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历来是政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从亚里士多德到布丹,再到洛克,许多政治思想家都曾致力于区分国家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工作,但由于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现象,使市民社会“淹没”于国家之中,以致使西方传统政治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没有在学理上搞清楚国家和社会的区别。直到十八世纪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差别变得明显起来,这项工作才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德国伟大的思想家“黑格尔第一次清楚地表达了这种区别,他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不应把国家本身同‘市民社会’混为一谈”[1](P741),但黑格尔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却“头脚倒置”了。马克思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黑格尔的思想,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科学理论。继而,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当代实践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思想进行再认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与社会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马克思关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论,是从批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的歪曲而开始的。
(一)国家决定社会:黑格尔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认识
在马克思主义以前,政治学普遍存在着把国家和社会相混淆的倾向。作为传统政治学的一个例外,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对这种混淆国家和社会的倾向进行了系统的批判。他反对用社会契约理论来阐明国家的起源和性质,认为社会契约论的错误在于混淆了国家和社会的不同规定性。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时代,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状态由于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而走向解体,社会经济摆脱了政治的直接强制,从而使国家和社会分化为政治和经济这两个主要的,独立领域。这样,商品经济协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便“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黑格尔就是在近代开始形成的国家和社会二元性分化的背景下,以其特有的思辨力从哲学的高度上总结了国家和社会的不同性质。他从绝对理念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对国家和社会的不同规定性在历史上首次作了重要的区别,认为市民社会是绝对精神发展的特殊领域,政治国家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普遍领域。由此,他认为,政治国家在理念发展的逻辑阶段上高于市民社会。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论述到,国家是精神、理性的产物,是绝对精神发展到客观精神的伦理阶段才出现的,是伦理精神高度发展的结果;同时,国家也是由家庭和市民社会发展而来的。他认为,伦理精神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即家庭,它是人与人关系尚未展开的抽象的普遍的伦理实体。家庭的扩大与分裂便发展为市民社会。第二阶段是差别的特殊的伦理精神,即市民社会,它是社会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所以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2](P309)。这些矛盾和冲突市民社会自身无法解决,为了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到市民社会之外、又高于市民社会的领域中去寻求统一的力量,这种力量正是国家。这里黑格尔只提出了市民社会需求国家,但并没有把国家归结为市民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直接产物。第三阶段,是具体的普遍的伦理精神,即国家。黑格尔指出国家的目的乃是“普遍的利益”,国家在本质上是区别于市民社会的政权力量,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2](P263)。这个统一的权力具有至上性和权威性。黑格尔从他的唯心主义理论出发,认为“国家是绝对观念的现实”[2](P252),“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因而它是必然的、永恒的、绝对合理的东西。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他认为,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国家是高于市民社会、优于市民社会、决定市民社会的力量,国家成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存在,都必须以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家庭要向市民社会过渡,市民社会要向国家过渡,因为“国家是达到特殊目的和福利的唯一条件”[2](P263)。这样,市民社会就成了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
总之,黑格尔从绝对理念发展的逻辑序列来把握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理念发展的特殊领域,把政治国家看作是理念发展的普遍领域。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和超越
黑格尔在历史上首次自觉地从理论上把握了国家和社会分化的历史趋势,并把国家与社会区分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领域,这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完成对国家和社会本质的唯物主义考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3](P338)但他的思想存在着错误,表现在:“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些矛盾,并把这些表面当作事情的本质”。[3](P338)所谓“表面上解决”,是指黑格尔一方面把国家和社会的分离看作是理念发展的必然环节,一方面又把扬弃这种分离看作是理念发展的必然结果,并根据理念发展的普遍性质规定了国家高于社会的性质。这样,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和国家分离不是从历史和现实的过程中来把握的,市民社会和国家作为理念发展的逻辑规定完全歪曲了它们作为历史规定的涵义,从而在逻辑上形成了国家决定社会的唯心主义结论。针对黑格尔的错误,马克思深刻地批判道:“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如果理念变为独立的活动主体,那么现实的主体(市民社会、家庭、情势、任性等)在这里就会变成和它们自身不同的、非现实的、理念的客观要素”。[3](P251)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从表面上看,马克思像黑格尔一样也承认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但从本质上看,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述可以说是彻底的创新。马克思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始终站在现实历史和社会的基础上,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
