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记者陈丽平近日在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提出,要用法律来定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任茂东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要用法律定义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诉讼主体。是以人数多少来定位“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从公共资源和财产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公共利益”,抑或是其他标准?同时,也要明确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区别在哪里。民事诉讼法对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要与其衔接好。
二是处理好公益诉讼与政府行为的关系。依照草案规定,只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就可以提起诉讼。政府出台政策,制定文件,会涉及公众利益。这些行为应当排除在条款适用范围之外,草案对此应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
三是处理好公益诉讼与多人共同诉讼的关系。许多情况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表现为损害了多人利益。对损害多人利益的行为,公民个人可以依法提起共同诉讼。实践中,公益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关系怎样处理,针对同一行为是否可以同时提起两种诉讼,草案应当明确。
四是公益诉讼的被告向谁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被告因污染环境所支付的赔偿款是给国家,还是给受到损害的公民个人或组织?草案对此也应明确规定。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