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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和依据(一)出台背景。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问题,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五华区、呈贡区和富民县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试点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问题,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五华区、呈贡区和富民县开展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于2008年制定出台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自2008年5月1日在全市全面实施以来,积极引导被征地人员参保,为解决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覆盖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立,为避免制度碎片化,国家和省提出进一步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的要求。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社会保险法释义》,《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明确了两点:一是征地过程中应按照“先保后征”原则,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二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方向是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重要意义

一是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取消为被征地人员单独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做法,将被征地人员纳入国家确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制度中加以保障,消除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既是我市落实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平、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二是保障被征地人员养老权益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降低了被征地人员的参保门槛、扩大了参保覆盖面,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都可以享受参保补助政策,将帮助被征地人员获得更高的养老待遇水平,进一步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确保专项资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市自2007年开始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改革完善政策后,专项资金用于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发放政府补助,既提高了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发挥专项资金的保障效能,又解决了专项资金统筹层次低、不可持续等问题,有效促进了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和专项资金的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四、保障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2007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土地被征用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按《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已参加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保障范围在省的制度框架内,结合昆明市实际予以确定。需要说明的是:1.时间上,因我市是从2007年开始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征集被征地人员保障专项资金,所以确定我市保障范围从2007年1月1日开始。2.面积上,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及工作的可操作性,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被征地人员暂不纳入。

五、保障方式

《实施意见》明确,被征地人员不再按原办法参保和核定计发待遇,由其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核定计发待遇。这一规定包含了三点:一是《实施意见》开始执行,不能再按原办法办理参保,新参保人一律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按原办法参保的人员要衔接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加以保障;三是对于被征地人员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由其自愿选择。

六、参保缴费补助

《实施意见》明确,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人员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这一规定包含了三个含义:一是被征地人员必须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完缴费义务以后,才可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不能用参保缴费补助为被征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二是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每年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金额都是一样的,每年只享受一次;三是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相对应,累计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的年限不超过15年。

关于参保缴费补助的标准,根据省《指导意见》规定的补助标准范围,结合我市专项资金规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数量,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补助标准定为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从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若参保人在缴费阶段死亡、补助年限未达到15年的,剩余补助不予发放。

七、补助办法

被征地人员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种方式分别执行不同的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其参保缴费补助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针对不同条件的人员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未按原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在个人完成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将其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逐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5年。如果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剩余的参保缴费补助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例:参保缴费补助为每人每年1000元,参保人张X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了9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则剩余6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即6×1000=6000元)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参保人应领取的待遇标准根据其个人账户累计额等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进行核定。

第二种情况,未按原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记入其个人账户,增加的这部分参保缴费补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例:参保缴费补助为每人每年1000元,参保人张X已经年满60周岁、并且每月已经领取123元养老金,张X应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即15×1000=15000元),在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后,张X每月增加的养老金为15000÷139≈107.91元,与原有的123元养老金叠加享受,累计应领取的养老金为123+107.91=230.91元。

第三种情况,已按原办法参保、且未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规定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意见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这一规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明确了已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必须衔接并入以及如何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确保了已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种情况,已按原办法参保、且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同样要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入的办法与第三种情况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由于年满60周岁的人员已经按原办法的规定领取过部分待遇,所以在衔接并入的时候,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额需要扣除掉其已经领取过的待遇总额。

需要说明的是:1.根据原办法,参保人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5年,且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即可领取待遇,但是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不论男女均年满60岁才可领取待遇。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及平稳过渡,我市做出规定,即本意见实施之日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原被征地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按原标准和条件领取待遇,同时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在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

2.根据原办法,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时,缴费超过15年的,根据超过的缴费月数计发附加养老生活费。《实施意见》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原参保人的利益,明确了原领取附加养老生活费的人员,仍继续享受。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明确,被征地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意见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这一规定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未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其缴费阶段,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不记入其个人账户,以现金方式发放。参保人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本人,其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二是已经按照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先退后补”的方式处理,即先终止原参保关系,将其按照原办法缴纳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再按照未按原办法参保的被征地人员的补助办法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相关文件及解读:

1.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2.一张图看懂《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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