在批判黑格尔逻辑学的基础上,马克思把黑格尔颠倒的历史观又重新颠倒了过来。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在理论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不在于这种矛盾是作为一种逻辑的冲突表现了社会发展的一个环节,而在于它反映了一种历史必然性。因而,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矛盾的认识主要是“理解这些矛盾的根源和必然性,从它们的特殊意义上来把握它们。但是,这种理解不在于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到处去寻找逻辑概念规定,而在于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3](P359)按照“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国家不是社会的主宰物,而是社会的产物。“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文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然条件。”[3](P252)至此,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之久的关于国家决定社会的历史观,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第一次遭到了认真的清算。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理论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思想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自己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后来这一理论又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具体地说,这一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社会决定国家:国家来自于社会
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首先把国家和社会的分离看作是历史的过程和现实的存在,然后从中发展自己的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研究国家生活现象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3](P216)在马克思看来,国家生活现象的基础不是“绝对观念”或“人的理性”,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客观关系。这种社会客观关系并不像“社会契约论”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混沌的主体,而是受制于生产力发展的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市民社会的性质时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这就是市民社会。”[4](P41)实际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或交往关系的代名词,并把它看作是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根据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国家决不是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以充分的材料证明,“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象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
毋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5](P166)恩格斯后来又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也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5](P192)国家问题归根到底应从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解释。“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和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有了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5](PP320-321)这段话可谓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以及国家本质的相当经典的表达。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在理论上不仅科学地阐明了国家的起源,而且准确地阐明了社会制约国家的历史地位。
(二)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国家脱离并驾驭着社会
国家原本产生于社会,但因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它脱离了社会的母体,转而成为社会的“异己力量”,成为统治工具。马克思在《政治人类学笔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运用丰富的历史材料说明了国家从社会中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证明了国家怎样从社会产生又怎样变成为社会的强制力量。
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的,作为社会存在与发展的要求的产物,它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而萌芽的。仅此而言,国家是没有力量与社会相脱离的,相反,它应在社会之中,成为社会保持自身的存在与发展的工具。促使国家与社会脱离的因素是国家产生与存在的核心前提:阶级差别与阶级对立。“起初只允许充当社会工具的国家政权”,就开始“逐渐脱离社会而独立”。因为掌握特权并居统治地位的人们,在把自己的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共同利益”的同时,却把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工具而萌芽的国家政权一下子变成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就开始与社会相脱离。
