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以来,关于文学的社会责任感已有好几次著名的讨论。“五四”开展新文化运动时讨论过;三十年代鲁迅与小品文派争论过;四十年代战争时期大举议论过;五十年代就一些具体的文艺现象争论过;八O年在开展文艺与政治关系之后也反复争论过;如今,讨论虽方兴未艾,但影响之巨,不亚于昔日,倘若“热”将起来,更胜于“前朝”了。
以往的讨论背景是社会在发生裂变,社会需要文学保持社会责任感,少求文学家挺身而出,不负现实之所望;这次讨论有此因素,但主要的并不在此,而在于文学失去了社会轰动效应,文学的社会价值不能在社会中得以实现,或者说,因为今日文学并不象过去那样普遍关注社会价值而倾心于艺术价值,所以,文艺界人士用文学的生命之声去呼唤它在社会中的山谷之响,用艺术良心去着染文学在社会中的满园春色,把“堤外”损失的在“堤内”补回来,从而扩充到“堤外”去。
的确,这次讨论不那么被动了,倒变得相当主动。它来自文艺界内部足够的自觉意识。因而,这场讨论有时间也有可能进行和展开得更充分些。
但是,讨论所面临的对象远比以前更复杂。以前的讨论“配合”多,而“创合”少,或配合新文化运动,或适应思想运动和艺术主张的拓展,或革命战争的需要,或符合当时的政治运动,或有助于思想解放。一句话,以前的讨论配合着当时人们十分关切的问题。今非昔比。时下,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推行的商品经济,使传统的价值观念发生了裂变,群体的集合效应不如以前那么应验了;个体力量在增殖,由个体向群体的“创合”扩展一改往常由群体向个体的“加压”渗透;整体的知识价值、文化价值正在发生变化,何况文学价值呢?文化领域的各部门拼命“保本”,即维持并推进个体的发展,文学难道不也是这样吗?因此,这场讨论的复杂对象促使我们在理论科学的层面上要做更深的开掘,更有意义的价值把握,至少,这场讨论必须认识到文学社会责任感的意义标准,从而,使讨论不仅仅停留在呼唤、呐喊、睹气、抗争、表态的层次上,而且能走向科学化并使之“以理服人”。
我所说的意义标准,是指确立从文学中产生社会责任感的价值尺度,阐释文学的社会责任感这一文艺社会学命题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以及它们之间的“分寸”。文学的社会责任感首先是文学的,是文学向社会扩充显示的。以往的讨论常犯这样的错误:高张社会责任感时忽视、轻蔑乃至抛弃文学的文学性的本体位置,用社会责任感的强大压力把文学压跨。“文革”中的许多作品是这种极端理论产生的极端恶劣的结果。我以为,文学的社会责任感是文学家抱着正直、正义、探寻并揭示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并在文学作品中审美的显示出来;尤其对社会中的重大问题,用文学的力量去影响人们的视界、观念、意识和理性,从而使人们关切、思考、发展之。因此,文学的社会责任感的第一个意义标准是文学性中隐含的社会性、政治性、思想性。倘若忽略文学性,其社会责任感将无从谈起。在这改革的年头,文学性与社会改革的关系更是不能忽视。达理的《眩惑》本是改革题材文学中的作品。但是由于其文学性不很强,结构套子不够新颖,尽管作者的功力不错,然而社会效应并不尽如人意。对价格和工资调改,文学中至少是纪实文学和报告文学中披露不少。但是,有相当一部分表现这些问题的纪实文学和报告文学的文学性不强,人们看报章资料和进行切身体验比看这类作品更为具体和深刻,加之忙碌,还看这样的作品干嘛呢?这些例子说明:文学的社会责任感如果失掉文学性,在今天哪怕你披露了再多再重大的社会问题也不会象以往那样“引人入胜”了。
