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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禁止政府变相用工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禁止政府变相用工新修订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财政部条法司相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新修订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财政部条法司相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着重强调了设立购买“负面清单”、禁止变相用工等新变化。

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重大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这种契约化服务提供方式具有权责清晰、结果导向、灵活高效等特点。

此前,财政部、民政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已制定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等方面作出了制度规范。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购买内容泛化、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把握出现偏差、绩效管理薄弱等。“因此,有必要进行完善,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硬化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上述负责人说。

其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出现泛化现象尤其值得注意。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问题一度比较突出,以及存在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将本该由自己直接履职的事务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外包出去,转嫁工作责任。

为此,《办法》明确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上第二至六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办法》明确限定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有人质疑,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是否会导致政府以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政府一般不向个人购买服务。“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考虑是,在城乡基层社区或某些特殊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也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

此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门工作。上述负责人说,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可能被异化的变相用工行为,《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具体实施当中,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根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和《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购买费用。

本报北京2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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