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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
1.省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
2.市文件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1〕28号)
政策详情
1.受益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不包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和因病退休人员)。
2.政策内容及执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申请养老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300元,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享受补贴期限最多1年。
3.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2)实现灵活就业,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内,且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
4.申请渠道
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常住地社区。
5.办理要件
《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
6.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持《就业创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常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2)受理: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①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②符合条件,将信息资料录入信息系统。
(3)审查:街道、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批: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批。
7.政策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新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抚人社发〔2021〕28号)文件执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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