国家是阶级冲突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的出现,将使不可调和的阶级冲突和矛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形式之下,以免这种矛盾和冲突导致社会解体,并在保证社会统一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国家相对于社会各个阶级来说,似乎是作为阶级冲突之外的一种力量出现。恩格斯把这种力量称为“第三种力量”[5](P249),恩格斯认为,这种力量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在形式上获得了对于相互冲突阶级的独立性;既然如此,国家与社会相脱离时也不能不在表面上与各种冲突阶级相脱离,以“第三力量”的身份,驾驭着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对立阶级,这就意味着国家对社会有一种强大的反作用。在前资本主义时期,这种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国家不仅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管理机构,而且也操纵和控制社会的一切领域,从而客观地形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趋势。这在封建的中世纪时代具有典型的表现。那时,国家和社会混为一体的状况得到了更加极端的发展。因而,马克思认为,中世纪的一切社会领域,如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具有政治性质。社会经济在政治国家的超强控制下只能处在萎缩状态,国家对社会一切领域无孔不入的渗透,阻碍了社会正常的发育过程。历史上,国家对社会的这种超常干预和无限制控制必然在观念上造成了国家决定社会的假象,从而形成了人们对国家的崇拜,并把国家看作是决定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
(三)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社会摆脱国家的控制
国家相对于社会具有独立性,并对社会具有很强的控制作用,并不等于说,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国家是决定性因素,而社会是被决定性的因素。从根本上讲,尽管国家是一种与社会相脱离的力量,但它“不是一个具有独立发展的独立领域”。到了十八世纪,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状态由于市场(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而趋向解体。社会发展把经济领域从国家的政治控制下解救出来,使政治和经济相对分化。
由国家来管理社会是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由国家管理到多大程度,实际取决于社会自身的“发育”程度。当社会处在落后的幼稚的状态中时,国家有可能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但是,国家把全部社会权力都占为己有,并不有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因为社会的经济活动有着和国家的政治活动根本不同的运行规律。政治对经济的无限制干预,只能使经济萎缩发展。因此,社会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政治和经济的二元化,其实质也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6](P119)马克思认为,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所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完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过程,即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把政治管理职能完全交给国家,而国家则把社会经济职能完全归还于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自由经济完全“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同时,“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7](P70)。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是社会走向成熟和自觉的重要标志,它反映着这样一种特定关系:社会经济由于摆脱政治的强制,使国家和社会由此分化为政治和经济两个主要的独立领域。当然,近代资本主义所完成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并没有使国家完全放弃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作用,相反,资产阶级国家运用政治法律手段来充分保障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但资本主义的国家干预作用和封建的超经济强制已有本质的区别。为此,马克思说:“资产阶级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须的范围内。”[7](P412)总之,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分化实际上已经预示着“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性方向,因为国家把本属于社会的经济权力重新还给了社会。因此,这种分化也是国家回归社会的必经阶段。
(四)国家与社会的统一:国家终将回归社会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从最终意义上说,政治国家终将统一于市民社会。社会分裂出国家并由国家来支配,并不意味着社会将永远屈从于国家的统治。社会决定国家的本体地位,决定了国家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并且终将回归社会,完成与社会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无论在其早期的著作,还是他们的晚期的著作,都始终贯彻了这一思想。
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过程不是一个无限延续的阶段,它总是向着国家和社会重新统一的方向发展。国家和社会统一的实质就是国家的自行消亡,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灭,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的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的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5](P170)这就是说,当阶级消灭后,作为解决阶级矛盾的工具的国家,就成为社会上所不需要的东西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还认为,“国家消亡”是一个渐进性和自发性的过程。所谓的渐进性,是指国家消亡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谓的自发性,是指国家的消亡不是什么人发布命令的结果,它是国家这个事物自身发生作用的结果,是国家在充分发挥了自己职能之后的必然归宿,也就是说,它不是被废除的,而是自行消亡的。至于国家消亡的具体时间和采用什么形式等细节问题,“只能作为悬案,因为现在还没有可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材料”[8],有待于未来的实践加以证明。列宁还推断了“国家消亡”要大致经过政治国家、非政治国家和国家完全消亡三个阶段。
在国家消亡的过程中,作为国家和社会逐步统一的具体表现,就是国家政治统治的职能的不断衰退和最终消失,而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其标志是:国家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干预将逐步减少直至完全放弃,最后完全取消国家的经济职能;同时,人民广泛地参与国家政治管理,真正实现人民主权,使公共权力逐步失去其政治性质,最后纯粹成为社会内部的一个管理机构。[6](P92)恩格斯在描述国家最终消亡的情形时说:“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8](P411),国家的产生是公共权力与社会分离的结果,一旦公共权力逐步由少数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大多数乃至全部成员手中并为其自觉运用时,国家又将实现与社会的结合。国家的政治权力已失去存在的意义。国家的消亡将使国家重新回归到社会,并仅仅作为一个社会管理机关服务于社会。但是,国家和社会的统一不是退回到中世纪那种国家和社会溶于一体的状态,即国家对社会的超常干预状态,而是经过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过程来达到人民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这一目的,使抽象的国家不再是一个统治因素。由此,人类经历一个无国家社会——国家社会——无国家社会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从而达到一个更高级的发展阶段。未来社会的发展将是在更高形式上复归到历史本来的面貌。为此,恩格斯说:“这将是古代民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的复活。”[5](P175)
