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呼应。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相应地要求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体制就建立不起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30多年来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准确清晰界定。
法治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在传统农耕时代,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人与人之间较少往来,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具有典型的封闭性、保守性特征,虽然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只占极小比例,市场机制不是经济运行的主要机制,自然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虽然封建社会的历朝历代也都制定有法律,但更多是为了维护封建时代的自然秩序,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严重的人治特征,不具备法治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本条件。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计划代替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因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不是市场经济也不是法治经济,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从世界范围来看,市场经济发育是十八世纪之后的事。考察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市场经济发育过程就是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十八世纪之后,西方国家相继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进入了自由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时代,自由竞争代替了封建专制,这是历史进步,同时也就要求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竞争,反对封建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竞争的加剧,也出现了无序竞争问题,社会矛盾凸显,英国在1825年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经济危机,此后每隔一段时间就出现一次,呈现出周期性特征,每次危机都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破坏。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办法一同产生,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日益增多和加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客观上要求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平等竞争和社会平稳运行。
由此,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一同产生,现代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拥抱法治。可以说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法治就需要跟进到哪里;市场机制发育的深度决定法治跟进的程度。没有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法律不配套、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市场经济就建立不起来。从一定意义上说,有无健全的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早期市场经济的重要区别。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现法治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加要求实现法治经济。因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数量越来越多,市场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果越来越不可预期,市场结构越来越复杂,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更加要求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处于法律框架内,才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机制只是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只要实现了市场经济就一定产生更高的效果。全世界那么多国家和地区除了少数之外,都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并没有都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并没有都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全世界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并不都是发展快的国家,其中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必要的法律特别是良法来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的国家的法律甚至扼杀竞争。改革开放之后,之所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本原因就是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运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资源配置过程就是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这是人类社会最为复杂的行为,需要法律来保障。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几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断发生王朝更迭,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是资源配置不公平特别是土地资源配置不公平。几百年的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社会矛盾不断激化,根源依然在于利益分配不公平,其背后起作用的依然是资本这一现代经济的重要资源配置不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之所以发达国家出现了相对稳定和繁荣,也在于不断地调节利益分配,实现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投资的相对公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更加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客观上要求以法治作保障。
各个国家包括我国改革开放实践已经证明,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要高于计划机制,因此,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但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处于法律框架内,而这一法律又必须是良法而不是劣法,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因为市场主体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实现其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的通过正当竞争,有的则会通过不正当竞争,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甚至坑蒙拐骗等,其结果必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或侵害消费者利益,客观上要求国家要有相应的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积累越来越多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财产,这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又是下一步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和基础,客观上要求建立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财产权利保护制度,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相反,如果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市场主体就失去了竞争的价值动力,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平竞争。
从市场运行机制来看,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等价交换,商品就难以实现内在价值,商品经营者就难以获取应得的利润,商品经营者就没有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商品经营者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自由、平等、自主交换。
由上可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相应地要求制定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目前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制定有《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价格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体系,目的都在于保护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而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法律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但又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如无法解决垄断问题、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无法防止负的外部性、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解决收入差距扩大甚至两极分化等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来弥补。特别是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不断地改善宏观调控。
弥补市场缺陷也好,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也罢,都不是自然而然地自动实现的,也不是随意而为的,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虽然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机、力度等通过相机抉择政策可以实现,但宏观调控政策的背后则需要有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产业等相关的法律。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约束的行为,要求用法律来保护市场平等竞争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最优,要求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要求政府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要求严格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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