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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团体快速发展的同时,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多。据粗略统计,全国现在有各种社会团体达数百万之多。所以急需一部新的法律来解决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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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西昌学院法学教授王明雯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加快《社会组织法》立法进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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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雯认为,现行的社会组织法规制度严重滞后制约着社会组织发展。首先,法律位阶低。社会组织没有法律,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其次,法规不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没有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归属,民间非营利组织财产不能分配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相抵触。

再次,实体性规范少,程序性规范不完善。现行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只是解决了怎么登记的问题,还不能完全解决能不能登记的问题。此外,各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名称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冲突。

因此,王明雯建议加快《社会组织法》立法进程,首先,加紧起草并尽快出台《社会组织法》。其次,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密切配合管理体制改革,将新的管理体制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确下来,建立以统一的直接登记为主,以部门间协调监管、分类指导、重点支持为辅的社会组织管理和发展新体制,逐步构建社会组织统一监管体系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新格局,规范和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再次,明确社会组织的产权属性并加大保护力度。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社会组织的财产属性,建立社会组织财产保护的有效机制,加大保护力度。

最后,完善政策填补制度盲点。

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以及近年来涌现出的“离岸社团”、“网络社团”,尽快通过修订相关法规,做出明确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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