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总政治部印发《军队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帮助军队人员学习掌握《规定》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总政组织部领导。
问:请谈谈制定《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军队社团管理工作是指对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社会团体及其活动,以及对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含社会团体在军队的分支机构)的管理。
习主席和军委对军队社团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军队人员参加社团必须从严管控。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习主席和军委决策指示、推动军队社团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运行的实际举措。
首先,这是维护我军高度集中统一的客观需要。军队具有特殊性。军队社团管理工作关系军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关系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执行,以法规形式进行系统规范,对于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聚力强军兴军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这是解决现实矛盾问题的紧迫需要。这些年,军队人员参加社团的不断增多,在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违规参加社团、随意参加社团活动、盲目发起成立社团等问题,有的甚至借社团之名谋取私利。解决这方面问题,关键是要制定科学完备的法规制度。
再者,这也是提高军队社团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内在需要。现行军队社团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散见于总政1991、1992和1998年下发的3个文件,有些内容过于原则笼统、规范性操作性不强,有些内容明显滞后于形势任务发展。制定《规定》,是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要求,确保军队社团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治本之策。
问: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有哪些具体条件?
答:军队人员不同于普通公民,参加社团必须与肩负的职责要求相适应,符合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规定》细化明确了相关条件,主要包括:军队人员和单位参加的社团,应当限于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和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或者是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总部和军区级单位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必须由组织安排;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卫生、新闻出版、文艺体育等工作的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确需参加社会团体的,该社会团体必须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特长有直接联系;军级以下作战部队和省军区系统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社会团体,等等。这些条件,充分体现了军队的特殊要求,也便于操作把握。
问:《规定》对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数量有什么要求?
答:《规定》在规范参加社团条件的同时,对不同类别人员参加社团的数量作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每人一般不超过1个;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般不超过2个;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原担任领导职务的每人不超过1个,其他人员不超过2个。
这些规定,是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与个人需求、政策趋向与军队实际、实践经验与以往教训等诸多因素确定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参加数量相对少一些,符合社会组织去行政化的发展要求,也有利于处理好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的主次关系。专业技术干部参加数量相对多一些,主要是考虑部队科研、教学、医疗等领域业务建设有必要借助社会资源。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中,对原担任领导职务的参加数量规定更严一些,既有适应社团去行政化要求的考虑,也是加强离退休领导干部管理、解决现实矛盾问题的需要。
问:对军队人员兼任社团负责人有哪些规定要求?
答:这方面,《规定》明确:军队人员一般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确需兼任的,兼任数量不超过1个;在职人员兼任的,必须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离退休人员兼任的,必须在离退休2年之后,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兼任时间不超过1届。同时还要求,“非艺术类专业的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军队人员一律不得兼任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问题,党、国家和军队历来都是从严控制的。1998年中办、国办专门下发通知,明确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总政随即要求,军队和武警部队干部不得兼任社团(含分支机构)领导职务,并就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情形和审批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有关问题又作了进一步强调。《规定》有关内容,充分贯彻了中央精神,符合军队实际。
问:对军队人员参加社团及其活动有哪些具体管理要求?
答:首先,严把入口审批。在严格规范办理程序的基础上,参加全国性社团的,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干部参加社团的,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团总数超过2个的,必须由总政审批;其他情形的,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规定》还明确,军队人员无《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批准书》,不得参加任何社会团体。
其次,强化监管措施。对军队人员参加社团活动,从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廉政规定4个方面作出硬性规定。同时,明确赋予参加社团人员所在单位应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规定“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所在单位党委、纪委和政治机关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约谈、诫勉谈话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再是,建立退出机制。《规定》首次明确退出社团的4种情形和办理程序,填补了“出口”的制度空白。
问:《规定》对成立军队主管的社团作了细化规范,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主要内容。
答: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武装集团,一般不成立军队编制和条令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考虑,《规定》对军队成立社团,从发起主体、成立理由、主管单位、办理程序等各个环节,作出了系统规范。
在条件要求上,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必须“由总部着眼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需要研究提出”“现行编制机构不便承担,需要以社会团体名义承担”“总部或者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机关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在职正军职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等,这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随意发起成立社团问题。
在规模控制上,规定“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个人会员不超过200人,单位会员不超过20个”。这些规定是通过调研论证慎重确定的,既能保证社团有效发挥作用,又可防止社团机构与军队编制重叠。
在程序规范上,对提出申请、呈报审批、办理登记等程序,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了细化规定,并明确凡成立军队主管的社团均需逐级呈报总政审批后,才能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问:对军队主管的社团怎样实施有效监管?
答:为确保军队主管的社团规范运行,《规定》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了一整套监管措施。主要有:明确军队主管的社团必须“每半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书面工作报告,重点报告人员和机构变动、开展活动、经费来源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会同本级组织、纪检、审计、保密等部门,每年至少对其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1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发展会员、开展活动、财务管理、安全保密等情况”,还要求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总政备案。明确有年检未通过等5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
问:《规定》还就军队人员发起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团问题作了明确,请介绍一下。
答:《规定》专门用一条对这个问题作了规范,文字不长但刚性很强,要求“在职人员不得发起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一般不得发起成立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近年来,由军队离退休干部发起成立的非军队主管的社团不断增多,总的看具有积极作用,也有的“名不符实”。《规定》明确离退休人员和免职人员“确需发起成立的,必须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特殊需要、由组织安排,并且拟成立的社会团体与发起人原工作业务、特长有直接联系”。这些条件设置有利于老同志发挥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也有利于防止发生其他一些问题。
问:总政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安排和要求?
答:学习贯彻《规定》是加强军队社团管理工作的法治举措。根据习主席和军委有关指示精神,总政将专门就学习贯彻《规定》作出部署。主要是组织深入学习理解《规定》精神,熟悉掌握具体要求,强化贯彻执行的意识和能力。按照《规定》要求,从严把握标准条件,认真履行办理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措施,防止搞变通、打擦边球。全军还准备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顿,搞好参加社团情况的清查清理,确保《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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