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性”说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成为经济法学界的通说之一。 经济法学者不断对其进行构建, 形成了社会本位、 形成社会调节机制、 具有社会公共性经济法律关系以及以整体主义方法论的立场来解释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的基本共识。 但“社会公共性” 说在社会利益、 社会公共干预、团体社会问题中还存在分歧, 本文以此为重点展开论述, 对“社会公共性” 说进行了认真的分析。 首先, 本文对社会利益与经济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指出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调节与平衡各种利益, 而经济法的存在在于其维护了有别于其他法律的利益。 第一, 维护经济社会的整体利益; 第二, 维护经济合作; 第三, 维护经济安全。 对于国家存在竞争以及代议制本身的局限性而形成的国家利益异化等问题,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 还需设计一套保障国家在经济领域内实现代表社会公益的机制。 其次, 对社会公共干预与经济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从主体、 性质、 身份、 目的、 调节机制五个方面对社会公共干预与国家干预进行了 对比, 总结出经济法所建立的社会调节机制包括社会公共干预, 而非国家干预的原因。 第一, 经济法所包含的各项干预性措施都是以经济社会的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的; 第二, 在干预措施的行使中, 社团起着重要作用, 形成一种社团参与的社会调节机制; 第三, 为确保政府机关干预, 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还形成了一种政府、 公众与社团竞争代表公益的机制。 最后, 对团体社会与经济法进行了分析。 文章介绍了 团体社会的由来,并指出在经济领域中, 经济法是作为经济社会中的团体社会之规则而存在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 总结出团体社会的规则构成内容。 本文最后做出总结, “社会公共性” 说是我国近年来发展出的经济法领域的重要学说之一, 对经济法的产生于发展做出了较有力的解说。 但“社会公共性”说还有其局限性, 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社会公共性
社会公共性“社会公共性”说随着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确立成为经济法学界的通说之一。经济法学者不断对其进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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