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版了两本好书,一本胡庆钧、廖学盛主编的《早期奴隶制比较研究》,另一本是多杰才旦主编的《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形态》,这两本书的共同点是用中国的具体的民族学材料,来论证社会形态的内容,对于社会形态学说的理论,有很大的推进作用。T农奴制一书已有人评介,奴隶制一书在捧读之后,也想略作几句介绍,借以表示对这一研究成果的尊重。但因我已多年不研究奴隶制度的历史,只能就一些理论观点稍作探讨。
我认为奴隶制比较研究一书有以下三大优点:
1,本书用中国凉山彝族奴隶制的大量调查材料,比较研究历史上的中外奴隶制,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19世纪正是利用了印度人、印第安人,以及亚欧各地原始居民的调查材料,才建立了公社学说、原始社会的学说、社会形态更替的学说等。而到了20世纪,大量的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的具体材料的出现,使得如何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又发生了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我以为其中的重要途径之一也还是要更深入地、科学地应用民族学、人类学的材料进行研究。我国有大量的这方面的材料,可惜用得较少。这部著作在这方面开了一个好头,值得祝贺。
2,本书的内容,无论中国的商代奴隶制、凉山彝族奴隶制,还是外国的希腊罗马奴隶制、日耳曼人的奴隶制等,都是根据原始材料,努力精心研究的结果。
3,本书是研究社会形态学说的,我以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题目。近十几年来,国内史学界思潮汹涌,新说迭出,可喜可贺。社会形态学说则似乎是一种旧说,问津者少,亚细亚形态的研究,也日趋沉寂。学术研究最忌追求轰动效应,但社会形态学说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题目,理应得到比现在更多的关注。因为即使拿被认为是时髦的现代化问题来说,把社会划分为传统与现代两个阶段,也还是要研究何为传统社会,何为现代社会,对这两个社会的定义仍争论不休,而由于传统与现代往往不能成为对立的两极,所以也有人对这种分法提出异议。我想到现在为止,还不能否认社会分阶段发展的理论,所以说社会形态学说的研究依然有重大的意义。本书即是用具体的研究,来证明古代世界存在着奴隶社会,并在奴隶社会的理论上做出了一些重要的发挥。如果我体会不错的话,它大约是:
(1)把奴隶社会中的奴隶统一划分为物化奴隶和分居奴隶(也可称为古典奴隶和授产奴隶),认为这两种奴隶在古代世界中长期存在。这就为肯定奴隶社会在古代世界普遍存在奠定了基础,也为不同意苏联学者过去把奴隶社会划分为东,西方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或两种不同的类型奠定了基础。
(2)对奴隶的定义也做出了新的说明,认为要从经济地位和法律身分两方面(即阶级和等级)来认识奴隶,并主张奴隶是否具有财产权对他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他的人身被主人占有。最早的奴隶来源于对外氏族成员的奴役,和奴隶主没有血缘关系,奴隶制是在奴役外族的基础上发展的。
(3)在肯定奴隶制普遍存在的基础上,进而肯定古代世界奴隶社会的普遍存在。其论证的方法不再纠缠一个社会中奴隶的数目,而是指出奴隶社会是在原始社会瓦解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国家的产生就是奴隶社会确立的标志。作为早期的奴隶制国家、早期奴隶社会,其重要的特点是带有血缘氏族部落制度的影响。我认为把奴隶制和氏族制残余结合起来论证早期奴隶社会的存在,是本书一个很重要的论点,还应大力加以发展。
如何理解奴隶制,奴隶社会有无普遍性,已是一个争论多年的问题,本书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并在理论上作出新的解释,在事实上加以证明,这代表着我国历史学界研究奴隶社会的新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学术价值,应予肯定。但是,奴隶社会的理论问题,毕竟是一个异常复杂的问题,不可能一下解决,需要许多有志者锲而不舍,长期钻研。我愿在此提出一些有关问题,供本书作者及有志于研究奴隶社会的学者参考。
