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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保障(什么是社会保障人员)

什么是社会保障(什么是社会保障人员)1. 什么是社会保障人员 1、负责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等工作 2、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接收、审核业务端转来的社保材料,做好社保材料与业务端之间的交接转递 3、办理医疗补办、新

1. 什么是社会保障人员

1、负责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缴纳等工作;

2、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接收、审核业务端转来的社保材料,做好社保材料与业务端之间的交接转递;

3、办理医疗补办、新参保、增员/减员、医疗报销、工伤申报等工作;

4、做好社保未完成人员的分析、催办工作;

5、接听员工电话,为各部门员工解决社保问题并及时发布最新社保政策;

6、及时收集社保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变更工作;

7、及时进行数据库系统更新和资料存档;

8、负责员工社会保险相关证件的领取和发放;

9、完成公司及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你只要按上述职责履行即可,这些职责就是社保工作人员应该做的工作。

2. 社会保障人员都干什么

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作职责

1、具体录办本乡镇、本社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全力做好劳动力资源管理、失业登记、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完成县上下达的各项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2、负责办理本乡镇、本社区下岗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和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活动。

3、负责收集本工作区域内就业岗位信息,分析本工作区域人力资源需求状况,并负责将信息及时传送到县人才交流中心。

4、按省、市、县委求、建立健全本工作区域就业和社会保障各类工作台帐,主要有: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台帐、社区就业情况综合统计台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台帐、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台帐、企业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台帐、辖区内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用工和社会保障情况台帐、就业岗位信息及人力资源需求信息台帐和灵活就业人员台帐。

5、掌握本辖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就业安置、劳动输出、从事行业、就业去向和农民工回乡创业等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6、完成县劳动保障部门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 什么是社会保障人员编制

人社局属于行政单位,政府组成部门,属于公务员编制。

人社局全称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按照管理权限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的就业工作。

(四)统筹推进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负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和基金统筹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汇总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参与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关系监管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拟订人才工作有关目标并做好相关实施工作,参与全市人才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管理,承办有关人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化、社会化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人事考试工作。负责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推进实施,牵头推进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石(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执行职业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考核奖惩、培训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市直部分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石单位工资基金手册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工作的综合管理、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办法(不含中国共产党党内表彰、公务员奖励),组织指导市直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负责全市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管理工作,落实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复核、备案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工作;负责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管理工作,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农民工工作,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 什么是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

社区工作站既非一级政权组织,也非行政事业机构,它是独立于居委会之外的一个小区服务构,受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受居委会的监督。

社区工作站完全独立于社区居委会,实质是职能部门在社区的办事机构;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平台,承担政府公共职能。

社区工作站是社区工作的一项改革和创新,是按照“议度行分设”的原则和思路设立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有区别。 一般地讲,社区工作站是街道办事处派驻到社区的工作机构,承担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各项工作和公共服务。

5. 什么是基本社会保障人员

主要指基础设施服务人员例如,供电和通讯管理人员,供水供暖人员,液化气管理人员,粮食蔬菜供应人员,道路和交通管理人员等。

6. 什么是社会保障人员信息采集

不能

12333是社保全国统一服务热线,如果有涉及社保相关内容需要进行细致查询的,可以直接致电该电话,是按市话的标准进行收费的。

可以根据接通后的语音提示或者转接人工服务进行相应的查询,它的涵盖范围较广,可查询的内容覆盖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报酬等10大类政策信息。

它不仅仅是一个咨询热线,也是一个劳动者维权热线,除开咨询以外也接受相应的投诉,所以请记住这个热线电话哦!

7. 什么是社会保障人员资格认证

养老金资格认证每年一次,主要防止老人去世后,有人继续冒领养老金;社保查询是参保者自己查询账户上有多少钱,两者区别很大。

8. 社会保障是什么?

牵头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发展规划、方案及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训、奖励、辞聘解聘等配套政策法规;综合管理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录(聘)用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惩戒工作(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直接给以处分的除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考核和聘用制度;负责专家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能的局级单位,隶属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属地政府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一个政府机构,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执行职能。具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落实、社会福利的管理、监督,社会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9. 社会保障指哪些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

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10. 社会保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在行业引导、服务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七条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

第八条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第三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

(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第十六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二十三条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流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项目;

(三)收费标准;

(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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