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社会的建立至少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必要条件,那就是建立以诚信为本的社会诚信体制,涵盖政府、制度、组织、社区和个人。其中,诚信政府的建设是核心。第二个是充分条件,即建立保证社会诚信体制灵活运转的社会诚信机制。诚信社会建设可以采用信任训练法等专业方法宣传普及,组织诚信行动和考核评比等。诚信是社会信用制度的道德基础对于转型期中国社会的诚信状况,我在《转型期的中国人》中有过如下描述:在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中国人的人性都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如此充分的表现。一个个灵魂,美丽的与丑陋的,神圣的与世俗的,高尚的与卑鄙的,天才的与平庸的,奋进的与堕落的,严肃的与游戏的,真诚的与伪善的,仁慈的与邪恶的都在顽强地表现着自己,演绎着人生舞台一幕幕悲喜剧。一个时期以来,关于老人跌倒扶不扶的讨论成为网上热点,闹得沸沸扬扬这本身就折射出中国社会的诚信危机和道德滑坡。一个关于此问题的网上小调查显示,四成以上的网友表示不扶,因为扶不起。尊老爱幼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件再明白不过的事情,现在让人糊涂了;一件再简单无比的事情,现在变得复杂了。不诚信背后的深层原因,可从组织制度和行为个体两个层面分析。从组织制度层面而言,不诚信是因为金钱拜物教渗进了组织制度的肌体,深入到组织制度的骨髓,成为组织制度的灵魂。
一旦拜金主义变成组织制度的灵魂,组织制度就变得貌不恭、言不从、视不明、听不聪、思不睿,完全沦为金钱的奴隶。这样的组织制度,哪里还有一点对人民的热爱和对使命的忠诚,有的只是对关系的承诺和对金钱的崇拜。而且这种萎靡腐败之风在制度内部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反腐败的经验告诉人们:腐败之事往往一烂就是一窝。从行为个体层面上说,不诚信还是与金钱拜物教有关,因为贫穷而缺钱。在不涉及到金钱的地方和时候,人们还能保持起码的风度,一旦牵扯到金钱,人们马上就变脸,完全就忘掉仁、义、礼、智、信的古训,不是以义为本、以利为末,以人为本、以财为末;而是以利为本、以义为末,以财为本、以人为末。彻底扭曲了是非曲直的评判标准,颠覆了真、善、美的价值观念,使其行为退化为动物层次的刺激反应模式。道德重建、社会重建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把义从利的枷锁中、把人从财的奴役中解放出来,把颠倒了的义利关系、人财关系重新颠倒过来,让仁义主导利益,让人性统治财物。一句话,就是把人的良心找回来。道德重建的具体任务就是洗涤心灵、恢复本性。诚信是立身之本、感通之源、和谐之道、仁义之里。诚信稀缺说明我们的社会在仁义道德、人际沟通、社会交往与调和谐合上出了问题。
社会缺乏诚信就像自然缺乏空气一样,使我们的社会呼吸困难,需要增添诚信这种新鲜空气。诚信是个体的灵魂,社会的粘合剂。缺乏诚信的个体,不仅无法立德、立言、立功,而且也无法立身,说话无人听,做事无人信,简直是举步维艰,寸步难行。缺乏诚信的社会就是一盘散沙,缺乏向心力、内聚力,人与人之间没有亲和力。正如英国实验哲学家培根所说:没有友情的社会,则只是一片繁华的沙漠。我们今天的城市社会就是一片繁华的沙漠,人际关系以陌生、反感、不信任、相互独立和社会连接为特征。诚信是信用制度的基础,一个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制度,没有诚信就很难期望它履行信用制度。信用一词最早是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双方应该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当事人自觉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的道德准则,是一个人本身所固有的道德品行。而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是关于经济可信度的社会评价,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诚实守信能力和经济履约能力及其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信用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与信用制度有关的法律问题。社会信用制度是诚信的制度保障新人文主义者阿尔文·巴比特曾经说过:当用任何彻底性的眼光进行研究的时候,那就会发现,经济问题会跑进政治问题之中,政治问题会跑进哲学问题之中,而哲学问题最终几乎总是不能分开的与宗教问题捆梆在一起。
