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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

浅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依据,同时也为这个时期的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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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依据,同时也为这个时期的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运用初级阶段的理论研究和指导现阶段的法制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客观上看,新中国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现代意义上以民主为基础和必要前提的法制,发源于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在生产关系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需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还占相当比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在上层建筑方面,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必需的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还不具备。加之几千年封建社会遗留的“人治”传统。“重刑轻民”、重“礼义”道德轻法律以及等级观念、特权思想、专制主义的影响很深。在此基础上,整个社会的现代法律意识不可能自觉形成。这就使得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处在一个较低的起点上。

从主观上看,长期以来,我们很大程度上是在自然经济小生产的陈旧观念下搞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未能认识健全法制与发展生产力的关系,法制建设被忽视。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仍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片面强调法的专政职能,忽视了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职能,排斥了管理经济活动对法律手段的依赖,压抑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再是,建国前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使我们养成了与军事斗争相适应的主要依靠政策和按领导人指示办事的习惯。在军事斗争结束,形成基本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后,又没有及时实行由主要靠政策向既靠政策又靠法律的转变,把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因而延误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不失时机地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过近十年的努力,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高度完备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必须建立在发达的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实现这个目标,则需要上百年时间。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法制建设的历史及现状,决定了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初级发展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不断进行自身改革、自我完善、并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历史阶段。与此相适应,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必然受我国特定的历史、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加强和推进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既要看到因为封建主义的影响很深和官僚主义的危害而具有特殊的迫切性,又不能脱离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而急于求成。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将是一个渐进的、逐步完善的长期过程。

一是有一个从不完备到逐渐完备的过程。法律是调整成熟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新中国,许多事物处于发展时期,社会关系还没有充分发育成熟,这就使得我国不可能会在短时期内有较完备的法制。由于种种原因,在过去一个长时期内,许多应兴应革的事情,即便是条件相当成熟的,也没有及时形成法律和制度,使建国近四十年,法制仍很不完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新体制、新观念和旧体制、旧观念从互相并存、相互消长,到最终由前者取代后者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变革。改革需要法律的引导,改革的秩序需要法制来保障,改革的成果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米。新的政治体制、新的政治运行机制也就意味着新的法制。因此,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也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从不完备逐渐走向完备的过程。

二是法制目标与实际效果有一个从不协调到逐步协调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在设想社会主义时是以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和公民法制观念充分发育为基础的。而我国却是背着封建主义自然经济和“人治”传统的沉重包袱进入社会主义的。建国后,又未能正确认识和划分社会阶段,机械照搬马克思主义关于建立在发达生产力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一些论断,因而在法制建设上常常是有宏伟的目标,而实际上却采取与之背道而驰的方法和手段。阶级斗争代替了一切,群众运动被奉为民主的最好形式,结果不仅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冲击和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客观实践对法制建设新的需求,立法、执法工作有了很大加强。但仍存在立法的预期目标与执法、守法的实际效果不够协调的问题。由于经济、政治制度的不完善,封建残余的影响,传统体制的禁锢和阻力,使现实生活中官僚主义、家长制、宗法观念等混杂在一起,往往使法律得不到很好地执行,法律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较普遍存在,这与把整个国家生活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很不适应。改变这一状况,实现法制目标与客观效果的同步协调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是全民的法制观念有一个从落后到逐步提高的过程。现代法制观念的增强,离不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更新。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落后、文盲半文盲占人口近四分之一的国家里,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任务尤为艰巨。近年米,在全体公民中火力普及法律常识,使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但从整体看,整个民族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新的民主法制观念还没有真正扎根。这除了缺乏法制传统外,我国没有发达的商品经济,绝大多数公民还没有树立起与商品经济发展所适应的权利和义务观念,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不会形成现代的民主法制意识,也就不会有完备的法制。因此,全民法制观念的提高也要随着生产力、商品经济的发展而经历一个从落后到逐步提高的过程。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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