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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 CLI.A.1208139
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社会主义法制”这类社会规范是对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名定;作为实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存在于社会主义法制中的表现结果,是一种具体化、专门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的普遍性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特殊性。从目的性价值和道德性价值两方面来厘清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既能拓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研究范畴,又能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提供必需的价值评价指引。
一、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之目的性价值
对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之目的性价值的分析,应以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目的属性为对象,从作用对象目的和践行领域目的两方面展开。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指向的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公民个人层面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作用对象目的。其一,社会主义法制就国家之作用更多地指向国家权力。要让国家权力资源实现合理配置,既要确保社会各阶层在权力资源占有上的大致平衡,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参与权力运行机会;也要确保国家权力资源的分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大致均衡。其二,社会主义法制就社会之作用更多地指向“法治”所需社会基础和社会环境的形成,要实现社会有机团结、构建“公正”的法治环境,应在社会主义法制作用下逐步向有机团结的和谐社会基础进化,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凝聚人们彼此的相互依赖感、团结感和自己与以执政党为核心的各类社会组织的联系感;应在社会主义法制作用下逐步构建全社会主张法律主治、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社会环境。其三,社会主义法制就公民个人之作用更多地指向公民的法律意识,要让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内容与层次上皆得以增强。既要推动公民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公民形成就社会主义法制的评价(情感、认同与否的态度)和要求(意愿、如何发展的期待),也要推动公民就社会主义法制的认知、情感、意志过程中心理活动的逐步升华,从直观性、自发性、潜意识性的法律心态逐步上升为具有自觉性、思考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富强”所表征的经济领域、“民主”所表征的政治领域、“文明”所表征的文化领域,当是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践行领域目的。其一,社会主义法制在经济领域的作用主要通过与经济制度相关的法律设定显现出来。主要包括:确立以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的发展目标与发展规划;确立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良性互动的基本经济政策与经济管理体制;发展完善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所有制形式与分配制度,并在相应价值导向引领下加强对公民和其他经济主体经济权利的保护。其二,社会主义法制在政治领域的作用主要通过与政治制度相关的法律设定显现出来。主要包括:确立充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规范、制约机制;规定以巩固执政党的领导为前提,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国家体制;在以法治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前提下,设定政府机构的职能并规制其行为;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指引下,调整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其三,社会主义法制在文化领域的作用主要通过与文化制度相关的法律设定显现出来。主要包括:将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的文化确立为文化制度的目的;在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理念的指引下,以养成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目标,完善教育、科技、体育、文艺、宗教、新闻出版等相关政策与制度;以促进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切实享有为宗旨,加强对公民和其他文化主体文化权利的保护。
二、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之道德性价值
对社会主义法制核心价值观之道德性价值的分析,应以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之道德属性为对象,从具体道德性观念与标准方面展开,包括人权、正义、秩序与和谐。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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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引用法律法规条文时请与《立法法》所规定的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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