三、研究和学习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几点启迪
任何国家的畸变,社会的扭曲,都导源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倾斜与失衡。自国家产生到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为止,国家与社会始终处于不协调的状态,致使发生在国家身上的不良征象长期得不到纠正。尽管对它的理论校正从启蒙运动经过马克思、恩格斯已完成了上百年,但其实践的校正却仍需要长期的努力。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平衡奠定了基础,但由于这一制度的历史尚短,不可避免地带有旧制度的残余。恢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正常状态,依然是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使命。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对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启迪。
首先,坚持社会决定国家的原则,克服官僚政治的弊端。确定社会决定国家的基本关系是正确理解国家职能的弱化的主要理论依据。该原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改革实践所具有的指导意义表现在:用这个原则来反观我国几十年来的政治经济建设,可以明显地看出,我们过去在指导思想上不能彻底地贯彻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相反,很大程度上却受到了国家决定社会的思想的影响,“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有关国家的事物的崇拜”[9](P336),认为社会的所有权力都应交由国家来掌握,社会所有的活动都必须在国家的安排下进行。这样一来,势必会出现社会权力萎缩,国家权力膨胀的现象,从而导致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弊端。很显然,国家决定社会的观念是社会主义改革中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思想障碍。因此,我们要取得社会主义改革的成功,首先必须完成观念上的转变,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作为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并相应地树立国家为社会服务、社会制约国家的思想和国家职能逐步弱化的观念。总之,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应当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精神实质,均在于正确地处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其次,坚持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原则,完成政府职能转变。由于我们过去对马克思主义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以及实践政策上的失误,实行了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造成了国家包揽社会、权力侵吞权利的现象,阻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并严重消解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事实证明,这种以政治国家为核心的一体化结构已经成为现代化的障碍。为此,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重新去调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和效率;通过发展市场经济,推进自由自主、平等互利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其目的是把社会从国家的控制下脱离出来,并确立两者的良性互动关系,确立国家与社会、国家和个人、中央和地方的有机均衡和民主整合状态,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理配置。长期以来,我们存在着政企不分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国家和政府包办和干预一切经济过程,使经济成为政治的附庸,不能按自身的规律去运行,这严重窒息了企业的活力。因此,在实行政企分开的今天,正确地估计国家和社会的二元性分化在社会发展总过程中的地位即它的不可逾越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政企分开并不是说,不要国家的宏观干预,只是说,这些干预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必须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通过政治手段来进行。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性分化原则,正是我们实行政企分开,完成政府职能转变的理论依据。
第三,坚持国家与社会统一的原则,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相统一的思想,不仅揭示了国家自行消亡的历史趋势,而且揭示了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的必要性,这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政治民主的实质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无庸讳言,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国家和社会的矛盾尚未彻底解决。社会主义政治改革应当根据国家和社会相统一的原则,向彻底的真正的人民民主制度方向发展。为此,通过政治改革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渠道,使人民群众更直接、更广泛地参与国家政治,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政治举措,是国家和社会相统一的必然要求和基本途径,是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内容。公民参与政治的广泛性、普遍性和直接性如何是衡量国家和社会统一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社会通过政治改革使人民参与国家管理,这和国家通过经济改革把经济权力还给社会即社会在经济上要求自主权一起,构成了国家逐步回归社会的两条基本路径。[6](P125)也就是说,坚持国家与社会相统一的原则,在现阶段并不意味着国家立即自行消亡,而是建立并完善社会参与的各种政治组织形式,以便从组织制度上保证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从而真正体现出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的历史性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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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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