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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评】李曙光:个人破产是商业与社会文明的先声

【曙评】李曙光:个人破产是商业与社会文明的先声《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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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

以下是李曙光教授对《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一书所作序言:

《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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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是个魅力话题。

从人类文明发展史来看,个人破产是商业与社会文明的先声。有了个人破产,人们就有了个人信用的刻度,商业交往就有了可确定性预期,市场经济的假设就有了基石。

从制度发展史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是几乎所有商事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有了个人破产,个人的经济交往与投融资行为,进而合伙,进而公司,再进而资本市场与金融活动,就有了基础规则,其它规则的丰富色彩都建构在破产风险规则的底色之上。

从今天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是共同富裕的一个底层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能依法适时豁免沉重债务负担,重新振作起来,去进行新的人生创业与试错选择。

中国行进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有三十多年历史了,这一过程中,许多重要的经济商事法律制度都建构起来,但似乎这种建构缺乏破产信用制度的基础,市场经济的有效性因而未充分展示出来。2006年,我国第一部全新的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台,虽然弥补了市场主体信用法的少许遗憾,但因没有就个人破产立法,只能称其为“半部破产法”,市场经济大厦最厚重的那块基石终是缺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人们很快发现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近年来,政商学界呼吁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不绝于耳。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这是国家层面第一次认识到个人破产的重要性。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推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2021年7月19日,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个人破产在深圳特区率先“破冰”。2022年,企业破产法(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至此,个人破产制度是否纳入其中,中国个人破产法该如何设计,成为法学与法律界讨论热点和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及未来的实践,绕不开个人破产管理人这个关键角色。个人破产管理人是个人破产程序中的中心角色,是个人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一般印象中,个人破产管理人和企业破产管理人同样是承担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债权债务清理及处理相关破产事务工作,似乎并无差别,但考察国内外现有相关制度实践,两者在定位、主体、履职、监督等方面却差异不小。进一步说,个人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具有企业破产管理人的能力素质,还应具有关怀破产者个人人生命运的悲悯情怀与从事细致入微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特质。企业破产管理人目前学界已有许多研究成果,但个人破产管理人的专题研究则是稀缺的。而李向辉担任主编、钟颖担任副主编的这本《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理论与实践》关注到这个前沿问题,对个人破产的管理人制度展开了较为系统、深入而又具前瞻性的研究,弥补了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方面的不足。阅读书稿之后,我感觉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结合个人破产的特点,较为全面、系统地研究了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核心问题。“相较企业破产程序,个人破产程序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故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要求有所不同”,这是文章研究的重要逻辑起点。例如多数个人破产案件的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较小,但是职责重、收益低,故而个人破产案件可能会面临破产管理人缺乏履职意愿的现实问题;个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是自然人,涉及自然人生存价值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故而会设置一定的免责考察期,期间如何确保对债务人的监督到位,需要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在分析个人破产案件特殊性的基础上,全书分别对选任制度、履职制度、报酬制度、监督制度这四个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从基本原理、制度实践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既有理论的分析,又包含本土制度构建的探讨。

二是对国内试点和域外经验做了较好的梳理和总结。当前,深圳出台了个人破产的相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开始了个人破产试点。虽然案件不多,但已经在逐步积累经验。相较而言,国外个人破产实践多年,相关制度实践经验非常丰富成熟,可为我国的制度设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本书视野开阔,一方面总结了现有的深圳破产试点经验、江浙地区类个人破产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梳理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经验。这些系统的总结和梳理是非常有价值的,可为国内相关研究的深入和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很好的参考素材。

三是对个人破产管理人的制度构建提出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建议。关于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世界各国存在多种模式,国内外学界也有过较多探讨,存在不少争议。例如关于个人破产管理人的任职主体,就存在官方管理人与市场管理人、机构管理人与个人管理人之争,对此,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设置模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再如,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根据个人破产程序的开始时间不同,分别形成了破产受理开始主义和破产宣告开始主义,故国外对个人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也存在不同的做法。诸如此类问题,书中从理论分析、国内外实践经验借鉴、本土司法制度等多个方面分析,对于我国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应该如何构建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制度设计方案,可为个人破产试点探索和立法设计提供参考。

欣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成立了个人破产法律事务中心,专门对个人破产的相关问题开展研究,我的博士后钟颖博士也参与到该工作之中。本书是中心成立后的首份研究成果,也是国内第一部专门以个人破产管理人为主题的专著。相信这本书的出版既可以成为该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基础,也会引发业界关于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更多讨论。期待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个人破产法律事务中心在个人破产领域多耕耘、勤劳作,产出更多有益的研究成果,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及其落地运行做出贡献。

是为序。

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2023年2月25日于蓟门法大

书籍信息

与社会_风险社会社会不平等的个体化_社会福利企业社会企业

风险社会社会不平等的个体化_社会福利企业社会企业_与社会

书名:《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编者:李向辉主编,钟颖副主编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年08月

内容简介

与社会_风险社会社会不平等的个体化_社会福利企业社会企业

《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个人破产法律事务中心成立后的首份研究成果,也是国内第一部专门以个人破产管理人为主题的专著。

本书由尚公个人破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重庆办公室执行主任李向辉律师担任主编,重庆办公室兼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钟颖博士担任副主编,中心成员何静休律师、朱梦云律师、胡俊律师、朱涛律师担任撰稿成员。

本书通过对国内个人破产管理人相关制度试点的实证分析,以及对英美日等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比较研究,深入探讨了个人破产管理人的基础理论,以及选任制度、履职制度、报酬制度、监督制度等核心内容,望为我国个人破产法学研究及制度设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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