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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茂东:明确定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任茂东:明确定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法制日报讯记者陈丽平近日在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提出,要用法律来定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任茂东委员提出

法制日报讯记者陈丽平近日在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提出,要用法律来定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任茂东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要用法律定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诉讼主体。是以人数多少来定位“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从公共资源和财产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公共利益”,抑或是其他标准?同时,也要明确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区别在哪里。民事诉讼法对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要与其衔接好。

二是处理好公益诉讼与政府行为的关系。依照草案规定,只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就可以提起诉讼。政府出台政策,制定文件,会涉及公众利益。这些行为应当排除在条款适用范围之外,草案对此应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

三是处理好公益诉讼与多人共同诉讼的关系。许多情况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表现为损害了多人利益。对损害多人利益的行为,公民个人可以依法提起共同诉讼。实践中,公益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关系怎样处理,针对同一行为是否可以同时提起两种诉讼,草案应当明确。

四是公益诉讼的被告向谁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被告因污染环境所支付的赔偿款是给国家,还是给受到损害的公民个人或组织?草案对此也应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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