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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什么是《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典》的使用语境来看,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时,其假定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存在张力或者冲突

【按】截至目前(2020年6月1日中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仍然没有公布《民法典》的官方正式版,各个公众号推送的所谓正式完整版,均为赝品。判断方法很简单:第一编第六章第四节的小标题是否完整。赝品如下图:

利益内涵简答_内在利益_社会利益的内涵

尽管是赝品,但后续将要公布的正式版本不会再有实质性改动,因此不妨碍我们对其初步学习研究。今天讨论的问题是: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什么关系?

一、民法典中的“公共利益”

民法典中,“公共利益”一词共出现8次,其中,总则编1次、物权编2次、人格权编5次。总责编和物权编的3次出现均与征收、征用土地有关。具体情况如下:

利益内涵简答_内在利益_社会利益的内涵

二、民法典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中,“社会公共利益”出现3次,其中,总则编2次、合同编1次。具体情况如下:

利益内涵简答_内在利益_社会利益的内涵

三、“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纯粹从字面上看,“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什么区别。但从具体语境来看,二者还是存在细微的差异。从《民法典》的使用语境来看,使用“公共利益”一词时,其假定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存在张力或者冲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抑制或者牺牲“个人利益”;使用“社会公共利益”一词时,强调的是“个体利益”的行使存在边界,在边界以内可以行使,超出边界即为禁止,这个边界,就包括“社会公共利益”。申言之,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积极性的,保护“公共利益”可以以否定“个体利益”为代价,“公共利益”是否定“个体利益”的正当理由;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消极性的,“个体利益”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滥用,“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行使的边界。

四、谁来以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纸上谈兵容易,具体适用很难。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作为私权保障的权利宣言,在引入“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抑制私权的正当理由和行使边界时,面临着什么是“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谁来界定 “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这几个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出现套用“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来打压私权的情形。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大约20部法律中出现了“公共利益”一词,大约60部法律中出现了“社会公共利益”一词,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解释何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许将这个概念交给立法机关来界定,显得有些要求过高——事实上,将该问题交给任何一个机关,都难以妥善解决。诚如刘连泰教授所言:“力图对公共利益给出一个一劳永逸的定义,只能是人类在公法领域的认识论狂想。”(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史哲》2006年第2期 )不止在公法领域,私法领域也是如此。这个问题,只能留给个案中靠司法智慧和艺术解决。在刘文中,采用反向解释的方法,指出政府自身的利益、商业利益和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都是“公共利益”的假冒形态,不能作为“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恰如一个在漫漫黑夜里寻找目的地的人,我们也许无法告诉他如何才能到达目的地,但我们告诉他哪几条路是歧路仍然是有意义的(虽然我们告诉他的歧路是不完全的列举),至少可以避免几次可能的无功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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