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内涵分析,阐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提出经济法是通过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中人们的个人利益的法,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成员个体利益之间存在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 社会整体利益 个体利益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内涵
一般而言,社会整体的利益是整个人类社会作为利益主体的利益。但要从法学视野深入理解“社会整体利益”这个概念,首先应分析“社会整体”和“利益”这两个概念。“社会整体”是严格相对于个体而言的,并非是个体的简单相加,所以个体利益亦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对应,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视为社会整体利益是说得通的,也符合人们的一贯思维,同时也有利于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交流。但若将社会整体利益视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全部利益之和,则不仅无法构筑学术交流的理论平台,也有悖于思维逻辑,因为一个概念和术语的提炼须能精确反映同一类事物的内涵和本质,而不能对不同类别的事物强扭在一起贴以标签。利益的定义相对而言是最简单的,就是指好处。法律并不创造利益,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只是承认或者拒绝承认某些特定利益是否需要或者是否以法律保护。法律承认与保护利益的主要方式是规定一定的人或集团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由此可见,在法学领域探讨社会整体利益理论,已经将其从一般意义上进行了提升。
综上所述,从追求法律概念的明确、规范和科学的目标出发,以社会整体利益来整合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概念更为妥当,更能体现出经济法所追求和保障的利益的本质特征。因此,我们应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内涵进行厘清。笔者认为,经济法关注的社会整体利益是在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的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是一种追求实质公平、结果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的整体利益。
二、经济法视野下的社会整体利益观
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然而,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以社会责任为本位,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社会经济的,因此其社会性尤为突出,这是经济法的社会本质。可见,社会整体利益兼顾社会总体公正就构成了经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
经济法维护和保障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不仅要达到社会财富“总量增进”,而且还要实现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的目标。这一利益观对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仅以几个经济法具体制度为例分析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其一,如在市场规制法中的《价格法》,它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即由消费者、决策者和其他相关人士共同协商决定某项事物的价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的听证制度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而由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代表参与讨论协商,最终得出的决策结果是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的。其二,如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的经济团体的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是针对具有垄断力或倾向于获得和使用市场垄断力的经济体的行为的约束机制,以防止出现损害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后果。反垄断法规范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观表现在法律在面对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对整体利益的损害时,保护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综上可见,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对立而统一地存在着。个体是构成社会的元素,没有个体,也就成其不了“社会”。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如能够实现合理分配必然能够使所有个体的利益增进,而个体利益的增进在某些情形下也可以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的增进,因而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具有统一的一面。然而,因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也存在对立的一面,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遂成为经济法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经济法如何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以补充民商法之不足。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整体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经济法以社会整体效益为重,但并非把此目标绝对化,甚至像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涵盖一切那样,扼杀牺牲经济个体效益。经济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市场经济,意味着社会整体效益与个体效益是可以妥协和折衷的。为了社会整体效益,个体效益是应该被限制的。但是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整体效益都重要得绝对优于个体效益,只有个体效益在危及社会整体效益时才可以适用“社会整体效益优于个体效益”的原则。
第二,经济法从社会整体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主要是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经济借助法律机制的调整作用,把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益目标寓于经济主体的个别活动中,使经济主体在选择自身活动内容或方式时,充分注意到个别目标与社会目标保持相互衔接的要求。这种衔接水平越高,就越能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经济主体的个体效益也就越高。经济法的这种调整机制,使得经济主体原先一味追求个体效益的行为,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效益目标保持协调一致,结果是两者都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通过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原则,即这种介人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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