由此,产生了文学社会责任感的第二个意义标准,即时间性和空间性的组合尺度。一般而言,文学的社会责任感主要属于时间系列,在时间之轴上,具有意向性和针对性。我们从以前各次的讨论中可以看到这一点,现在的情况也一样。不管把时间性叫做时代性也好,历时性、共时性也好,反正在追求时间效应方面,并无二致。文学的陈述往往在时间中迸出火花,发出智慧的光芒,照亮人们此时此刻所思、所困、所想、所受的思维空间。象鲁迅所说的:“文艺是国民精神所发的火光,同时也是引导国民精神的前途的灯光。”(《论睁了眼睛看》)象郁达夫呈示的:“艺术的理想,是赤裸裸的天真,是中外一家的和平,是如火焰一般的正义心,是美的陶醉,是博大的同情,是忘我的爱。”(《艺术与国家》)这样,文学的社会责任感的时间意义便与空间意义相接触了。我有这么一个感觉:不少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作品太小家子气,就事论事,环顾上下,对上怕顶撞一个苍蝇,对下怕踩死一个蚂蚁,文字拘谨,没有深度,不能把此时此事与彼时彼事联结起来,只有狭窄的时间性而无空间意味,这样单点时间至上的作品要在社会空间中引起轰炸,至少在目前缺乏可能性。就连戴晴等写的《中国女性系列》和张沪写的《女囚系列》的轰炸效应也不如前几年遇罗锦《一个冬天的童话》。在传达人们生存中更为深刻的生命进向方面,时间的叙述与空间的散点透视不能协调一致,导致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作品意义的失落。因此,我们在确定文学的社会责任感的意义标准时,必须关注作品在时间之轴与空间之轴上的联结点,从而在更开阔的空间背景中展示作家的社会责任感,使作家的社会责任感在纵深进向中审美化的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引向深入,由文学的社会责任感向非文学的社会责任感“创合”,在人们内心深处激起波澜。
就我国情况而言,文学的社会责任感与社会批判意识是难以分离的,与社会拓展建设并行不悖的。假令乔光朴、李向南这些艺术人物走在今天商品经济的市场上,他们的轰动效应可能差多了,原因是这两个人物的独特的社会批判和建设能力并不太强,作者通过艺术人物显示的对社会的认识、把握、驾驭程度不算非常突出。文学绝对不是社会生活的被动反映,而是对社会的批判和建设所形成的独特的艺术视象。如果作者对此认识不清,便承受不了社会责任的重担。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是密不可分的,而社会义务是要做出某种牺牲乃至要求献身的。象培根《政府论》所说的:“不论花言巧语的人怎样玩弄人们的理智,它蒙蔽不了人们的感觉”(上卷,P.58)因为社会责任是社会成员结合者的义务,所以,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所以对于所有的人条件便是同等的。”(P.23一24)因此,提倡社会责任感与作家作为公民义务和艺术才华向社会的奉献,可以避免文学对社会的轻浮干预,而以深义浓情的态势加入今日社会之中。于商品经济时代来说,文学并不只是“揭露黑暗”“歌颂光明”的问题,因为在这里,光明和黑暗都是既定的,用不着文学去指引,而且还有一个批判和建设即作家个体建立了自己的批判意识和建设意向的系统,他的主动性以及由此而来的要求更高层次的创造性比以前更加突出和严格。作家建立自己的批判视角、建设视界,比以前已经安排好的要你去帮忙批判和建设更需要有个体创合性,更需要确立自己独有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意识。
文学社会责任感在人生的意义标准上,我以为,也许提倡“为艺术而人生”,更为恰当。我不赞同“为艺术而艺术”和“为人生而艺术”的提法,因为都有片面性。这可能是创造社与文学研究会争执不下的原因。就在现在,文艺界这两种观念仍然各自流行,导致文学失去轰动效应后在社会人生中找原因,或文学艺术性不足时用几年时间去讨论艺术规律和美学标准,要《红楼梦》时忽略《战争与和平》,要《子夜》时忽略《瓶》。实际上,所有优秀的作品都是“为艺术而人生”的,才举的这几部作品如此,唯美派王尔德的《快乐王子》、现实派巴尔札克的《高老头》也这样,王蒙的《活动变人形》、阿城的“三王”亦如此。文学总是追求切近的艺术价值而去寻求稍远点的人生价值尺度的。艺术价值不高,再高的人生价值也不如伦理学文章的社会效应,梁漱溟的《人生与人心》获得的效应便如此。因此,文学必须在艺术价值基础上追求人生价值和社会效果。追求自由个性的目的。
(原文刊于《文学自由谈》1988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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