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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甘水办发〔2013〕170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提要](甘水办发〔2013〕17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稳定社会风险评估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2〕170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474号)要求,《甘肃省水利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厅党组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

2013年3月20日

甘肃省水利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水利系统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制约因素和稳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促进全省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稳定社会风险评估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办发〔2012〕170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4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重大事项是指省水利厅在职责范围内起草或作出的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起草或制定水利重大政策、审查或审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开展水利改革或厅属单位重大改革、改制及其他群众关切、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的事项。

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水利重大事项制定或实施前,对可能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提出及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预防或消除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活动。

第三条 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公开民主、客观公正、预防为主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水利规划、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河道采砂、河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项目等;

(三)重大水利行业政策制定或者调整;

(四)厅属单位的重大改革、改制的工作方案;

(五)省水利厅组织的河道清障专项行动和其他重大执法行动,查扣有组织的违法作业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调处重大复杂或者跨市(州)、跨流域的水事纠纷;

(六)涉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七)蓄滞洪区设立;

(八)其他涉水建设项目或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防洪影响评价或决策事宜;

(九)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括如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内容是否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利改革发展的要求,是否维护了大多数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支持,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性和发展的持续性。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审查评估事项的内容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提出的方案或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实施的时机是否成熟。

(四)可控性评估。主要分析评估事项内容是否存在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或倾向,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制定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其他对策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第六条 水利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

中央审批立项的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和水利部《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今后上报水利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报告中说明风险点、风险等级(分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级)和防范风险的意见。

第七条 省水利厅对我省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总责。

水利重大决策的拟定处室、单位,重大政策的起草处室、单位,重大改革的牵头处室、单位和重大水利项目的项目法人为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责任主体。

厅办公室负责厅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审查、审核、协调和检查工作。

厅规划计划处负责重大水利规划项目的编制和审查、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江河主要支流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的风险评估工作。

厅水资源处负责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等项目的审批或审核的风险评估工作。

厅人事处负责厅属单位重大改革、改制的工作方案的风险评估工作。

厅建设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项目法人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新建水库、水闸项目风险评估落实工作,负责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的审批和审核的风险评估工作。

厅农村水利处负责涉及重大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审批和审核的风险评估工作。

厅农村水电处负责小水电工程、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审批和审核的风险评估工作。

厅安全监督处负责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风险评估工作。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水利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的风险评估工作。

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蓄滞洪区设立的风险评估工作。

厅水土保持局负责重大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的风险评估工作。

厅水利管理局负责河道采砂、水利风景区设立、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的风险评估工作。

省水政监察总队负责省水利厅组织的重大执法行动、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调处重大复杂或者跨市(州)、跨流域水事纠纷的风险评估工作。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方案的风险评估工作。

厅信息中心负责梳理媒体关注的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水利热点事件及问题。

驻厅监察室负责对纳入风险评估的水利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风险评估工作职责的,依法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 开展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属于评估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不能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由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二)制定评估方案。责任主体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具体评估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安排、评估方法、具体要求、经费预算等。

(三)组织评估论证。承办部门将拟评估的重大事项通过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四)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承办部门应当对评估的事项、风险的分析、应对的措施等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成立评估小组,一般的评估由责任主体自行组织,风险较大、内容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可以组成专门的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费用列入预算或者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条 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作出后,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对绝大多数群众赞成的水利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对多数群众赞成的水利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经批准后,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三)对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水利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研究修改方案,提出改进措施,并重新征求群众意见。获得多数群众赞成的,责任主体可以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多数群众仍不理解、不支持的,责任主体应当提出及时停止实施的意见。

第十一条 水利重大事项实施后,责任主体应当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完善相应措施,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保障水利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

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当制定调处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提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组织实施不力或者对风险化解不到位,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依法追究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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