1,关于奴隶的定义,本书从法律身分(等级)和经济地位(阶级)两方面考察,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见解。我国学者在讨论古代社会阶级结构时,往往因对人的法律身分注意不够,使讨论不能深入,易于产生概念混乱。但本书在这方面也未展开。在古代社会,一个人的经济地位,是基本事实,是决定性的,而法律身分,是反映经济事实的,是从属性的。但我们都知道,法律会对经济产生强大的反作用,特别是在古代世界,许多事物还并未采取纯经济的形态,政治法律关系尤为重要,我们应该既联系又区别地进行两方面研究,才能较深入地认识问题。例如,我们一般都说奴隶是物,是别人的财产,这个概念就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罗马法,“奴隶是根据万民法的制度,一人违反自然权利沦为他人财产之一部”。〔①a〕中国唐律也说,“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同于资财”。〔②a〕奴隶本来是人,作为自然人,他和奴隶主并无什么本质不同。把他当做物,当做财产,完全是法律拟制,法律强制的结果。如果探本追源,起先并无关于奴隶的法律,而是先有奴役奴隶的事实。最早的被奴役者大约都是异族俘虏,没有被杀被吃而陷身为奴,受到野蛮的待遇,而律比畜产的律,正是从这种待遇总结出来的。可是也正是因为有了把奴隶当做财产的法律,奴隶可以被主人使用,买卖,处分,以至杀害的待遇才得以成为社会确定的现实,才得以普遍实现。不过我们还应注意到,奴隶是人这个客观事实是一个现实的存在,把奴隶当做物的法律也并不能无视这一事实。例如把奴隶当成物,用现在的法律语言来说,就是他的权利客体,而非权利主体,他没有权利能力,因而也不负法律责任。可是奴隶有思想,有意志,他的行为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狗咬人,物件伤人,狗和物件不受处分,是狗和物件的主人要负责。而根据罗马法,奴隶杀人伤人,要受刑事处分,是负法律责任的。所以罗马法有许多把奴隶当做人的内容,如关于刑事责任,以及和第三者订立契约,处分持有产等。勃克兰的《罗马奴隶法》一书曾对此有详细论述。〔①b〕按照罗马法,可以说奴隶既是人,又是物,是一种人—物的统一体,这正反映了法律与事实的辩证关系。
一般说来,奴隶没有财产。奴隶被集中居住在主人为他们准备的居处,由主人供给衣食,他们所生产出的一切,都归主人所有。没有财产,没有家庭,没有独立经济,是奴隶的本质特征。可是在古代社会,确实有不少法律身分低下但有独立经济,有自己的家庭,也就是有财产的人,他们的数目大约比奴隶要多,甚至很多。如何看待这些人是一个大问题。本书认为这些人是分居奴隶,可是要把他们和中古时代的农奴、依附农民区分开来是很不容易的,因为中古时代直接生产者的特征和这些人十分相似,贾可诺夫曾经讨论过这一问题,他把古代世界的劳动者分为两种,一种是我们所说的奴隶,另一种是希洛人类型的劳动者,贾可诺夫认为这两种人都是奴隶,其理由主要是他们都受超经济强制的控制,都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没有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因为这说明劳动者被剥夺得一干二净,没有财产,也就是说希洛人类型的劳动者,在古代世界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有财产,可是实际上这财产不是他的。不过要说明古代世界的劳动者有无生产资料所有权相当困难,第一是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随时随地而不同,我们不能拿现代的所有权概念来要求,来衡量古代世界的所有权,必须仔细地分析当时当地的法律与习惯,确定其物权状态的特征,以说明某种人有无所有权,而年代久远、资料缺乏,使这种研究不易进行。
第二是即使这样做了以后,仍然得承认希洛人类型的劳动者有财产,如贾可诺夫是研究过古代东方的物权状态的,所以他认为,古代东方单个的人没有直接所有权,可是他又说,在赫梯、新亚述帝国、斯巴达等地的希洛人,是有财产的,只是他解释这种财产是这些人在未降为奴隶之前就已拥有的,是劳动者的所有权的遗迹,不涉及希洛人与其主人之间在后者经济中所形成的财产与剥削关系。〔②b〕这种解释并无多大说服力,因为无论如何,仍得承认希洛人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这就把认定希洛人是奴隶的基础给破坏了。刘家和教授也认为希洛人是奴隶,他们没有财产。他的解释是希洛人虽有一定财物,可是按照高尔汀法典中俄伊克人的情况,是法律上似乎有财产而实际上没有财产。〔③b〕刘家和和贾可诺夫都主张希洛人是奴隶,他们俩的解释却正好相反,刘认为法律是表面的,不能决定实际上的情况,贾则强调法律对现实的反作用,认为有无所有权是决定其有无财产的依据。这种分歧正说明了如何处理法律与事实的复杂关系是不容易的。胡钟达教授则认为,希洛人不是奴隶,理由是希洛人事实上有财产,而其财产所有权为法律所肯定,并引用高尔汀法典来证明。〔④b〕可见分居奴隶的问题从有无财产所有权来看还远未解决。