这就是说,假如一个人没有了信仰,那他的道德义务就会受到贬损,法定权利则会无限膨胀,他就会不顾礼义廉耻,无所不取、无所不为。社会规范和控制有非正式的习俗和道德,又有正式的法律。法律产生于习俗和道德,又高于习俗和道德,是最高的社会控制手段。在有些情况下,道德又需要法律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信用制度是诚信道德的制度保障。古人常说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虽然现代信用制度是在古代诚信哲学以及由此产生的民俗、民德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但是它和古代人所讲的诚信哲学有着本质的不同,概括起来,其区别如下:第一,从性质上讲,古代人的诚信是一种人格操守,是由自然经济和人身依附关系所决定的一种个体道德情操;社会信用制度则是一种契约关系,是由工商经济和相互依存关系所决定的一种互惠制度安排。第二,从适用范围上讲,古代的诚信只是涉及到少数有恒产者的事情,因为孟子曾这样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之。而现代信用制度则涉及到现代社会每一个人,换句话说,每一个人都有享受现代信用制度的权利,关键在于你愿不愿意享受它。第三,从使用结果上讲,古代人守诚信,就会受到夸奖,不守信诺,就会受到批评或指责,其后果只不过是道德上的益或损;而现代人在信的基础上使用信用,其结果是越来越有信用,与之相伴随的是在其手中流通资金的增多和财富的增长。
当然,现代人不遵守信用制度所遭受的惩罚也是严重的,其后果不仅是道德上的,而且主要是经济上的和法律上的。诚信社会与古代理想大同社会谈到诚信社会建设,让我不由联想到古人对大同社会的描写: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诚信社会与古代社会大同社会的关键联结,就是都有一个信字。但是要达到古代大同社会的理想境界,诚信社会建设还缺少许多至关重要的构件。在我看来,大同社会至关重要的构件至少包括: 天下为公的经济体系;选贤与能的政治体系;讲信修睦的社会体系;皆有所养的福利体系;不必为己的道德体系;外不闭户的安全体系。我称它们为体系而不称之为制度,旨在强调它们在古代大同社会的自然天成性而非人为建立性。与其说它们是制度,还不如说它们是习惯。这种社会习俗是一种产生于自然秩序的行为规范。按照美国社会学家罗斯的观点,人性中也有自然秩序的要素,它们是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类似于孟子的四心,即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
在熟人社会,社会秩序就是靠人性中自然秩序要素来维持的。而在陌生人社会,人性中的自然秩序要素,诸如习俗、道德不再发挥主要作用,即非正式控制手段基本不灵了。因此,需要有像法律这样的正式社会控制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从文明的起源上讲,熟人社会即农村社会,陌生人社会即城市社会。熟人社会不存在诚信问题,因此,也不需要解决诚信问题的法律。陌生人社会存在大量的诚信问题,所以才出现解决这些诚信问题的法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诚信社会既是道德社会,又是法律社会。诚信社会与古代大同社会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后者不仅没有法律,也没有道德,靠自然秩序来维持。前者既有道德,也有法律,社会秩序主要靠社会控制来维持。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陌生人社会,治理的手段既有习俗,又有道德,更有法律,是以德治国与以法治国的结合。诚信是欺诈的对立面,没有欺诈就没有诚信。因此,法律要在保护诚信、打击欺诈、促进人们识善、向善、行善上发挥导向作用,绝不能让欺诈行为得逞。道德的堕落导致法律的堕落,法律的堕落进一步加剧道德的堕落。在法律和道德的博弈中,虽然道德是法律之母,但是法律是强者,而道德则是相对的弱者。特别是在市场交易法则无孔不入的今天,法律天平有向金钱、权势倾斜的危险。
对于法律的这种异化,立法部门更应该尽快立法加以防范和惩处。《中庸》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道德和法律的博弈,只能走致中和、尚中和的道路。因为这是位天地、育万物的至善之道。个体缺乏诚信,个体的视、听、言、动就会失去标准;社会缺乏诚信,社会就会失去人际信任和群体情感,从而变成一片繁华的沙漠。当下社会问题的产生,不是因为社会缺少了法律,而是因为人类缺少了共同灵魂,社会缺少了社区精神。在解决灵魂和精神之类的问题上,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它介入进来解决这类问题,不仅与事无补,而且只会把问题搞得一团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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