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吴忠民刘祖云《发展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社会公正的含义公正的含义及与公平及平等的异同公正的含义公正(英文justice被译为“公正”或“正义”)指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公正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联,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换言之,公正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的形式。公正概念涵盖很广,既涉及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及社会的基本制度,也涉及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取向。因而不能把它仅仅局限于道德哲学的范畴,也不能将它仅仅局限于经济学意义上的收入分配领域。公正与公平的联系公正与公平两个概念的含义非常相近,以至人们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但它们还是存在细微差别。公正是理念化、理想化的公平,而公平是现实化、具体化的公正。具体而言――公平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对于某些失当行为的纠正。社会的基本制度与规则通常是针对大部分人和事的,因此对于某些具体的人或事物,这种基本制度与规则有时会出现失当的情形。这种失当的情形就需要纠正,即予以公正处理,以弥补普遍原则的失效之处。亚里士多德说:“对于不确定的事物,其准则也不确定”。
“公平就是公正,它之优于公正,并不是优于一般的公正,而是优于由于普遍而带了缺点的公正。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公平是基于公正的本性对于某些具体事情的“变通”处理。由于现实社会生活的高度复杂性,某些具体的事情与其它大量性质迥异的事物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因而这种具体的事情就社会总体而言本来应该得到的另一种处理(即公正处理)。公正与平等的联系公正与平等两个概念也很相近。这不仅表现在平等是公正的一项重要依据,而且还表现为它们的很多内容是一致的。基于此,人们常常把这两个概念交替使用。公正与平等两个概念存在差别,主要表现在――相较而言,公正所涉及的范围更为宽泛一些,平等所涉及的范围则明显小得多。公正广泛涉及了一些社会的主要制度、社会规范、社会主要规则等等,它是一种体系化的集合,平等则只是这种“体系化集合”中的一项属性、一个层面,尽管这项属性或层面是非常重要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更容易从具体事例或经验层面来感受或评判是否平等,而较少从更高层的理性层面作逻辑分析。这造成两种现象:一是公正概念用得相对较少,平等概念用得相对较多;二是一种幻象即好像现实社会生活中公正问题较少而平等问题较严重。
虽然平等是人类社会的一项永恒的美好追求,但如果任其“自由、独立”地发展而没有其它因素的制衡,那么很容易形成一种绝对均等化、平均主义的倾向。而在这种“充分化了”的平等面前,含有等级制度因素的现实社会的基本秩序是很难被认可或接受的,进而会造成平等与公正之间的抵触。阿瑟奥肯说:“权利的分配强调平等,甚至不惜以公正和自由为代价。统一地对待人们不同的能力、兴趣和爱好,至少按某些标准来衡量便是不公正的”。平等个人收入于公正。过度的平等可能削弱社会的活力,降低社会的效率。因而平等需要某种限制,即需要某种制衡惊讶。而这种制衡尺度的限制只能来自公正。“在自由、平等与正义这三者中,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没有一个社会能称得起是过于公正的;。。。。。。当正义对自由与平等的追求起着支配作用时,自由与平等就能在限定的东洋车内和谐地扩展到最大限度。自由主义者中那些错误的、极端主义的、无法解决的冲突就会消失,因为正义至上纠正了这些错误,解决了它们之间的矛盾”。公正的理念依据作为一种观念和准则,公正与人类文明史相伴随。公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但作为一种被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或接受的公正,则是在现代社会中形成并得以完善的。
正是平等、自由、社会合作等现代基本理念构成了现代意义上公正的直接理论依据。平等理念平等理念体现了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确认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每个人发展的基本机会,划定了公正原则的基本底线。平等理念是公正的首要理论依据。对于个体的人在缔结社会方面的基本贡献和个体的人在种属方面的尊严的肯定,应具体地体现在对于个体的人的基本权利的确认上。否则,如果个体的人没有相同的基本权利,那么个体的人的生存及种属的尊严就无法保证,平等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至于基本人权的内容,AJM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概括为七种:生命权利;公平对待的公正权利;获得帮助权;在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平等理念的宗旨在于:维护个体的人的基本尊严,即为个体的人的基本生存和正常发展提供最基本的保证。自由理念自由理念与平等理念密切相联,人们往往把它们联用,最典型的就是“自由、平等、博爱”这一表达。平等侧重于对个体的人基本种属的肯定和保护,而自由侧重于对个体的人所具有的个体差异的尊重和保护。自由理念的主要内容:保护个体的人的自主性。“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尊重个体的人本身合理的差异。由于各种先天性因素,个体的人在禀赋、能力等自然条件方面及社会生活环境、机遇等社会条件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差异,因而个体的人各自的机会和发展潜力很不相同。这也就导致个体的人在往后各自发展的结果如财富、声望、地位等方面的各种差别。在合理的范围内,自由理念是认同这些差异的。在此基础上,自由包括一些适当的领域,如:要求最广义的自由,要求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发表看法和意见的自由;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自由制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要求有个人相互联合的自由。自由应以理性为重要准则。人的自由应当在有节制的,因而需要理性的指导。约翰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中说:“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众到什么程度”。自由理念对于公正原则内容的特定要求在于:应尊重个体的人各自的禀赋、能力及具体贡献等方面的差别,尊重个体的人的发展与选择,并根据对社会贡献的不同而给予有所差别的对待;还应考虑到极端化自由对于社会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应有意过分个体的人之间不同待遇的差距。
