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三类社会组织的名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
一、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命名应规范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基金会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部队番号以及其他基金会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不得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
二、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以下损害国家尊严或利益等8类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六)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七)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自然人姓名”要规范
社会组织一般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政治活动家的姓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社会组织名称使用自然人姓名的,该自然人不得具有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四、社会组织分支机构命名要规范
社会团体、基金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基金会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社会团体、基金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作为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其所从属社会组织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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