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与情的理解
电影里面警察局长让办案民警继续查案的时候,说“法大于情的事情你还见得少吗”。这里面体现了两个问题:
1、法大还是情大?一直以来,法大于情这句话中的“情”被解释为人情、感情、私情,这句话的意思是无论何种感情,只能在成文法律框架内影响法律实施,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一时标榜为法律工作者严格执法、不徇私情的准则,生动刻画了法律作为国家机器的冷酷、严苛。但如果这里的“情”,指的是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规则和人性、人权,法还能大于这“情”吗?法是不是应当容这“情”?
2、民警是否应当继续履职。很多人都认为,勇哥都不应该构成犯罪,民警自然无需继续侦查。但个人认为民警应当继续履职。一是公安机关是领导体制,公安局长的命令未违法,下属应当执行;二是虽然在民警的心中已经认为抓捕勇哥的公务行为与良心、人性相背离,两者无法统一,但其个人的对错判断不能取代法律“司法结论”;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游走于罪与非罪领域的行为时,其不能自我判断决定是否无罪,而应将此交由检法机关,检法机关实际上承担着通过个案矫正和完善社会价值观的重任。换句话说,我们不能一边要求电影中的民警不办案、放弃职责,另一边又谴责现实中公安机关消极立案、惰性执法。
二、检法机关可以做哪些
勇哥被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判了他三年刑。事情发展成这样,法律错了吗?法律没有错,是执法出现了错误,是司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的精神,机械的甚至是错误的执法,导致结果与社会道德、人性相背离。在本片中,作为检法机关如果办理此案时,可以有下面几种思路:
1、从法的精神和法的渊源来看,法律的适用必须符合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规则和人性,符合公序良俗。尤其是社会主义法律,更是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生存权在人权中处于首要位置。在本片中,当生存权和维护国家关税、知识产权的制度发生矛盾时,如何抉择?显然是前者。甚至印度、老挝等国家直接规定专利强制许可,来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安全。陆勇等人为了生存,没有去偷去抢,虽然伤害到了关税和知识产权保护,但后者是现代社会二级价值制度,与生命权之价值比较,不可同日而语。退一步,即使选择维护后者,也不应刑法介入。
2、从法的理论上也可以解决,如期待可能性理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理论的原理,都可以解释勇哥的行为。世界上不可能有哪个法典可以把所有情况都考虑到,不可能完美完善到一丝漏洞没有,有时候法律在空间和时间边界上保护不到位,就要允许公民自救,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如本片中,多少白血病人时刻失去生命,本应是政府公权力救济,但在死亡的威胁下,只能选择通过走私获得生存的延续。此时的法律不应再强人所难,限制这些人的私力救济,这无疑是违背了最基本的人性。
暴力犯罪领域,大家都可以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理论,可是换个领域不是同样的道理吗?在高额的药品价格剥削面前,没钱的病人只有死路一条,那病人为了活命走私药品虽然是违法的,同样应当可以免责!我认为这才是法律的本意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把人送进监狱,断人生路。
3、从法的字面解释上,来解决此案。刑法中规定的“假”药,如何界定?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什么是假药。但个人认为,《药品管理法》更适合行政管理,具体到刑法上,“假”药的标准理应更高更严格。另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也是出罪的理由。
4、即使起诉,量刑上也可以适用刑法规定,报请最高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5、办案时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有个有意思的问题,如果这个电影当中黄毛驾车没出车祸,被逮到了,成为一个案件,大家会怎么看待这个人?首先肯定是印象不好,从小离家出走,文化程度不高,工作在最底层,凶狠好斗,打院士是他头一个上去踹的,警察来检查的时候,所有人都老老实实的蹲着,他还敢跟警察瞪眼,而且敢冲撞警车、抗拒抓捕,简直不知死活,就应该重判他。可是这样的一个人,患病后家境贫寒,他可以为了不拖累父母独自出走,虽然没有文化,但在外多年靠在屠宰场工作独自谋生,而未偷未抢,他在全片中动用暴力,全是为了病友,说到底是为了良心,抗拒抓捕是为了掩护勇哥,这也是种担当。 是什么让黄毛变成了一个“恶狠狠冷冰冰充满挑衅,看着沉默寡言,却随时准备不要命”的样子,而在这背后,却躲藏着一个刚满二十岁善良、勇敢、坚强的底层青年。司法机关能够做什么?不能简简单单的读完卷宗、写完报告和起诉书后,就撒手不管、完事了,而是能够通过这些表面化的东西看到背后,黄毛抗拒抓捕、冲撞警车的行为,应当被惩处,公诉人可不可以在庭上为他说句公道话,让大家了解他的犯罪是他悲剧人生的结果,并建议法庭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三、法律价值判断是能动适用法律之准则
如果司法机关对陆勇案作不起诉,就是屈从于民意的结果?不,我认为屈从的实际上是法律的价值观取舍。
法律取的是朴素的公平,而不是机械执法。片中的这些白血病患者,说白了就是穷病。没有钱维持高昂的治疗,而少数有钱人则可以毫不犹豫的使用天价药,那生存权是不是在财富面前,明显有了本质的不一样。的确,这是社会的残酷,客观上也是现实。但权不阿贵,社会制度不应当继续维护、怂恿这等不公平的扩大和深入,更不应采用刑法规制。生命尽管出生时不平等,但健康向上的社会理应为成长提供尽量公平的机会。
法律取的是公义,而不是私利。我国现行的医药定价机制与医疗报销制度,使得包括陆勇在内的患者不得不直面昂贵的医药费负担。法律不是万能的,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但司法机关不能总以“法律滞后性”而逃避自身价值观重建的职责,偷懒性的选择起诉、判决定罪,否则大家总以为法律有一天总会完善的,殊不知这期间多少人被当成了“小白鼠”和牺牲品。所以在层出不穷的现实情况下,司法机关就法律规范的理解产生争论时,应当结合价值判断,争论法律应当是什么,不可一味固守先前理解。当然,这不代表着可以随意曲解法律。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机关可以随意曲解法律,可怕的不是“曲解”,而是“随意”,以及为何曲解没有纠正等,追根溯源的,永远不是法律问题。
四、社会普遍认知是法律社会的基础
法律起源于伦常,伦常逐渐演变为法律,立法也必须与伦常保持一致。萨维尼说过,法律体现的是民族精神。所以法律是社会认知的产物和触觉延伸,法律的制定、完善,不可能脱离社会普遍认知。因此,尽管法律工作是专业性相对较强的领域,但与其他技术类别相比,其无法脱离社会意识而存在,其也必须尊重社会普遍认知。社会认知的高低,取决于经济、政治、文化多个综合因素,尤其是现代网络社会,与相对闭塞的过往相比,社会认知更具有普遍性,普世价值观、朴素正义论也更有市场,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下,民意和法治完善应是相辅相成,而不是对立面。更何况,民意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无限膨胀的民意,是无底线、无原则的民意。民意是大水,引导好了能载舟,一味堵塞就成了洪水。
只要现行的专利制度与医疗体制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改善,陆勇案就不可能仅仅是个案。个人认为,如果只在量刑阶段考虑公序良俗,也无法满足人们在法理与道德之间的平衡取舍。从古至今,中华民族都是极其重视伦理和道德的,无论如何,法治应当是良法之治,在任何情况下,以法律的名义行压制社会伦理之实,将国民逼到要么违法犯罪要么倾家荡产或者失去生命的困境,都不可能获得起码的正当性。而我们司法机关,不能坐视不理,而应积极追求情理法统一,维护法律的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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