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儒法结合的思想。这一思想是随着西汉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而逐步形成的,最终成为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并全面贯彻到古代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一、西汉——法律儒家化的发端
在战国和秦朝,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从李悝的《法经》到秦朝的商鞅变法,均以法家理论为其立法建制的指导思想。
以法为本是法家思想的核心。法家强调,治理国家事务,规范民众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标准。法家思想的另一个特征是“一断于法”。司马迁在《史记》中概括法家思想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商鞅在变法时,即提出“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刑损;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春秋战国处于社会变革动荡时期,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大都采用法家的重刑主义原则。法家认为重刑止奸,严刑峻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汉朝建立以后,在社会制度和国家基本体制方面,与秦朝是一脉相承的,但是,汉朝却对秦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革新,而这一革新主要是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而逐渐开展开来的。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这一政策被统治者艘采纳,孔孟之学成为正统。但这时的儒家已不同于先秦儒学,它是以儒为主、儒法结合、杂柔道家、阴阳家,甚至句括一些神学观点的一种思根理论体系。其要旨主要是天人合一的君权神授和三纲理论,以及“大德小刑’学说,德是阳,刑是阴,上天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这样治理国家应做到“德主刑辅”。
因此,法律的儒家化由此发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儒家注释法律。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儒家对法律产生如此浓厚的兴趣决非偶然,儒家重视法律,是由于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有著突出的现实意义。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2、依据经义决狱。所谓依据经义决狱,就是把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汉朝的司法制度之一“春秋决狱”,是指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之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据《汉书·应邵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值得注意的是,身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吏的廷尉,却要受命去向硕儒求教,这除了说明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有关外,更充分证明了儒家在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二、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表现在:
1、“五服制罪”入律。五服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期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很大不同,关系越亲的服制越重,关系越疏的服制越轻。这一制度的产生,是由于氏族门阀势力的发展,统治阶级非常重视尊卑名分和礼教的作用,因而首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罪的实质是儒家伦理观念在刑罚上的体现。
2、“重罪十条”的确立。秦汉的律法中已经有了“不孝”、“降叛”等罪行的处罚条款,但只有简单的几条,规定也不严密,并未形成系统,而《北齐律》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重点打击的对象。犯此十条者,不仅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重罪十条”被置于篇首名例律中,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这些犯罪现象的重视和打击之严厉。严惩这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反应了汉代以来儒家地位不断上升、儒家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进一步紧密结合”。
3、八议、官当制度的确立。所谓“八议”,即《周礼》中的“八辟”。“八议”入律,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它始于曹魏,讫于明清,在中国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一直被沿用不变。“官当”,原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以其官职抵罪即折当徒刑,后到北魏时期,一些贵族犯罪,也允许其用爵位抵罪并折当刑罚。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集其大成。隋朝尽管是个短命的王朝,但在隋文帝“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立法思想指导下所制定的《开皇律》,却充分体现了儒家法律观。作为中国封建法典楷模的唐律,则更是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的集大成者。
唐律儒家化与前朝各代法律儒家化的最大不同在于:先前各朝尤其是汉朝常常是以礼代律,依礼断狱,并没有将礼与律完整地融合。而唐律则终结了“引经决狱”的时代,而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完全融进法律中,将礼与法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而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儒家伦理道德在唐代便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唐律,就其内容来看,一切皆“准乎礼”。可以说,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唐律的儒家化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而且影响了东亚及东南亚各国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尤其是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四、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极为深远。其中,既具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
1、儒家化的法律极端重视礼。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礼具有了合法性和强制性,成为判断有罪无罪的标准。礼认为是对的,就是法认为是合法的;礼所不允许的,也就是法所禁止的。自汉儒提出“德主刑辅”的理论以来,它就成为了历代统治者所接收的一贯主张。德的涵义不仅指德化而言,更重要的是,儒家所提倡的德是通过礼义来体现的。有关伦理的孝、梯、忠、信等都要通过礼才能实现。重视德、礼的结果是,法律为礼义所支配,道德伦理与法律不分,道德伦理成了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违背道德伦理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2、儒家化的法律作用在于刑罚。法家固然主张严刑重罚,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在儒家心目中,法律是以刑罚为主。甚至在《魏书》中,把历代正史中的《刑法志》,改称《刑罚志》。综观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法律,大多是刑法、诉讼法、行政法,都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极少。可以说,大多数民事、商事都少为法律所过问,故法律不是用来调整民众和团体的生活和活动的。即使个别律条属于民事性质,对触犯者也是给予答、杖、徒、流之处分,与刑事犯罪无所区别。
3、儒家化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君权、父权和夫权。自从儒家提出“三纲五常’,这一道德规范后,它一直是中国伦理的核心,是维护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法律的指导原则。法律规定,君权、父权和夫权神圣不可侵犯,凡触犯者,判罚极严。谋反、不孝、恶逆,皆属十恶不赦。重视“三纲五常”,必然强调人们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个人的权力。其结果,势必导致法律的不公平,人权的不平等。
4、儒家化的法律极端重视人们的身份地位。法律的儒家化使“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中处处体现,特别是“八议”入律和“官当”的出现,更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原则,是只有统治阶级才能享受的法律特权。
5、儒家化的法律日趋繁琐具体。随着法律儒家化的不断加深与强化,使得法律日趋具体化,立法也越来越繁琐。例如伤害罪,折人一齿、一指,眇人一目是何处分;折人二齿、二指,眇人二目,是何处分;…规定得极为具体。把立法的着眼点放在了犯罪的细节上,企图能使罪刑相当。但立法的繁琐具体化,势必使得法律的概括性原则难于体现与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依据。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都是依据礼的原则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德治”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正统。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