均不得引入风味档口(汤粉、汤面除外);高校食堂管理企业在保证大众餐供应量达50%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引入风味档口。
根据意见稿,学生就餐人数大于300人的幼儿园、学生就餐人数大于500人的中小学、高校食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引入;学生就餐人数小于或等于300人的幼儿园、学生就餐人数小于或等于500人的学校宜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入;学生用餐人数大于或等于1000人且有两个及以上食堂的学校,宜引入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经营管理。学校在引入企业经营管理食堂前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经营管理方案,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引入工作。
若对该意见稿有意见建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11月26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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