社会合作理念单个的个体的人是无法生存与发展的;个体的人只有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的价值。约翰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说:“正是通过建立在社会成员的需要和潜在性基础上的社会联合,每一个人才能分享其他人表现出来的天赋才能的总和”。社会合作理念对于公正原则的要求在于:补足依据平等和自由而制定的公正规则所不及的部分,体现合理的社会整体的精神。公正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的保证(保证的原则)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保证,才能从最起码的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对个体的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从最实效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必要 的条件。 就国际范围而言,人的基本权利的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和扩大、不断深化和 细致;但不同国家的表现差距惊人! 从现代人权的角度看,个体的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非常广泛。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 来谋生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 险;人人有权为他自己的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人人有权享受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人 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人人有权参加文 化生活;等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家公约》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 由和安全;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和平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人人有权享受 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儿童享有必要的保护权;每个公民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等等。 机会平等(事前的原则) ――机会及机会平等的含义 机会指社会成员发展的可能性空间。机会导致未来发展结果的不同,直接影响未来的分 配状况。布坎南在其著作《自由、市场和国家――1980 年代的政治经济学》中说:“促进经 济-政治比赛公正进行的努力在事前比事后要重要得多”。 机会平等有两个含义:一是共享机会即从总体上来说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 本发展机会,二是差别机会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机会不可能是完全相等的,应有程度不同 的差别。 ――共享机会的分析 根据平等理念,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同的发展权利,因而在发展机会面前,也应人 人平等;从现实角度看,就社会成员所面对的最一般的劳动即非复杂的劳动等机会而言,社 会成员具有相似的发展潜能。因而共享的发展机会应该且能够实现平等。 在共享机会方面达到平等是可能的,但在一切机会方面寻求均等化是不可能的。在现实 社会生活中阻碍充分化的、绝对化的机会平等的因素是: 机会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对于机会的各种需要;人类社会至 今尚缺乏一种足够周密的制度及机制把机会均等化;同样的机会对于不同的人而言具有不 同意义甚至是差异极大的意义;社会成员在先天性因素如禀赋、发展潜力、家庭背景、财 产继承等的差别往往极大,这就造成了不同的发展起点和发展潜力。
这些因素难以消除,因 而设想完全平等的机会是不可能也是不必要的。 ――差别机会的分析 差别机会的主要依据是自由理念和现实原则。在承认个体的人种属尊严和平等的前提 下,应进一步承认个体的人之间的差别。这即符合自由的理念也符合现实的原则。自由理念 的重心在于尊重个体的人的选择,鼓励个体的人充分开发自身的潜能,鼓励社会成员最大限 度地使用各种机会以实现自身价值。现实的原则在某种意义是承认现实起点与现实环境的合 理性,要求社会成员适应市场经济的现实,充分把握各种机会,追求有效的决策和独立发展。 自由理念与现实原则必定造成社会成员在机会方面的各种差距。只要这些差距在总体上 没有达到危险或极端程度,尚未损害公正的保证原则和共享机会,那么它们就有助于社会总 财富的,有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有助于推进社会进步。 ――机会平等不同于平均主义的机会绝对均等或自由主义的机会放任 机会平等不同于平均主义的机会绝对均等的观念: 现代意义的机会平等观念在肯定个体的人之间的平等并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 生存与发展的机会的前提下,也注意每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发展潜能的不同,因而又为每个 个体的人在机会方面提供了不同的发展空间;平均主义的机会绝对均等的观念过于强调每个 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忽视了个体的人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及所拥有的自由的权利,从而主张 按照数量上的平均份额将机会分摊给每个社会成员。
哈耶克在其著作《自由秩序原理》中说: “他们的目标在于实现一种机械式的平等,而这种平等无疑会剥夺那些只能由某些人享有而 不能提供给所有的人的利益;。。。。。必须指出的是,在某种程度上讲,确保机会平等与使机 会同能力相适应这两种相互冲突的欲求,已被那些平均主义者搞得混淆不清了”。机会平 等观念主张个人对于机会具有选择的空间;平均主义的机会绝对平等的观念主张每个社会成 员予以机会的统一配给;机会平等观念具有现实可行性,而平均主义的机会绝对平等观念 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艾德勒在其著作《六大观念》中说:“极端自由主义是有可能的,但极 端平均主义是行不通的。超过正义所允许的更大自由,在社会上可能会有,但超过正义所要 求的更大的平等却不能维持”。 机会平等观念不同于极端自由主义的机会放任观念: 基于对自由理念的极度推崇,自由主义的机会放任观念认为,“一切人有权得到的唯一 环境平等是机会均等。其理由是:这种平等趋于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的行动自由,尤其是在 经济领域内冒险精神的自由”。它的失误在于――作为一种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无 数个“自由人”的需要;个体的人之间的界限具有相对确定性,一个人的自由不应妨碍其 他人的自由,过此限度即应被制止。约翰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中说:“人类之所以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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