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二、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判断标准1992年国家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的职工不再区分“干部”和“工人”身份,国家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开始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那么何谓“干部(技术)岗位”?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1991年)规定,本条所说的干部岗位,包括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因此,现行立法背景下,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不再以其是否具有干部身份而有所不同,而应该根据该女职工所从事的岗位来判断:如该女职工在退休前从事的是管理和技术岗位,则退休年龄为55岁;如该女职工在退休前从事的非管理和技术岗位,则退休年龄为50岁。三、女职工岗位性质的判断依据根据前述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女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此前无论女员工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身分界限都随之打破,原来为干部身份的也应通过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岗位性质。我国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未对管理(技术)岗位的划分标准做出明确界定,在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范界定企业的管理(技术)岗位作为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的依据之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管理权,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界定是否为管理(技术)岗位。因此,女员工的岗位是不是管理(技术)岗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来确定,办理退休手续时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来审查确认女员工的岗位和退休年龄。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女员工受聘在非管理(技术)岗位上的,应该50周岁退休;女员工受聘在管理(技术)岗位上的,应该55周岁退休。
附:部分地区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退休时间规定。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其达到上述年龄时的标准计算养老金,养老金从退休审批的次月起支付。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转为操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退休前在操作岗位工作且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满1年的,方可按操作岗位办理退休。女职工转为操作岗未满一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整年度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待转为操作岗满一年以上且后延缴费至整年度(满周岁)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广东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制止和纠正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休。企业女干部和女工人岗位变动情况的报备。女干部因工作需要安排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45周岁前报备;女工人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50周岁前报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已经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且达到50周岁(含、下同)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经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企业应对本企业女职工现工作岗位按照管理(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作出划分。
将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查,并作为本企业女职工退休条件认定的依据。《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男60周岁,管理岗位女职工55周岁,非管理岗位女职工50周岁)审批,由各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女职工由非管理岗位转为管理岗位或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企业应当及时将变更岗位相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其中由管理岗位转为非管理岗位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满1年以上,方可按非管理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当期退休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规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 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 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位变动,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 年以上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执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原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 周岁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
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劳动法》施行之前,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都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女年满50周岁时,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女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以及虽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但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管理技术岗位与生产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女职工按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退休前从事企业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年满50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崔杰律师简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资深专业律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多年来致力于劳动法专业理论和实务研究,实战经验丰富,为多家央企、知名外企、上市公司、事业单位等客户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代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上百件,并为客户提供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梳理、劳务派遣用工规范、企业关停并转裁员服务等各类专项非诉项目服务,得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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