本书作者对这一问题提出另一种看法,认为希洛人,分居奴隶之所以是奴隶并不在于有无财产权,而关键还在于他的人身被主人占有,〔⑤b〕要区别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一个劳动者人身被占有,那他就是奴隶;他处于人身依附状态,那他就是农奴。但如何区别人身依附呢?一种是胡庆钧的解释即奴隶是等同于物而人身被主人占有的,农奴则是由于耕种着地主的土地因而依附于主人的。〔①c〕这个解释也不一定能完全行得通。一般我们说,中世纪西欧的农奴有三种依附关系,即人身上的,土地上的,法律上的,从强调物的关系的原则出发,我们往往强调土地上的依附。可是农奴身分是一种法律关系,西方学者分析农奴的标志往往强调的是他的人身从属于主人,以此作为农奴身分的出发点。由于西欧的封建农奴法继承了罗马奴隶法的许多内容,所以法律上把农奴当做物,当作主人的财产的论述还是不少的。〔②c〕只是事实上农奴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这又是一个法律与事实的辩证关系问题。廖学盛对区别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提出另外一种看法,即人身占有只能源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内外划分,只能对外氏族成员实行人身占有,使他变成奴隶,如此是否可以说,对外氏族部落成员的奴役,即为人身占有,对本氏族部落成员的奴役,即为人身依附。〔③c〕这样的划分从理论上说,也许在奴隶制初起时,原始社会末期时还可行,奴隶制一有发展,必将奴役到本族成员,分辨二者就相当困难了。
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说的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直接生产者所受的超经济强制问题。贾可诺夫也谈到过这个问题,他认为,奴隶主对直接生产者实行直接暴力强迫劳动,而封建主刚对直接生产者施行间接的超经济剥削。如何区别直接与间接,贾可诺夫说前者是奴隶主对经济中的一切生产资料(包括劳动者)有所有权,而后者是封建主只对一种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有所有权。〔④c〕这样问题又回到劳动者是否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上,未能解决。
我认为,区别直接生产者受超经济强制的不同程度,也许是一个区别奴隶与农奴的有益视角,人身占有与人身依附究竟有何不同(名词不一定合适,因为从法律上也不易区分开人身的被占有与人身依附关系,重要的是先研究是否可明确区分开两种不同的超经济强制),还应仔细加以钻研。
2,关于如何论证奴隶社会的存在,本书提出的重要论点是早期奴隶社会带有血缘氏族部落关系的影响,降为奴隶的都是外族的俘虏,本族成员组成为公民集体,也就是国家。这个观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比较容易证明早期奴隶社会的存在。第一是它用不着再去纠缠奴隶社会中奴隶的数目这个老问题,也不必论证奴隶社会中奴隶制生产如何才算占统治,占主导,只要在一个社会中有本氏族组成的统治者,有被抓来的外氏族的奴隶,还有其他的自由民,各种依附者等,那就一定是早期奴隶社会,而这样的社会在古代世界的普遍存在是没有疑义的。第二是这样甚至也不必再去讨论什么人是奴隶这个我们在前面讨论不清楚的问题,因为在这样的早期奴隶社会中,可以肯定有一些物化奴隶,至于分居奴隶是不是奴隶,对论证奴隶社会的存在并无大碍。不过这个观点拿来论证发达的奴隶社会,或称后期奴隶社会就不行了。因为正如本书指出的,奴隶制在奴隶社会中的发展,是其中的血缘氏族逐渐褪色,地缘关系日渐重要,自由民中分化出富有的统治阶级,贫穷的被统治阶级,依附者,奴役本族人的过程也不断发展。这样的社会,说它是封建社会呢,还是奴隶社会,依然是一个伤脑筋的问题,这就又陷入了胡钟达指出的,奴隶社会的奴隶并不多,而封建社会中的奴隶也不少这样的困境,又得去研究什么人算是奴隶的问题。
我认为,要肯定奴隶社会的普遍存在,重要的是要研究奴隶社会的经济,要建立奴隶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说明奴隶社会中的经济运行规律。而这方面的研究还开展得不够。
(1)奴隶社会中的生产力,我以为特别要研究的是最重要的生产力—人这个劳动者的有关问题,如劳动力的再生产问题。过去以对希腊罗马奴隶制的不正确理解为依据,认为它们奴隶制的发展是免除了奴役本族人的道路,那么奴隶的来源只能是战争俘虏或买来,而奴隶市场上出卖的奴隶归根结底也是战俘,如此一个奴隶社会的存在条件必须是:a,四周有广大的落后地区,不断为它提供奴隶来源;b,它本身必须有强大的战斗力,通过不断的扩张战争来掠夺俘虏。这就决定了奴隶社会在世界上一定是少数,而且存在的时间也不会很长。本书的研究我以为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证明物化奴隶和分居奴隶的长期共存,说明奴隶这个劳动力的补充并不依靠不断的掠夺战争,而主要应该是奴隶会自行解决本身的再生产问题。最早的奴隶是抓来的外族人的这个族,是很小的,人数不多的血缘氏族部落,“在古代希腊,奴役同样讲希腊语的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①d〕这就从劳动力的再生产这个问题上为奴隶社会的合理存在作出了说明。与此相关的是奴隶劳动力的效率问题。这在国外的研究中有着许多争论,特别是物化奴隶的生产有无效率,能否提高生产率,能否使用先进的生产工具等等,西方学者利用了许多现代奴隶制的材料争论这个问题,也可参考。当然我们更应研究古代奴隶生产的效率。
(2)典型的奴隶制经济应该是什么样子?似乎并未解决。我想也许有这样几种可能:
A,如像苏美尔乌尔第三王朝的王室经济,使用大量古鲁什劳动,对他们进行残酷剥削,导致古鲁什大批死亡。这在生产力异常低下的情况下也许可能。短期内它可能成为支持奴隶主统治的一种经济手段,但它能维持长久的运行吗?
