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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江苏减免企业、非企业、社会团体社保“四险” (附权威解读和操作) | 劳动法行天下

重磅! 江苏减免企业、非企业、社会团体社保“四险” (附权威解读和操作) | 劳动法行天下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四项保险

社会团体等级评估_社会等社会团体_社会团体等级评分标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此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项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费政策范围。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商请统计部门根据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七、各地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八、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通知规定,不得擅自调整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地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要加强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向省报送减免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经办工作。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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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五项解读: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5个月

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的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减半征收

大型企业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明确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因疫情影响也不同程度遇到了困难,将一并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而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到生产经营,因此不在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内。

严重困难企业在享受减免后可申请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免收政策结束后年内缴费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还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以上缓缴截至期均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无需办手续即可直接减免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不需要参保单位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和提供证明材料。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统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不需要企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参保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里有相应标识,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并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给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征收。

2月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优先退费

不少地区此前已征收了部分2月份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在减免费政策正式操作后,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的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重新发送税务部门。

对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由各级税务部门批量发起退费,原渠道退回减免金额。对于大型企业,将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优先办理退费,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资金压力及后续退费负担,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的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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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江苏省医保局负责人介绍了《江苏省医保局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一是明确减征范围。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范围明确为:参加江苏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二是明确实施的地区和时限。13个设区市统一执行减征政策,实施期限统一按照国家上限执行,即从2月起至6月末,共5个月。

三是明确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的妥善衔接办法。在国家减征政策出台前,按照《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医保发〔2020〕9号)部署要求,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三部门已于2月14日联合下发通知,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先行作出安排。目前,已有苏州、常州、无锡、扬州、泰州等5市执行了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实施方案》明确,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设区市,应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如符合省医保局等三部门所规定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仍可按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四是明确生育保险不减征。我省目前已全面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本次减征和降费率政策仅减征和降低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费率,不含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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