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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判断和社会普遍认知对法律运用的影响

法律价值判断和社会普遍认知对法律运用的影响法律价值判断和社会普遍认知对法律运用的影响

一、法与情的理解

电影里面警察局长让办案民警继续查案的时候,说“法大于情的事情你还见得少吗”。这里面体现了两个问题:

1、法大还是情大?一直以来,法大于情这句话中的“情”被解释为人情、感情、私情,这句话的意思是无论何种感情,只能在成文法律框架内影响法律实施,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一时标榜为法律工作者严格执法、不徇私情的准则,生动刻画了法律作为国家机器的冷酷、严苛。但如果这里的“情”,指的是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规则和人性、人权,法还能大于这“情”吗?法是不是应当容这“情”?

2、民警是否应当继续履职。很多人都认为,勇哥都不应该构成犯罪,民警自然无需继续侦查。但个人认为民警应当继续履职。一是公安机关是领导体制,公安局长的命令未违法,下属应当执行;二是虽然在民警的心中已经认为抓捕勇哥的公务行为与良心、人性相背离,两者无法统一,但其个人的对错判断不能取代法律“司法结论”;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游走于罪与非罪领域的行为时,其不能自我判断决定是否无罪,而应将此交由检法机关,检法机关实际上承担着通过个案矫正和完善社会价值观的重任。换句话说,我们不能一边要求电影中的民警不办案、放弃职责,另一边又谴责现实中公安机关消极立案、惰性执法。

二、检法机关可以做哪些

勇哥被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了他三年刑。事情发展成这样,法律错了吗?法律没有错,是执法出现了错误,是司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的精神,机械的甚至是错误的执法,导致结果与社会道德、人性相背离。在本片中,作为检法机关如果办理此案时,可以有下面几种思路:

1、从法的精神和法的渊源来看,法律的适用必须符合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规则和人性,符合公序良俗。尤其是社会主义法律,更是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生存权在人权中处于首要位置。在本片中,当生存权和维护国家关税、知识产权的制度发生矛盾时,如何抉择?显然是前者。甚至印度、老挝等国家直接规定专利强制许可,来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安全。陆勇等人为了生存,没有去偷去抢,虽然伤害到了关税和知识产权保护,但后者是现代社会二级价值制度,与生命权之价值比较,不可同日而语。退一步,即使选择维护后者,也不应刑法介入。

2、从法的理论上也可以解决,如期待可能性理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理论的原理,都可以解释勇哥的行为。世界上不可能有哪个法典可以把所有情况都考虑到,不可能完美完善到一丝漏洞没有,有时候法律在空间和时间边界上保护不到位,就要允许公民自救,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如本片中,多少白血病人时刻失去生命,本应是政府公权力救济,但在死亡的威胁下,只能选择通过走私获得生存的延续。此时的法律不应再强人所难,限制这些人的私力救济,这无疑是违背了最基本的人性。

暴力犯罪领域,大家都可以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理论,可是换个领域不是同样的道理吗?在高额的药品价格剥削面前,没钱的病人只有死路一条,那病人为了活命走私药品虽然是违法的,同样应当可以免责!我认为这才是法律的本意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把人送进监狱,断人生路。

3、从法的字面解释上,来解决此案。刑法中规定的“假”药,如何界定?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什么是假药。但个人认为,《药品管理法》更适合行政管理,具体到刑法上,“假”药的标准理应更高更严格。另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也是出罪的理由。

