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区别:
1.从产生和发展上讲:其一,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二者并不同步;其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却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不过在任何国家都存在不同发展水平的法律制度。
2.从概念和内涵上讲: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指一个法律信念,内涵是一种治国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而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又称为以法而治,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
3.从基本要求上讲: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允许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追求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从实行的主要标志上讲: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而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5.从核心意义上讲:法治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法制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者的联系:
1.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即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
2.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制度,即法律的公正,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之上;
3.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者的共同点: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不难分析出善法恶法二者产生的原因:
1.所谓的恶法。因为法制阶段追求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制度尚在完备时期,立法和执法过程中最大成度只能达到法律的正义,因为尚不能达到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统一,于司法正义的案件未必能满足社会的正义要求,而出现法律正义与社会的正义相互矛盾甚至相背离,便出现恶法。
2.所谓的善法。法律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实现法律正义的同时与社会正义还能作到协调或一致,则为善法或良法。
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可以称为法制。法制仅仅追求是法律的正义。而法治追求的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的统一。
法治与法制的共同点是:只提供道德底线的标准法律标准,即人们的“应止”的行为标准,而没有“应行”的行为标准。
扩展资料:
“法制”我国古代已有之,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一样的。
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我们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以来,人们愈来愈关注法治建设并纷纷为之点赞。但也有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模糊认识,比如认为提倡法治就要弱化政治,讲政治与讲法治是矛盾的。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理论和现实都表明,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法治与政治是辩证统一的。
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措施。法律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究法律之本质,它同政治一样是从人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和贯彻自己的意志、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从产生之日起,本质上就是一种政治措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法治与政治存在共生性。法治意为法律的统治,核心是通过良法实现善治,实现权力的有效制约与权利的可靠保障。政治是权力主体在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中,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现代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民主政治,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其主要途径就是实行法治。因此,就法治与政治的实质而言,二者存在共生性。法治存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民主政治顺利运转。
政治为法治提供依托和环境。法治总是同一定的政治制度相联系,没有脱离国家和政治制度的法治。法律存在的重要实体依托是国家及其组织机构,是对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关系规范化、法治化的表达,政治变化会引起法律的相应调整。
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西方学者也直言不讳:“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没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政治还为法治的实现提供环境。可见,法治建设依赖于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政治环境的稳定。
法治与法制这两个词,乍一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事实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法制指一个国家的法及其法律制度,而法治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法制的内涵比法治要小的多。法制着重讲的是法的一系列规则、原则及与此相关的制度,而法治的内容就要丰富的多。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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