B,加图所经营的中等奴隶制农庄,苏联学者施特耶尔曼曾主张这是一种典型的奴隶制生产组织。它是一种靠近城市的,有一定商品生产的奴隶制庄园。过去对它的商品经济成分夸大,并不正确,它基本上仍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济类型,而且罗马的奴隶制庄园有多种形态,加图式庄园只是其中的一种。〔②d〕那么如何估价加图式庄园的典型意义就是一大问题。不过这种庄园的组织确实较好,生产效率也高,要结合当时罗马的全面经济状况(包括工商业)来研究,才能确定它在奴隶社会中的地位及其典型意义。在研究古典奴隶社会的经济时,特别应注意不夸大它们的商品经济成分,两种类型说是由此而起的。现在已认为古典社会仍是一个农业社会,〔③d〕这对正确认识古代世界的统一性很有好处。
C,是否还可以考虑寻找一种物化奴隶与分居奴隶共存的奴隶制经济,来研究它为典型的经济形态的运转情况。
把典型的奴隶制经济搞清楚了,我想才可以进一步讨论奴隶社会的问题。因为我想要证明物化奴隶的数目在奴隶社会中居多数,大约根本是不可能的,而重要的是要证明奴隶制经济在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如何看待这个占主导的问题,更不好解决。我以前曾提出说要证明奴隶制经济在该社会中有更高的生产效率,因而排斥其他的经济成分,如奴隶社会中的小农不断破产等,这不知是否还可以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另外一个想法就是应更重视在奴隶社会中的超经济力量,即在那样的时代,不大可能出现奴隶制经济优于其他经济成分的现象。要证明奴隶社会的存在,主要要看国家机器,掌握国家机器的统治者等所赖以维持的经济是奴隶制经济即可。〔①e〕
由于对奴隶社会没有太多的研究,以上所述尽是一些假设,也许根本把问题都提错了。不过我写此文的本意,是在于为《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这本好书作一番鼓吹,借以引起一些有心人对社会形态学说研究的重视。力薄能鲜,写来不成章法,也算对提倡写书评的一个响应吧。
①a 查士丁尼:《法学总编—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页。
②a 《唐律疏义》四、六、名例。
①b W.W巴克兰:《罗马奴隶法》(W.W.Buckland,The Romman Law of Slavery),剑桥1970年版。
②b 贾可诺夫:《古代早期的奴隶,希洛人和农奴》,《世界古代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3页。
③b 刘家和:《古代世界与中国》,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④b 胡钟达:“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五种生产方式问题答客问”,《世界史研究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⑤b 本书第5页。
①c 本书第7页。
②c 金斯·海厄姆斯:《中世纪英国地主农民》(P.R.Hyams,Kings,Lords and Peasants in Medieval England),牛津1980年版。
③c 本书第18页。
④c 《世界古代史研究》,第138页。
①d 本书第14页。
②d 杨共乐:《罗马早期庄园研究评析》,《世界史研究年刊》1996年。
③d 黄洋:《希腊城邦社会的农业特征》,《历史研究》。
①e 参看郭小凌:《现代西方学者对古代世界奴隶制的研究》,《世界史研究年刊》1996年,第286页。
①a 查士丁尼:《法学总编—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页。
②a 《唐律疏义》四、六、名例。
①b W.W巴克兰:《罗马奴隶法》(W.W.Buckland,The Romman Law of Slavery),剑桥1970年版。
②b 贾可诺夫:《古代早期的奴隶,希洛人和农奴》,《世界古代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3页。
③b 刘家和:《古代世界与中国》,武汉出版社1995年版,第112页。
④b 胡钟达:“再评五种生产方式说”,“五种生产方式问题答客问”,《世界史研究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⑤b 本书第5页。
①c 本书第7页。
②c 金斯·海厄姆斯:《中世纪英国地主农民》(P.R.Hyams,Kings,Lords and Peasants in Medieval England),牛津1980年版。
③c 本书第18页。
④c 《世界古代史研究》,第138页。
①d 本书第14页。
②d 杨共乐:《罗马早期庄园研究评析》,《世界史研究年刊》1996年。
③d 黄洋:《希腊城邦社会的农业特征》,《历史研究》。
①e 参看郭小凌:《现代西方学者对古代世界奴隶制的研究》,《世界史研究年刊》1996年,第286页。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