4、即使起诉,量刑上也可以适用刑法规定,报请最高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5、办案时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有个有意思的问题,如果这个电影当中黄毛驾车没出车祸,被逮到了,成为一个案件,大家会怎么看待这个人?首先肯定是印象不好,从小离家出走,文化程度不高,工作在最底层,凶狠好斗,打院士是他头一个上去踹的,警察来检查的时候,所有人都老老实实的蹲着,他还敢跟警察瞪眼,而且敢冲撞警车、抗拒抓捕,简直不知死活,就应该重判他。可是这样的一个人,患病后家境贫寒,他可以为了不拖累父母独自出走,虽然没有文化,但在外多年靠在屠宰场工作独自谋生,而未偷未抢,他在全片中动用暴力,全是为了病友,说到底是为了良心,抗拒抓捕是为了掩护勇哥,这也是种担当。 是什么让黄毛变成了一个“恶狠狠冷冰冰充满挑衅,看着沉默寡言,却随时准备不要命”的样子,而在这背后,却躲藏着一个刚满二十岁善良、勇敢、坚强的底层青年。司法机关能够做什么?不能简简单单的读完卷宗、写完报告和起诉书后,就撒手不管、完事了,而是能够通过这些表面化的东西看到背后,黄毛抗拒抓捕、冲撞警车的行为,应当被惩处,公诉人可不可以在庭上为他说句公道话,让大家了解他的犯罪是他悲剧人生的结果,并建议法庭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三、法律价值判断是能动适用法律之准则

如果司法机关对陆勇案作不起诉,就是屈从于民意的结果?不,我认为屈从的实际上是法律的价值观取舍。

法律取的是朴素的公平,而不是机械执法。片中的这些白血病患者,说白了就是穷病。没有钱维持高昂的治疗,而少数有钱人则可以毫不犹豫的使用天价药,那生存权是不是在财富面前,明显有了本质的不一样。的确,这是社会的残酷,客观上也是现实。但权不阿贵,社会制度不应当继续维护、怂恿这等不公平的扩大和深入,更不应采用刑法规制。生命尽管出生时不平等,但健康向上的社会理应为成长提供尽量公平的机会。

法律取的是公义,而不是私利。我国现行的医药定价机制与医疗报销制度,使得包括陆勇在内的患者不得不直面昂贵的医药费负担。法律不是万能的,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但司法机关不能总以“法律滞后性”而逃避自身价值观重建的职责,偷懒性的选择起诉、判决定罪,否则大家总以为法律有一天总会完善的,殊不知这期间多少人被当成了“小白鼠”和牺牲品。所以在层出不穷的现实情况下,司法机关就法律规范的理解产生争论时,应当结合价值判断,争论法律应当是什么,不可一味固守先前理解。当然,这不代表着可以随意曲解法律。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机关可以随意曲解法律,可怕的不是“曲解”,而是“随意”,以及为何曲解没有纠正等,追根溯源的,永远不是法律问题。

四、社会普遍认知是法律社会的基础

法律起源于伦常,伦常逐渐演变为法律,立法也必须与伦常保持一致。萨维尼说过,法律体现的是民族精神。所以法律是社会认知的产物和触觉延伸,法律的制定、完善,不可能脱离社会普遍认知。因此,尽管法律工作是专业性相对较强的领域,但与其他技术类别相比,其无法脱离社会意识而存在,其也必须尊重社会普遍认知。社会认知的高低,取决于经济、政治、文化多个综合因素,尤其是现代网络社会,与相对闭塞的过往相比,社会认知更具有普遍性,普世价值观、朴素正义论也更有市场,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下,民意和法治完善应是相辅相成,而不是对立面。更何况,民意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无限膨胀的民意,是无底线、无原则的民意。民意是大水,引导好了能载舟,一味堵塞就成了洪水。

只要现行的专利制度与医疗体制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改善,陆勇案就不可能仅仅是个案。个人认为,如果只在量刑阶段考虑公序良俗,也无法满足人们在法理与道德之间的平衡取舍。从古至今,中华民族都是极其重视伦理和道德的,无论如何,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在任何情况下,以法律的名义行压制社会伦理之实,将国民逼到要么违法犯罪要么倾家荡产或者失去生命的困境,都不可能获得起码的正当性。而我们司法机关,不能坐视不理,而应积极追求情理法统一,维护法律的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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